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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2022年未做调整继续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09-26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安政发〔202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全面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安吉县实际,现将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浙江省安吉县2022年地上附着物、青苗、树木补偿标准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全县统一的区片综合价补偿,同一地类实行单一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一)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和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价标准为5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6000元/亩。

  (二)征收林地的,区片综合价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4000元/亩。平均坡度低于25度的低丘缓坡林地,原已开垦种植茶叶、果木、中草药、花卉和蔬菜等特色经济作物的,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价标准执行。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价标准为34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2000元/亩。

  (四)收回国有农用地、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按其征收指导价补偿(征收补偿指导价见附表)或按实际经济价值评估补偿。涉及苗木迁移的,迁移费用由评估单位结合地上附着物(青苗、树木等)补偿指导价(附件2),评估后一次性给予补偿。

  (二)县级及以上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征地涉及新建、扩建公墓的,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墓建设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4000元/穴(含征地补偿费用)。公墓建设专项补助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不得支付给坟主。

  (三)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其他构筑物和电力、通讯、广电等补偿标准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从其行业部门规定实行评估补偿。

  三、边角地、夹心地补偿标准

  建设项目征地形成的边角地、夹心地,由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项目单位共同作出认定。

  (一)边角地实行带征,带征比例原则上在建设项目总征地面积的3%以内。边角地按照实际带征面积、地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

  (二)夹心地实行“只补不征”的原则,农用地(除林地)按照22000元/亩、林地按照15000元/亩进行一次性补偿。夹心地补偿比例原则上在建设项目总征地面积的2%以内。

  (三)鼓励实行边角地、夹心地包干。边角地、夹心地由征地实施单位同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并实行包干。包干标准为:边角地按照建设项目总征地费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补偿除外)的3%、夹心地按照建设项目总征地面积的2%。实行包干的边角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以建设项目总征地面积3%的耕地产生名额,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包干落实。

  四、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照《安吉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执行。

  县城规划区内,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公寓房安置工作的通知》公布区域范围内房屋的征迁安置,严格按照县政府公布的《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货币化安置和市场化商品房安置实施办法》执行,一律实行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房源采取市场化配置,即市场化商品房安置。

  其他区域,实行县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标准补偿,安置方式可以选择迁建安置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源由补偿方统一建造成套住宅。也可以参照县政府公布的《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货币化安置和市场化商品房安置实施办法》执行。

  县政府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县政府公布的《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货币化安置和市场化商品房安置实施办法》实施补偿安置的农户家庭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实现户有所居后,不再审批宅基地

  五、从严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事关民生大计,一直以来,为群众所关注的敏感性问题,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社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人地对应”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8〕81号)要求抓实抓好。

  (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工程项目推进和农村社会稳定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有关单位必须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的监管主体,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严格监管参保指标分配各个环节,认真审查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拟参保对象资格;先行核拨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拨主体,要向部门联审会议如实汇报情况,按照联审会议纪要确定的指标名额及时核拨。县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办理主体,要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严格把关。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拨、分配、办理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保持信息共享。

  (二)加强联审,强化机制

  充分发挥部门联审机制作用,保障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正常有效开展。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行业管理,切实担起责任,对不符合政策要求、提交的参保指标数据存有异议等问题,要坚决予以否定,不搞“一言堂”。在原有联审会议机制的基础上优化完善,可以考虑项目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说明项目征地情况。

  为加快推进我县全域整治工作,全域整治红线内房屋拆迁,根据县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安置地征地红线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

  (三)人地对应,阳光参保

  各行政村(社区)在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时,必须严格按照“人地对应”政策要求,召开相应的村民(村民代表)会议产生参保对象。对于可以调剂的参保指标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安排给原已征地尚未参保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杜绝搞“村统筹”“平均分”等变相的关系、人情指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督促各行政村建立健全村务信息网络公开平台,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公示制度,产生的拟参保对象不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同时必须在村务信息网络平台长期保持公示状态,时刻接受群众监督。核拨给村民小组(或生产队)的参保指标,村组织不能一给了之,必须由村组织负责分配。任何违规参保的对象,一经查实,取消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格,其个人缴费额予以清退;取消资格的参保对象,领取的养老保障待遇金额超过个人缴费金额的,由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对其超领部分予以追缴。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264号令,我县被征地农民保障金由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个人按4:3:3比例三方出资构成。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总收益中提取,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和列入先行核拨参保指标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并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六、全面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充分就业,其中公益性岗位吸纳本县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承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本县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本县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贴息标准给予100%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县各类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标准按基准利率执行,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或已经享受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必须严格执行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安置政策,及时兑现村级安置留用地年度货币资金,尚未建立村级安置留用地资金专户的,要尽快建立。坚持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集体所有的原则,从严实行“村有镇管”的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货币资金分配到组到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动用该货币资金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并经上级审核方可使用。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县城和建制镇规划调整情况及时更新政策享受范围,从“两山”实验改革创新出发,积极探索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安置新方式,实现货币安置价格稳步提升;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在优先发展物业经济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拓宽资金使用渠道,使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获得稳定的、多元化的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前,应提取不少于10%比例作为集体发展资金,确保村集体经济持续壮大。

