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9]3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 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 29号) 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 15号) 精神,完善我市城乡统筹 的社会保障制度,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高 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 各区(市)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 织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关系接 续和日常管理;国土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组 织协调和被征地农民的界定;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被征地 农民政府社保资金的筹措、安排、使用以及监管;民政部门负责符 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被征土地所在地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原征地单位(或征后实施单位)、当地 公安派出所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相关基础资料、 人员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 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和发展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坚持分类参保,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一) 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城镇人口安 置的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 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 年满16周岁的原在册农业人口。该类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社会 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
1.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4月11日以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批准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8%的缴 费比例(其中个人承担8%),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被征 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 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 多不超过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当地政府共 同承担.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 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补足.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当按规定继 续参保缴费.本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按规定领取基本 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2004年3月15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成都市征地农 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 法>的通知》(成府发[2004] 19 号).按照《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 员社会保险办法》规定参保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以上人 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基金支付。该类人员以《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 办法》规定参保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川 办发[2008] 15号文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由同级政府补足。该类人员和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2009年1月起,享受国家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2.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4月11日以后,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批准时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7.5%的缴费 比例,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 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 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基本医 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在 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当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在继续缴费期间及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享受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8年4月11日以后,参保时已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征 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规定参保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 岁及以上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建立基本医疗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失业保险.2008年4月11日以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 准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 农民,按照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缴费标准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24个月本人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含门诊医疗补助金) .失业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所需资金从政 府土地收益中解决。纳入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失业保险金 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与当 地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一致的失业保险待遇。
4.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 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二) 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农业人口安 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市政 府令第152号)的规定执行,医疗保险按照《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 的规定执行.对家庭确 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农 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医疗救 助条件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 2008年4月11日以前,已按《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 社会保险办法》、《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 [2004] 19号) 规定安置了的被征地农民,从其规定.2008年4月11日以后,成府发[2004] 19号文不再执行.
三、明确筹资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同级政府 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 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 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 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 土地成本。
四、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审查
各区(市)县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 号) 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 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 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 与权.区(市)县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方案时要对上述情况作专项 说明。
市劳动保障、国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审查关。对未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落实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相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各地要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 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 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
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 市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征地过程中 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 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