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发〔2020〕2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龙游县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浙江省龙游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依法、平稳、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省龙游县实际,制定《龙游县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二条 适用范围:浙江省龙游县Ⅱ区域因实施城乡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征收房屋的,涉及房屋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龙游县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Ⅱ区域范围包括:龙洲街道山底村、曹家村、白坂村、柳村村(城市环线外部分)和兰石村(城市环线外部分);东华街道下杨村(城市环线外部分)、上杨村、横路祝村、高仙塘村、十里铺村(城市环线外部分)、张王村(城市环线外部分);湖镇镇范家村、张家埠村、杨家村(城市环线外部分)、马报桥村寺底袁自然村、隔塘村上田铺自然村、曹垅村;模环乡琚家村、凤基坤村、虎龙村、大治村、白马村、湖塘殿村白路岗和下平山自然村、西元村西元和狮子型自然村、王北斗村牛岗自然村;小南海镇下章村(城市环线外部分)、新山水村与雅塘村杭金衢高速公路以南(城市环线外部分)、汀塘圩村(城市环线外部分);詹家镇詹家村、浦山村、前游村(龙丽高速以东部分)以及石亘村(龙丽高速以东部分)。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本办法所指城市环线为:东以316省道(东环线),南以315省道,西以九里立交桥320国道向北延伸,直至与316省道相连接形成的闭环道路。
第三条 乡镇(街道)作为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并指导村级组织做好房屋征收基础性工作。
县资源规划部门负责Ⅱ区域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对未能达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下达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县征迁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除补偿安置政策。
县住建、发改、财政、综合执法、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公安、司法、林业水利、市场监管、民政、卫健、生态环境、文广旅体、编办、交通运输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以被征收产权户(以下称被征收人)为安置户进行补偿安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时,须对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等事项进行公告。
第五条 公告发布后,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相关事宜:
(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二)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三)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赠与、抵押、租赁、典当等手续。
第六条 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被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赠与、抵押、租赁、典当等行为;
(二)进行装修装饰或抢建抢种的;
(三)其他增加补偿利益的不当行为。
第七条 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村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和农民建房审批表(以下称“四证一表”)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合同等资料。
第八条 房屋面积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以“四证一表”为依据,经审核认定后分为合法主体房屋、附属用房和违法建筑等。
(一)具有“四证一表”其中之一或其它合法凭证的,按照证(表)上面积确认合法主体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合法建筑面积。证(表)上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二)面积认定程序
1.资料收集。实施单位需收集下列证件或有效凭证:
(1)“四证一表”、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2)法院有关产权的裁定或判决文书;
(3)房屋修缮的批准(备案)文件;
(4)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凭证。
2.审核。依据收集的相关材料,结合房屋现状对被征收人产权进行审核。
3.公示。对经核实的产权面积进行公示,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有异议的产权,需进行复核。
4.审核结果应用。审核确认的面积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九条 安置人口核定。安置人口以被征收人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为依据,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增加或核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军人(军官、三期及以上士官除外)、全日制在校生(包括在读研究生,大、中专学生)以及正在服刑的人员;
2.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口、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
3.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
3.在国家、集体企业工作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员;
4.已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安置、货币安置等政策的人员。
5.其他特殊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1.已婚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
2.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
3.已满22周岁的未婚男性;
4.纯女儿户中仅有一名未婚女儿且已达法定婚龄,其他女儿均已外嫁且户口已迁出的;
5.其他可增加安置人口的情形。
(四)安置人口核定以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公告之日后,出生、死亡均不变动。
第十条 征收红线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浙江省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手续办理完毕后,被征收人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实施单位和土地征收主体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实施单位和土地征收主体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对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附属用房及装修装潢等进行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补偿;
(二)被征收人房屋的阁楼、架空层,按阁楼、架空层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
(三)被征收人的附属用房及其他构筑物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装修、装饰及其它设施,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原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本区域安置公寓可安置面积部分,按2倍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安置方式。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
产权调换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联排、公寓或联排+公寓三种安置方式中的一种或若干种由相应类型的产权户按规定选择。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迁建安置。
