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政发〔2019〕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仙居县土地征收项目涉及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已经2019年第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仙居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1日
为加快全县土地征收项目实施,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迁移范围
全县项目征地红线内需搬迁的坟墓。
二、迁移地点
坟墓原则上迁移至指定公墓。确因特殊原因不愿迁入已建指定公墓进行安放的,坟墓管理人可选择其它合法墓地,征地项目单位给予一定经济补助。
三、迁移补偿标准和奖励
征地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确定迁移期限,逾期未完成的将依法处理。迁移补偿由坟墓搬迁补偿和墓地补助组成:
(一)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1.立有坟碑的大坟:1500元/椁,大坟坟碑:1500元/座。
2.四面石板坟:1200元/椁。
3.小椁四面石板坟:1000元/椁。
4.骨头火化:500元/具。
迁移坟墓在征地项目实施单位确定期限内完成迁移的,另外奖励1000元/椁。
(二)墓地补助标准
1.坟墓管理人选择项目征地实施单位提供的指定公墓进行安放的,公墓墓地(含统一按规定标准墓体)免费使用(维护管理费用按公墓管理单位要求另行收取),不再给予补助。
2.坟墓管理人因特殊原因不在指定公墓安放并另寻其它合法墓地进行安放的,给予3500元/椁补助,以迁移后实际新建造数计算。
3.一穴多椁的,坟墓管理人如选择多椁合穴安放,按2000元/椁标准给予奖励。
四、补偿办理
征地项目实施单位坟墓迁移公告发出10日内,相关权利人到所在村(社区)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迁移补偿协议。共管坟墓按穴计补,共管业主应当事先商定迁移补偿申报人,按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并履行相应义务。
五、生效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