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青苗、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建筑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青苗、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建筑物)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青苗、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建筑物)补偿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中青苗、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建筑物)的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应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所确定的用途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按照征地时实际种植的当季作物,根据品种、规格、密度、大小等结合市场行情评估给予补偿。
三、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按评估进行补偿。
(一)树木、苗木的补偿金额应根据市场收购价格,结合种植年份、规格、密度等因素评估确定。
(二)林特果树的补偿金额应根据其品种及生长的不同阶段等因素评估确定。
(三)构筑物(建筑物)的补偿金额应根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等因素确定(不含住宅)。
其中坟墓补偿按乡村墓地迁移补偿标准执行。
(四)对农村村民住宅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调产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具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决定》(宁政发〔2017〕50号)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可以选择迁移方式补偿,补偿金额按迁移成本结合成活率等因素确定,属于经营性的苗圃和名贵花木等一律按迁移方式补偿。
五、地面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补偿后归征地单位所有(迁移补偿除外)。
六、补偿金额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七、有以下情况的,其种植养殖物和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抢栽、抢养、抢建的;违法搭建的设施及建筑;种植养殖超过正常标准种养密度的部分;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八、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地面附着物及构筑物(建筑物)补偿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