第十六条 产权户分类。征收安置以产权户为安置单位,该户列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随产权人一并安置。本办法所称产权户是指在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的被征收人。参照现行建房资格条件,将产权户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为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且符合父母随子女建房要求的本村农户。
第二类为父母及本村农业子女户均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的父母农户。
第三类为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父母及本村农业子女均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屋的子女户,符合建房条件的,按第一类产权户确认。
第十七条 第一类产权户安置面积。第一类产权户的可安置面积,按该户核定的可安置人口数结合相应安置方式确定。
(一)本区域安置房。参照农民建房户大小确认安置面积,即小户(1-2人)240㎡、中户(3-4人)300㎡以及大户(5-6人)360㎡,7人以上(含7人)户按人均60㎡计算。
(二)城区安置房。被征收人选择城区安置房的,实行公寓安置。安置面积为小户160㎡、中户200㎡、大户240㎡,7人以上(含7人)的大户按人均40㎡计算。
第十八条 第二类产权户安置面积。第二类产权户实行公寓安置,安置面积按与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相对等,同时结合封顶托底原则确定:
(一)本区域安置房:原合法建筑面积超出240㎡,按240㎡进行安置;原合法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按100㎡/户,人均不足60㎡按人均60㎡进行安置,就高选择。
(二)城区安置房:安置面积按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除以系数1.5确认,同时结合封顶托底原则。最高不超过160㎡/户;户均不足80㎡的按80㎡/户安置。
第十九条 第三类产权户安置面积。第三类产权户只允许选择公寓安置,安置面积按与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相对等,同时结合封顶托底原则确定:
(一)本区域安置房:原合法建筑面积超出240㎡,按240㎡进行安置;户均不足60㎡按60㎡/户安置。
(二)城区安置房:安置面积按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除以系数1.5确认,同时结合封顶托底原则。最高不超过160㎡/户;户均不足60㎡的按60㎡/户安置。
第二十条 安置房结算价格
(一)第一、二类产权户可安置面积中与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对等的部分按基本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剩余的可安置面积按保障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超出可安置面积10㎡以内的按优惠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基本价、保障价和优惠价视征收区块地级情况、安置小区差异及安置方式确定。
(二)第三类产权可安置面积中与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对等部分按基本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托底部分面积按优惠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三)被征收人选择配有电梯安置房屋的,电梯井面积扣除后结算,其分摊面积登记至各户房产面积。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房屋涉及出租或出借的,对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产权所有人或安置户自行处理租借关系。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安置补偿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拆除。
第二十三条 选房方式。原则上参照被征收人协议签订、搬迁腾退的顺序选择安置房,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产权登记。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联排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年满后上市交易,按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收取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税费;本区域公寓安置房一年内、城区安置房五年内不得上市,期满上市视同二手房交易,按规定收取相关交易税费。
第二十五条 在被征收的行政村区域外,符合现行建房户资格条件、或拥有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以及其他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搬迁)政策的被征收人,征收区域内拥有的合法主体房屋按重置价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不作安置。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的公益性用房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对确需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游县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龙政办发〔2017〕132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安置过渡期间,应当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选择的不同安置方式,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房屋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助
住宅用房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结合市场行情计算,以产权户为单位。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结合市场行情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住宅安置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6个月止,按月计算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搬迁之月起至36个月止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合法主体房屋征收奖励
1.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正式签订协议的,按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的奖励。
2.按时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按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的奖励。
3.网格奖。征收范围划分若干区块,区块内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议签订、房屋腾空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网格奖。
第二十八条 退出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后不再享受宅基地申请权利,可按合法主体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给予退出宅基地补偿,最高补偿控制价为300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运用法律措施依法追回被骗安置资金,并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资源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征收改造中规划实施、土地利用、征收安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集镇范围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龙游县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自2020年5月16日起施行,原涉及该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改造政策停止执行,施行前已实施征收的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龙游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Ⅱ区域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