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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违法拆迁案例:被告带人违法拆迁5户宅基地房律师介入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3-28

  【原告】宋先生等5户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顾冬庆、朱艳姝律师

  【被告】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XX街道办

  【案件情况】

  宋先生等人系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XX村村民,在该村建有宅基地上房屋并已居住多年,宋先生另还有一处房屋用于经营,因焦作市XX项目需要占用他们的房屋及土地,但是该项目至今没有取得有关用地的批准文件,更没有合法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此情况下,2017年7月6日,二被告带领大批人员动用挖掘机将宋先生在内的5户房屋非法强行拆除,屋内所有财产均被掩埋,这给宋先生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眼见自己的家园毁坏殆尽,束手无策的宋先生等人决定不再坐以待毙,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全权委托京平拆迁律师团赵健主任、顾冬庆、朱艳姝律师维权团队代理本案。

  【庭审情况】

  京平律师介入之后,制定详细的维权策略,在法律调查的基础上,掌握充足的证据立即将二被告的违法行为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二被告辩称,一、本机关并没有实施“带领大批人员动用挖掘机非法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宋先生等人所述没有事实依据;二、本案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均显示本机关不是征收主体。该建设项目的主体是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案涉土地的性质属于村集体土地,本机关在贯彻执行土地征收工作中,指导辖区办事处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在村集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实施细则时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的议事规则。为此,村委会依法履行了手续,且对涉案群众利益有保障的前提下,自发组织起来自行拆除了妨碍修路的房屋。综上,宋先生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先生等人的房屋被拆除主体是谁及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一、关于拆除房屋的实施主体问题。京平律师认为,本案中宋先生等人的房屋被拆除的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使用土地的应使用国有土地;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房屋被拆除是用于XX工程建设项目,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对于该工程项目也是知情的并有相应工作机制,且其也是法定的征收主体,故应认定宋先生等人的房屋被拆除是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当然法院最后认为被告焦作市山阳区XX街道办事处虽参与了拆除房屋行为,但其作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征收的主体,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仍应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承担。

  二、关于拆除行为合法性的问题。京平律师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应履行相应的程序,因公共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须依法进行,而不能在未履行任何程序,也未作出决定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拆除的方式。本案中,XX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在未解决补偿问题情况下,未履行任何程序,也未作出决定,就对需使用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明显无法律依据,该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焦作市中院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2017年7月6日将原告宋先生等人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二、裁定驳回原告宋先生等人对焦作市山阳区XX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征收,也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有权任性”行政机关更是应当依法行政,有权就有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