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日我市简府发〔2017〕24号《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动城镇发展,保持政策统一性,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简阳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4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中心。
联系人:郑小琴 、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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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2022年3月16日
四川省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成办发〔2020〕92号、成住建发〔2020〕35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实际管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
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实际管辖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监督管理,包括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解释、提请相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对补偿安置资金进行规范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等。
市发改局负责出具涉及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征收补偿资金,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规自局负责提供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资料;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停止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停止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等相关手续。
市公安局负责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出具地址变更等证明材料。
市审计局负责根据工作安排对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提供工商营业登记信息档案查询。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置。
市税务局出具房屋征收范围内企业或个体工商户1-3年内缴纳税费数额的证明材料。
市司法局负责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相关单位应当依照《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可委托国有平台公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对其委托国有平台公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委托范围内实施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按程序及相关规定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法律服务、劳务服务等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例会制度,研究决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实施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超过95%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和改造的,方可纳入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十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发布拟征收房屋范围的公告,并告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入户调查登记。调查登记事项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调查结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及其他参与调查登记的单位签字认可,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核实,1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由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召集规自、住建等部门代市政府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方式和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补助和奖励标准;其他事项。
(五)市政府组织发改、财政、规自、住建、司法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并在征收补偿范围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市政府根据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七)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和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划转到房屋征收补偿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部门、征收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薄记载为准,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实施单位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量。对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实施单位对实际测量增加面积可参照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性质给予补偿,在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营业使用的,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经营损失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四条 四川省简阳市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
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提前搬迁奖励实行按户发放。单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权属证书认定。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
(一)房屋补偿费
1. 产权调换
四川省简阳市对住宅实施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实施单位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 对非住宅实施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范围内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原房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
2. 货币补偿
四川省简阳市对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屋评估单价给予补偿。
3. 装饰装修的补偿
四川省简阳市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政策性补偿费
四川省简阳市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四川省简阳市征收非住宅,实际发生费用高于8000元的,根据被征收人供的相关票据实发放。
(三)政策性补助费
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 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住宅实施征收的,按同地段的住房租金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1)产权调换
四川省简阳市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原房屋之日起,到征收部门通知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货币补偿
四川省简阳市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 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1)补助办法
四川省简阳市对因征收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①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②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③按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具体按照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当事人双方未能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收益的,通过评估确定。
(2)补助标准
①产权调换
四川省简阳市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原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②货币补偿
四川省简阳市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停产停业经济损失,也可按不超过原房屋评估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3. 搬家补助费
(1)产权调换
四川省简阳市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按每户1200元发放搬家补助费,需要过渡的,发放两次搬家补助费。
(2)货币补偿
四川省简阳市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1200元发放搬家补助费。
(3)非住宅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实施单位组织搬迁,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
1. 物管费补贴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1.20元/㎡/月的标准给予5年物管费补贴。房屋建筑面积90㎡以下(含90㎡)的,按90㎡发放;房屋建筑面积90㎡以上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发放。
2. 装修期补贴
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三个月装修期补贴。
(五)提前搬迁奖励
提前搬迁奖励包括户奖、楼栋(片区、街、巷)腾退奖,户奖每户不超过4万元,楼栋腾退奖每户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实施改造的,户奖、楼栋腾退奖合并发放,总金额按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计算,低于6万元的,按6万元发放。
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面积奖。另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住宅按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30%,非住宅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20%的标准给予奖励;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住宅不超过差价款的30%,非住宅不超过差价款的20%。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补偿方案中明确搬迁奖励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档次。
第十五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四川省简阳市征收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对被征收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一)临时安置期限
安置房为期房的,多层的临时安置期不超过24个月,高层的临时安置期不超过36个月。
(二)超期临时安置的发放
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临时安置逾期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该逾期时段内按原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逾期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12个月以下(含12个月)的,该逾期时段内按原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该逾期时段内按原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商业营业用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等非住宅房屋的,超过临时安置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安置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临时安置补偿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第十九条 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告知被征收人就拟作出补偿决定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时限;也可组织调解会,听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四条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房屋所有权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另行结算。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房屋按照《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五项补偿,不足50平米的差额部分按原房屋评估单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提前搬迁奖励:
(一)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
(二)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日期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未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和房屋移交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第二十七条 《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并已公示补偿方案的项目按原方案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由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