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浙01行初X号
【原告】: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奇兵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告】:某省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周先生在某省某市某区南汇街道横渎村横渎南路89号拥有房屋,现相关部门在该区域地块上拟进行土地征收。因为拆迁补偿不合理,谈判结果不理想,周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寻找、比较后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拆迁律师在全面、详细的了解案情后,认为征收方在此次征地过程中不管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在经过耐心、专业的解答后,双方当场便达成了委托代理协议。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指定王奇兵律师、蔡晓仪律师组成维权小组帮助周先生进行拆迁维权。
【维权经过】
王奇兵律师、蔡晓仪律师在接手周先生的案件后,经过全面、准确的分析后,迅速制定维权方案,具体经过如下:
一、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周先生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主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于2016年8月15日从某省国土资源厅获取《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从而得知《某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涉及周先生房屋所在土地。经过专业分析和判断,拆迁律师发现省政府作出这一批复的程序和实体都违法,严重侵害了周先生的合法权益。于是,京平律师协助周先生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涉及当事人房屋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复。
二、申请行政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省政府对建设用地批复实体内容避而不谈,却从程序上认为周先生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经验丰富的京平律师早就料到会有这种情况发生,因此一纸诉状告到中院,请求:
1、撤销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2、责令省政府对周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继续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3、判决省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最终省政府程序违法
在庭审中,双方都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举证,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省政府对作出的复议决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进行举证,以证明复议决定正确。但经过法院审理发现,其中缺乏对公告的拍摄人员、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的信息,无法证明公告的张贴时间和张贴地点。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省政府主张的周先生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法院支持了周先生的诉求。
【以案说法】
我国是法治国家,对行政机关的职权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尤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实施的每一步法律都有具体要求,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要合法。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京平律师也希望各位被征收人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