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您的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浙江>《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浙江

《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7-07
  玉政发〔2019〕14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19〕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玉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工业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玉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除工业用地以外的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城市规划区内工业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制订及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作为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土地和房屋调查登记及评估、补偿协议签订、房屋拆除、安置房分配等工作。市发改、司法、财政、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审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编制项目初步策划方案,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经改造范围内95%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造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已落实到位,并能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征收人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拟定具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公布。补偿方案内容应包括:征收人、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实施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标准、签约和房屋腾空期限、过渡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求期限不少于30日。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以及公众、被征收人意见吸收情况等及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征收人应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公告,其中房屋征收涉及一百个以上被征收人或者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条 征收人应组织人员对征收范围内房地产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 已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其权属、面积、用途等,以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认定。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根据其建造时间、历史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认定为不合法的房屋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依法拆除,其所使用的土地按性质根据有关规定征收。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拆未拆房屋,不予补偿安置。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进行装修、改(扩)建、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人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并由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确定后,由征收人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地产或房屋重置价值评估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台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费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除建筑占地外的其他宅基地(道坦、庭院)结算价。

  房屋重置成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等级、结构、建造年份、装修状况、房屋成新率、产权建筑面积等情况评估确定重置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建筑占地与其他非建筑用地(如道坦、庭院)结算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用公寓式住宅产权置换安置(以下简称套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或进行组合安置;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安置套房面积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比例进行置换:公寓式套房按合法建筑面积1:1.2比例置换。立地式住房,层数为1层的,按1:3.5比例置换;建筑层数2层的,按1:1.75比例置换;建筑层数3层的,按1:1.35比例置换;建筑层数4层的,按1:1.25比例置换;建筑层数5层及以上的,按1:1.2比例置换。经被补偿人申请的,立地式住房均按主体建筑合法占地面积的3.5倍计算安置面积。

  第十七条 因套房户型设计等客观原因,被征收人可在应安置面积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以内的套型中选购套房。选购的安置套房与被征收房屋建筑等面积部分(套内)按安置价结算,安置房安置价按市场评估基准价35%确定。应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10平方米之内(含10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基准价60%结算;如遇特殊情况,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基准价80%结算;不足应安置面积的按市场评估价补给。

  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低收入贫困户且应安置面积不足最低安置面积的,按最低安置面积进行安置,最低安置面积结算价格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被征收人不支付差价。若安置房最小套型大于最低安置面积的,则按最小套型予以安置,超过最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基准价的50%支付购房款。

  上述价格为均价,涉及楼层、风角、朝向差价按一房一价增减结算;最低安置面积为45平方米。

  第十八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除工业性质房屋外均按被征迁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予以补偿,同时给予评估价10%的奖励。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注销不动产登记、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条 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存在纠纷或者其它产权不明的,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解决或者无法明晰的,在房屋补偿拆除前,由征收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协议或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征收人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腾空原则,及时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被征收人得到补偿时,应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权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征收人提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十三条 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另行制定政策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征收范围内水、电、通信、燃气管线等公共设施,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自负。

  第二十五条 《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