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政发〔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集体土地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衢州市实际,制定《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衢州市区(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征收房屋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四)柯城区、衢江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
市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综合执法局、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审计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应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征收管理
(一)征收集体土地需征收房屋的,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违反规定的,不得予以补偿。
1.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3.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4.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村(社区)如实申报户籍、家庭常住人口、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补偿依据。
申报材料如下:
1.户口簿;
2.《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3.房屋租赁和抵押协议等。
(三)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以被征收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认定;证书不全或无证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面积为依据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
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下列证件或有效凭证之一: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凭证;
3.建房批准文件,改、扩建批准文件;
4.征收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凭证。
(四)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收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在办理证据保全、补偿决定、补偿提存等程序后实施征收。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三、补偿与安置
(一)安置人口。
1.安置人口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要依据,具体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由柯城区、衢江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辞职、辞退人员);
(3)已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房票”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等政策的人员;
(4)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员;
(5)其他特殊人员。
2.自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至规定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截止之日前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员。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若在协议签订后死亡的,应计入安置人口;若死亡时尚未签订协议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3.父母原则上随一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安置。
(二)安置面积。
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以一户一人11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保障,每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按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属于不列入安置人口的情形),且拥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的,原则上只享受货币补偿安置。其中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高于1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三)安置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房票”安置、产权调换安置、宅基地安置等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征收人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住房。
(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2)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土地和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
2.“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有产权的商品房。
(1)房票是用于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结算的特定票据,只限用于被征收人购置商品房时使用。
(2)房票价格参照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扣除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平均重置价格后得出。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具体可用房票购买的房源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在征收项目实施前对外公布。
(4)被征收人所购商品房价格高于房票价值的,超出部分自行承担;被征收人所购商品房价格低于房票价值的,可以将房票剩余价值调整为货币补偿,按货币补偿安置标准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安置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结算(标准见附件);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货币补偿安置标准结算。
(5)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用于安置的,可给予奖励。具体由柯城区、衢江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3.产权调换安置。是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公寓式住宅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征收人。
(1)安置地点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
(2)被征收房屋价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确定,未建部分面积不计价值。
(3)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在安置面积范围内的,安置房面积按重置价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4)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货币补偿安置标准结算。
4.宅基地安置。是指由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由被征收人按规划要求自行宅基地建房,或由征收人按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被征收人。宅基地安置方式适用于衢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具体由柯城区、衢江区结合农民建房审批政策自行制定。
(四)其他规定。
1.在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执行。
2.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征收时重置价格的3倍给予货币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签约和腾空等补助奖励标准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执行。
3.被征收房屋涉及无证的阁楼、架空层不作为安置依据,由征收人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红线范围内附属仓房、牛棚、猪舍、室外厕所、门斗等附属房不作为安置依据,由征收人给予相应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其他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等补偿标准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执行。
4.被征收人擅自加层等改(扩)建房屋的,改(扩)建部分不作为安置依据,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不作为安置依据,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5.征收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对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产权所有人自行处理租借关系。
6.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0元。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支付周期为自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6个月。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24个月支付。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采用多层公寓安置的应在24个月内安置完毕,采用高层公寓安置的应在36个月内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7.住宅搬迁费。按每户3000元/次支付。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票”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再次支付;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8.提前腾空奖励。被征收人的征收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不高于400元/平方米标准实施。具体奖励办法由柯城区、衢江区确定。规定期限内,征收范围内(以自然村为单位)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全部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60元/平方米的奖励。
四、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回被骗取的安置资金,并由征收人交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征收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资源规划、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面积认定、补偿标准以及安置后建房审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柯城区、衢江区政府要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违法突破政策标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附则
(一)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可依据《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实施征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级规定调整的,执行上级规定。《衢州市区城中村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衢政发〔2019〕19号)和《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衢政发〔2019〕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结算价格表
房屋类别 |
价格类型 |
单位(元/平方米) |
主要条件 |
框混结构 |
重置价 |
1400 |
房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砖混结构 |
1200 |
房屋主要构件为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结构 |
|
砖木结构 |
1000 |
房屋主要构件为砖砌体和木结构 |
|
其他结构 |
700 |
以上三种结构以外的房屋 |
说明:
1.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标准,房屋建成当年为100%,建筑年限在3年(含3年)以内的不计算折旧,超过3年的每年按1%折旧,房屋最高折旧率不超过30%(含30%)。
2.檐口1—1.7米的楼层部分按标准的30%给予补偿,檐口1.7米以上的楼层部分按标准的50%给予补偿,1.5—2.2米的架空层按标准的50%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