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4〕第2号
成都市新津区2023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合计0.8569公顷土地的征收申请,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新津区2023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成)〔2023〕196号)文件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成都市新津区普兴街道清凉社区3组,养正社区12组,合计0.8569公顷土地,具体征收土地情况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0〕29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应安置人员养老保障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医疗和失业保险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安置。住房安置按照《新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津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津府发〔2010〕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本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批准征收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五、其它事项
本公告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 2024年2月25日止。
对本次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成都市新津区2023年第9批次拟征收土地情况表
2.拟征收范围图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新津区2023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成)〔2023〕196号)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附件1
成都市新津区2023年第9批次拟征收土地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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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位置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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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
村(社区) |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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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兴街道 |
清凉社区 |
3组 |
0.235 |
普兴街道 |
养正社区 |
12组 |
0.6219 |
合计 |
0.85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