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2017)浙01行初×号
【原告】:孙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葛容、段悦秋律师
【被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案情简介】
孙先生起在杭州市江干区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因整治工程项目成为被征地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联系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葛容和段悦秋两位专业拆迁律师助力维权。
京平律师为了核实孙先生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征收和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协助孙先生于2017年5月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公开自己房屋所在区域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
一、政府信息公开违法,复议受阻
针对孙先生的申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包括孙先生房屋所在区城的征地批准文件、一书三方案的获取途径以及征地材料(其中包括勘侧定界图和规划图)。
京平律师认为,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应掌握包括地籍资料、土地权属证明、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否压搜重要矿床证明、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听证告知书等等众多本案中未公开的材料,前述政府信息公开并不完整。
京平律师认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未按照孙先生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答复,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该信息公开行为违法。遂协助孙先生于2017年6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状告国土局和国土部,扭转局面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相关政府信息拿不到就会对后续维权产生阻碍,京平律师和孙先生不能认可这样的复议结果,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状告国土局和国土部,请求法院确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解释称,关于孙先生主张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应掌握但在本案中未公开的材料,实际上均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根据审查情况,形成报厅审查报告,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相关材料本身不再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辩称自己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不存在违法。
经过激烈的法庭论战,法院充分考虑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的材料包括征地批复和申报材料两大类,关于申报材料,首先需明确在对案涉建设用地进行审批时,被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应当掌握哪些资料。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改进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在对案涉建设用地进行审批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应当掌握的材料包括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报告、建设项目用地“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指标使用台账及指标账册、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勘测定界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七类。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两项,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公开缺乏明确的依据和合理的理由。
【尘埃落定】
综合上述意见,法院认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诉行政复议行为予以维持亦属不当。最终支持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
二、撤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孙先生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
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