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四川省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我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群众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彭府发〔2014〕3号)、《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彭府办发〔2021〕3号)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第二条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处理办法》适用于彭州市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章 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房屋搬迁补助
第三条 拆迁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房屋的,除按彭府发〔2014〕3号文进行住房安置和按彭府办发〔2021〕3号文给予搬迁补偿外,并以原安置时的套(户)型为单位,给予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房屋搬迁补助。
第四条 拆迁统规统建房屋,套一户型搬迁补助标准为2万元/户、套二户型补助标准为4万元/户、套三户型补助标准为6万元/户、套四户型补助标准为8万元/户、套五及以上户型的补助标准为10万元/户。
第五条 拆迁统规自建房屋,一人户搬迁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二人户补助标准为3万元/户、三人户补助标准为4.5万元/户、四人户补助标准为6万元/户、五人户及以上的补助标准为7.5万元/户。
第六条 拆迁统规自建、统规统建房屋的,群众原建房缴纳的水、电、气等入户费用,由搬迁实施单位据实进行补偿。
第三章 集体土地门面房搬迁经营损失补偿
第七条 门面房是指处于城市(镇)规划区内,临12米及以上宽度的城市(镇)道路,带有卷帘门或铺板门的底层临街门面房屋。
第八条 在核算门面房面积时,以第一个自然隔断的进深为长度,且最多不超过10米,以实际安装卷帘门或铺板门的房屋开间为宽度。
第九条 凡被搬迁实施单位认定为门面房的,在拆迁门面房时,除按彭府办发〔2021〕3号文标准给予房屋搬迁补偿外,另按照房屋搬迁补偿1倍标准给予门面房搬迁经营损失补偿。
第十条 涉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门面房,由所在镇(街道)报市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门面房涉及承租关系的,按彭府发〔2014〕3号文件规定,只针对门面房产权所有人进行补偿,由租赁双方在拆迁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协商解约;协商无果的,由租赁双方在拆迁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二条 涉及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以及《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印发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建的门面房不予补偿。
第四章 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
第十三条 对于确需进行过渡安置的拆迁住房安置的人员,过渡期在12个月以内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计发过渡费;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计发过渡费。
第十四条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印发后,不再执行彭府发〔2014〕3号文规定的过渡费标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处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彭州市拆迁安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