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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城市房屋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09-15
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内容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加大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投资力度,着力改造棚户区居民生活居住条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为顺利实施拆迁片区占地范围内土地、房屋及相关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县城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意见的通知》之规定,结合该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该拆迁片区房屋拆迁安置方案,经甲(12户拆迁居民)、乙(XXXX公司)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补偿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属甲方自建的房屋面积: 平方。针对甲方自建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补偿方式为每平方 600 元(已包含室内装修等费用)。树木补偿为 棵,每颗 元,小计 元。合计补偿金额: 元(大写) 元。

二、产权属甲方房屋现甲方居住的部分由乙方负责给予补偿一套不大于100(壹佰)平米的楼房,房屋价格为:1至3层1300(壹仟叁佰)元每平米,3楼以上楼层每平米增加25(贰拾伍)元。超出补偿范围100平米标准的面积部分,按照乙方市场价出售给甲方,即三楼以上2460元/平米起步价。根据所选楼层定价。

三、甲方在与乙方签完补偿协议后,应交付补偿价房款,有自建房屋补偿款的可用补偿款顶账。甲方按所选房总价款80%交付房款。余下部分在交付房屋时交清。如需贷款的,在签订售房合同时另行约定。签订时甲方需提供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房屋交付日期为2013年10月前。

四、甲方的过渡安置房由乙方统一安排,对于不住过渡安置房内的住户乙方不再另行补偿。等同于甲方不用乙方车辆搬家乙方不另行补偿车费一样。

五、新房建成以后乙方有权收回甲方所居住的过渡安置房,如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未搬出过渡安置房的,应按轮台县相关文件补缴双倍以上房租。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在拿到补偿款(以收据日期或银行转账日期为准)或签订享受补偿价房屋合同后 日内必须搬离拆迁房屋。有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有权追究甲方对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相关机关备案一份,各文本均具有相同效力。

八、如二户或以上同时选中一套房屋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采用抓阄的方式解决。

甲方:(章) 乙方:(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甲方身份证: 日 期:

专家观点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必须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也就是说,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需要明确的是,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居间裁判较为合适;

必须由开发商与房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否则有权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个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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