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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针对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设施不完善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实施改造
天津市《河北区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针对辖区建成区范围内非成套住房以及危险房屋,在保护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的前提下,进行成套化改造,完善功能设施,改善人居环境。老旧房屋改造按照保护、改建、重建三种方式进行改造升
2022-09-01 -
《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自2021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第六条 对补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流转,每年每亩补偿500元,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超出部分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筹措解决。补偿标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流转成本定期进行调整。
2022-09-01 -
《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2035年前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针对全市城镇范围内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和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实施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内容包括
2022-09-01 -
天津市《关于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天津市《关于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奖励+特殊优惠政策补偿。房屋价值补偿费=(评估单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房屋证载面积。
2022-09-01 -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目的为实现凭证管地、凭证用地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属情况,实现凭证管地、凭证用地,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
2022-06-14 -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坚决遏制新增住宅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天津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先规划、再审批、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
2022-06-13 -
《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规划、土地、调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21年12月28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规划、土地、调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 8194;& 8194;《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规划、土地、调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根据《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
2022-06-13 -
《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2022年天津市最新征收土地工作程序从启动土地征收开始到土地交付一共十二步
《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一、启动土地征收、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三、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五、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六、办理补偿登记、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八、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九、征地审
2022-06-13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拆迁补偿标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严禁以“开发区园区”、“新城”、“示范镇”、“新农村建设”、“特色小镇”、“特色小城镇”等名义违法违规预征地。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严禁低于现行
2022-06-13 -
《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5年版本
《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依法登记或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结构发生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第八条& 819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
2022-06-13 -
《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以群众最迫切的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做为重点
《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五)坚持需求导向,突出工作重点。以人民群众最迫切的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需求为重点,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让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切实得到明显改善。老旧房屋改造提升分为保护、改建、重建
2022-06-13 -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八十条 违反《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 《
2022-06-13 -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7年版本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天津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
202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