  建立村级征地工作经费制度。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1500元/亩给予被征地村(社区)征地工作经费。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村(社区)征地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村级征地工作经费计入征地成本,并纳入村级财务管理。

  八、完善征地补偿费、留用地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要按照《安吉县委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7〕14号)规定执行,村级安置留用地收益分配管理必须参照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征地补偿费及村级安置留用地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对村组显失公平、带有歧视性的分配方式必须坚决纠正。

  (一)明确集体资金分配主体

  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分配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收益调剂分配的,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符合相关政策的人员进行分配。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

  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时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分配权。资金分配时间截止日由集体经济组织合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保障农嫁居及其在册子女、离异妇女及其在册子女等弱势群体依法享有的分配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切实加强监督和指导。

  (二)实行分配方案审批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要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费、村级安置留用地收益分配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通过后送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方案批准后方可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对申报分配方案要严格审查把关,在方案尚未批准前不得划转资金给下属集体经济组织。

  (三)建立健全分配纠纷预备金制度

  村(社区)组织必须建立分配纠纷预备金制度,预备金提取标准不少于总分配资金的10%。要确保每次征地、每个村民小组,以及村级安置留用地收益分配预留足够的资金,以充分保障分配矛盾纠纷化解,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到位。集体经济组织在拟定的分配方案中必须载明预备金比例及数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加强预备金制度执行监管,按照预备金提取前置的原则,确保分配纠纷预备金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预备金预留时间自提取日起180天,预留期间无分配争议的或分配纠纷已解决的,预留期满,方可再次分配。预留期虽满,分配纠纷仍未解决或正在解决过程中,预留时间顺延,直至分配纠纷解决。

  九、规范征地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必须依法由县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前期工作,县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不得直接征收集体土地。县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依法组织开展征地工作,依法进行各项补偿,推进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在集体土地征收报批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以会议形式将项目征地有关情况告知被征地群众,如实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报件材料,并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展建设项目征地前期工作,必须经县政府同意。县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征地前期工作指导;对于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力、征地补偿费和村级安置留用地收益分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不按规定分配等引发矛盾纠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其他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2020年1月1日之前征收土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并在2020年4月24日前县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前的征地补偿安置,参照本通知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

浙江省安吉县成片青苗(按面积计算)补偿指导价

品名

生长期及现状

单位

标准范围

备注

农作物

 

元/亩

2000-3000

含番薯、花生、芝麻、玉米、大豆、蔬菜等品种。因项目征地停耕的,给予适当补助

药材类

 

元/亩

按实评估

 

普通水产养殖类

 

元/亩

2000-5000

 

标准水产养殖类

   

按实评估

 

大棚果蔬类

钢结构棚

元/亩

按实评估

按使用年限折旧

竹结构棚

元/亩

按实评估

白叶一号

幼苗期

元/亩

4000-10000

幼苗期指三年以下(含三年);其他名茶对照白叶一号补偿标准评估补偿

盛产期

8000-15000

黄金芽奶白茶

幼苗期

元/亩

5000-10000

盛产期

8000-18000

绿茶

幼苗期

元/亩

4000

幼苗期指三年以下(含三年)

盛产期

8000

衰老期

3000

果桑

 

元/亩

2000-6000

每亩达到或超过600棵,按本标准补偿,低于本标准按比例核减

苗圃(木)

白叶一号苗圃

元/亩

15000-30000

考虑季节因素,根据不同季节相应核减

苗木苗圃

元/亩

4000-12000

根据不同品种进行市场询价评估补偿。观赏竹、花、果类苗圃可参照补偿

毛竹

 

元/亩

4000-8000

根据立竹量确定相应的补偿价格

早园竹

 

元/亩

4000

根据培育程度评估补偿

其他竹类

 

元/亩

1000-4000

根据立竹量确定相应的补偿价格

能源林

 

元/亩

2000

 

其它经济作物(一年生)

生长期内

元/亩

3000-7000

含瓜类、甘蔗、吊瓜等,吊瓜架按实际价值和成新率评估补偿

杉木林

自然生长

元/亩

2000-5000

 

人工培育

按实评估

松木等其它用材林

 

元/亩

2000-3000

 

