【上诉人】范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孙清泉、肖广影律师
【被上诉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
【关键词】征补决定/评估结果/分户评估报告
【裁判要点】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
【基本案情】
青海省西宁市是一个以科研、教育、文化、通讯为中心,集金融、商贸和旅游为一体的新型城区。当地行政机关为了全力推进民生利区,加快经济发展,当地居民范先生的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该地区的城市改造范围内。同年城西区政府作出西政征字XX号《城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西宁市城西区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城西区征补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确定了XX评估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后因范先生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上诉人城西区政府遂作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在明白无法通过协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范先生只能寄希望于法律的帮助,在多方打听比较之后,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孙清泉律师、肖广影三位专业拆迁律师组成的拆迁维权团队全权代理自己的案子。
众所周知,房屋征收决定在整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居于重要的核心地位,直接关乎一个项目能否依法启动,征收补偿决定则意味着强制征收的大门已经打开。京平律师经过专业调查分析,在调查取证基础上,首先指导范先生针对城西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及《征补方案》,分别向西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意料之中,复议机关并没有作出合法的复议决定,遂京平律师对搜集的有关案件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有力证据提交至法院。但是一审法院同样没有纠正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故三位律师指导范先生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西区政字[2016]XX号《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城西区政府作出的XX《补偿决定》是否合法。虽然被上诉人和一审法院在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合法性问题、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上,二审法院支持了对方的观点,但京平律师一针见血地,紧紧围绕着被上诉人作出《征补决定》中评估的重大违法点来论证自己的观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公正,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京平律师认为首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告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必经程序。本案中,城西区政府称向被征收人发放了评估机构名单选择表,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相关证据材料,故其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不合法。
其次,城西区政府没有提供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的证据;
再次,评估公司对范永忠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在被上诉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前2个月。因此,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一致。
最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部门在合同签订之后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本案中,城西区政府未向法庭提供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故XX评估公司并不具有评估权限。综上,城西区政府作出的XX号《补偿决定》在评估机构的选定、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等方面缺乏相关证据,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一致。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