附件2

浙江省安吉县地上附着物(青苗、树木等)补偿指导价

单位:CM 元/株

品种

规格

指导单价

备注

香樟、广玉兰、乌桕树、银杏、女贞、合欢、冬青

20-30

700-1500

特大:31cm-39cm:1500-2500元/株;40cm以上(含40cm):2600-4000元/株(封顶)

10--19

120-600

5--9

20-100

垂柳、杜英、马褂木、

20-30

350-1000

特大:31cm-39cm:1200-1500元/株;40cm以上(含40cm):1600-2000元/株(封顶)

10--19

100-300

5--9

10-60

三角枫、榆树、榉树、沙朴、雪松、金钱松、深山含笑、乐昌含笑

20-30

1000-2500

特大:31cm-39cm:2600-3500元/株;40cm以上(含40cm):3600-5000元/株(封顶)

10--19

300-800

5--9

30-200

鸡爪槭、红枫、罗汉松、七叶树、红豆杉、香榧、羽毛枫、垂丝海棠、高杆茶花

20--25

1200-3000

特大:26cm-29cm:3200-4000元/株;30cm以上(含30cm):3600-6000元/株(封顶);高杆稼接类按6折处理

10--19

300-1000

5--9

50-250

板栗、柿子、桃子、杏梅、李子、梨树、青梅、枇杷、枣子

20-30

600-1000

特大:31cm-39cm:1200-1500元/株;40cm以上(含40cm):1600-2000元/株(封顶)

10--19

300-500

5--9

30-200

葡萄

>5

220-260

标准规范培育,对非盛产期或非正常种植的,应另行评估

3--4

100-200

1--2

20-50

核桃、樱桃、香泡、桔子、杨梅、石榴

20-30

700-1500

特大:31cm-39cm:1600-2000元/株;40cm以上(含40cm):2200-3000元/株(封顶)

10--19

300-600

5--9

40-200

桂花、红叶石楠、红梅、紫薇、海棠、无患子、樱花、紫玉兰、木瓜、红叶李

20-30

1100-3000

特大:31cm-39cm:3100-3800元/株;40cm以上(含40cm):3900-5000元/株(封顶)

10--19

300-1000

5--9

30-200

水杉、国外松、池杉

20-30

60-150

特大:31cm-39cm:160-200元/株;40cm以上(含40cm):210-300元/株(封顶)

10--19

30-50

5--9

10--20

松树、梧桐、杉树、泡桐、杨柳、杂树

20-30

60-150

特大:31cm-39cm:160-200元/株;40cm以上(含40cm):210-300元/株(封顶)

10--19

10-50

小叶黄杨、茶花、

茶梅

P:100-150

120-300

特大:>P:160cm,按不高于500元/株

P:60-90

50-100

P:20--50

10--40

大叶黄杨、金叶女贞、金圣女贞、红花檵木、无刺枸骨、龟甲冬青、毛鹃、海桐球、红叶石楠球

P:100-150

100-200

特大:>P:160cm,按不高于400元/株

P:60-90

30-80

P:20--50

5--20

地栽桩类补偿

20-30

160-350

特大:31cm-39cm:350-600元/株;40cm以上(含40cm):800元/株(封顶);零星盆栽类不作补偿,达到批量搬迁的,按实际搬迁费成本价适当补偿(人工费、运输费)

10--19

60-150

8--9

30-50

评估补偿要求:

1.本表中未列入的品种涉及补偿的,按上述同类品种参照评估补偿。地被类按市场价评估补偿;

2.多杆的树种:按一定规则折算为一株计费补偿(一般按主杆尺寸+各分杆的1/4);

3.对多品种套种的青苗,以主要种植品种进行补偿,其他品种按实际种植面积和种植情况作适当补偿;

4.当青苗市场价格有大幅度变化时,补偿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5.截杆和品质差的青苗,评估时应降价处理(抢种的不予补偿);

6.各类树木苗,乔木类苗≤4cm的、冠木类苗≤19CM的,按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评估补偿

附件3

浙江省安吉县地上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价

地上物类别

单位

规格

指导价

备注

石驳岸干砌

元/立方米

-

350

-

石驳岸浆砌

元/立方米

-

450

-

有筋涵管

元/米

20

120

包含材料费、人工安装费用等。

30

150

40

200

50

240

60

270

80

400

120

530

U型槽

元/米

U40

70

其他规格型号按实评估。

U50

90

U60

110

三面光渠道

-

-

-

按实评估

农用低压电杆

元/根

7米

800

高度每增减一米补偿标准增减100元。

坟墓

砖坟

元/穴

3000

-

土坟

元/穴

1500

-

骨坛

元/只

1000

-

机耕路

元/平方米

碎石路面

20-30

水泥、沥青路面按实评估

说明:其他构筑物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