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城字〔2021]3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对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技术指导,提高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质量和水平,现将《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pdf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8日
(主动公开)
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为引导和规范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完善居住功能及配套设施,提升宜居水平,编制《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1.2 《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适用于山西省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实施改造的老旧小区。
1.3 老旧小区改造应与城镇发展规划相适应,统筹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及三供一业等协调推进,因地制宜,合理制定改造方案,保护小区风貌,展现城市特色。
1.4 老旧小区改造应坚持以人为本,从居民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出发,征求居民意见,合理确定改造内容。
1.5 老旧小区改造除应符合《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1.6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各地可结合《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技术文件,合理确定改造内容清单及标准。
2 基本规定
2.1 认定标准
城镇老旧小区认定标准为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住环境不舒适、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已纳入城镇棚改计划的,不属于老旧小区改造范畴。
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
2.2 规划计划
各市要组织开展辖区内城镇老旧小区的摸底调查,摸清数量、户数、建筑面积、产权性质、建成时间和需改造内容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编制完成城镇老旧小区五年改造规划(2021-2025)。在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年度改造计划。2.3居民参与
宣传贯彻“共同缔造”理念,发动居民积极参与改造方案制定及配合施工,建立监督和评价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推进改造实施。
2.4 技术支持
积极探索建立设计、施工单位备选库,推动设计师、工程师下基层、进社区,为改造提供专业技术辅导。鼓励选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2.5 安全改造
建筑物修缮时应维护原有房屋功能,不得随意改变现有建筑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动原有承重结构构件,确保主体结构安全、建筑使用安全。新增改造设施、管线等应满足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抗灾减灾能力。
2.6 绿色技术
应充分利用绿色建筑技术,选择经济和技术可行的综合改造方式,统筹进行节能、节水、节材、可再生能源利用、垃圾分类等改造。
2.7 海绵设施
应结合当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对小区建筑、硬化场地、道路、绿地等采取控制雨水径流的有效措施。
2.8 风貌特色
应注重体现地方建筑特色,对特色小区、街区、建筑、景观树木等进行保护和传承。
2.9 施工组织
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责任,抓好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文明施工和扬尘控制有关要求,严禁随处抛洒,减少噪声扰民。
2.10 长效管理
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协调机制。引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小区的管理模式、管理规约及业主议事规则,共同维护改造成果。
3 房屋改造
3.1 立面改造
3.1.1 建筑外立面整治应以清洗、修补为主,尽量保证原有风貌和特征。破损面积较大、严重影响使用及周边整体环境风貌的可进行重新粉刷,营造宜居美观的居住建筑环境。
3.1.2 建筑立面檐口、阳台、入口台阶坡道、雨篷破损,装饰线条、构件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外墙,应修复加固,保证使用安全。3.1.3建筑外墙的空调室外机宜整齐或设计遮挡装饰,并对原外挂空调室外机支架进行检查,确保满足安全要求。空调冷凝水管宜改为有组织排水。
3.1.4 建筑防盗护栏应统一规格标准,宜与建筑窗口齐平。外立面雨水管破损、锈蚀,管道支撑松动、失效,屋面雨水斗缺失或损坏时应进行维修或更换。
3.1.5 城市重要道路沿街立面的建筑风格应符合城市整体风貌的规定要求,应体现地域特色及文化特色。
3.2 屋面修缮
3.2.1 应结合城市或小区整体景观与建筑风貌改造要求,对原屋面形式做相应改造。改造前,应整治屋面私搭乱建违章设施,清理屋面杂物。屋面改造形式、风格、色彩应与周边风貌相协调,当增加屋面荷载时应首先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确保建筑结构安全。
3.2.2 屋面改造应执行现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明确屋面防水等级和做法。屋面渗漏、修缮宜重新铺设防水层。漏水严重的建筑屋面宜结合建筑节能要求改造屋面保温、防水做法。
3.2.3 当建筑屋面保温不满足节能要求时,应重新铺设保温层。新铺设的屋面保温材料性能应满足相应的节能标准及防火要求。3.2.4屋面设置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光伏板时应统一设计、统一安装。
3.2.5 上人屋面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满足现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有关规定。
3.3 楼道整修
3.3.1 建筑缺少单元防盗门或现有门体及配件破损严重的,应新装或修缮,宜配置门禁系统。改造后门体应安装牢固,开启方便,简洁大方,并满足消防等相关规范要求。
3.3.2 建筑公共区域的楼梯踏步、扶手、栏杆等设施损坏、锈蚀、断裂、缺失,影响正常使用应进行维修或更换,满足安全稳固、构件完备、外观整洁等要求,并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3.3.3 建筑楼道内墙与顶棚应平整洁净,应对污损或涂印、张贴小广告严重的楼道墙面进行粉刷,侧墙宜做耐污墙裙。
3.3.4 建筑室内公共空间的窗户有破损应进行更换,并符合节能要求。
3.3.5 应保证楼道内照明设施及控制系统完好,应更换节能灯。楼道内灯具设置应符合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3.4 节能改造
3.4.1 老旧小区改造应结合既有建筑现状和改造目标,采用适宜的绿色技术,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改造应与当地地理气候条件、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
3.4.2 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节能诊断与判定,明确节能目标,并根据判定结果制定节能改造方案。
3.4.3 节能改造应符合现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及《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2的规定。围护结构宜采用外保温技术,外墙保温与屋面保温改造相结合,统一进行节能改造。
3.4.4 外窗改造传热系数等性能指标应满足节能要求。窗体应安装牢固,开启扇启闭正常、安全,密封严实。窗框与墙体间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防水密封构造。
3.4.5 老旧小区建筑节能改造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安全和防火规定。
3.5 加装电梯
3.5.1 根据山西省晋建城字(2020)28号发布的《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加装电梯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实施:业主充分协商,进行鉴定和设计,征求意见和异议处理,办理手续,竣工验收,登记管理。
3.5.2 加装电梯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通道、环境改造、相互干扰等因素,遵循建筑功能和交通组织合理的原则、尽量减少通风、采光、日照、通行、噪声等方面对住户及周边建筑的影响。
3.5.3 加装电梯应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有条件,在尽量不改变原有建筑的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的原则下进行。
3.5.4 加装电梯对原结构的安全性有影响时,应按现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对原结构相关部分进行鉴定。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尚应按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对原结构进行抗震鉴定。
3.5.5 加装电梯前应收集原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进行补充实测。
3.5.6 加装电梯不应影响既有住宅的消防疏散,不应影响小区的道路通行功能,并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3.5.7 应符合现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3.5.8加装电梯的建筑立面应与既有建筑立面整体风格协调统一,同时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
3.6 小区风貌
3.6.1 老旧小区改造应注重体现小区风貌特色、地域特点、历史文化,结合城市风貌、建筑类别等基础条件,建设文化传承、绿色智慧、和谐宜居的幸福小区。
3.6.2 老旧小区改造应结合小区主出入口、围墙、建筑外立面、构筑物、景观绿化、照明等对环境景观风貌进行综合改造和提升。3.6.3改造后的小区整体色彩与色调应与小区周边环境和城市整体风貌相协调。小区主出入口应进行美化改造,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张贴总平面图、道路引导指示牌等。
3.6.4 老旧小区围墙修缮时可通过设置文化墙等方式进行改造提升。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因安全需要设置围墙的,围墙形式以通透式为主,造型、色调、材质等设计应与小区特色及周围环境相融合。3.6.5老旧小区改造应保护和利用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古树名木、街巷道路和特色景观等。涉及到历史建筑的老旧小区改造应使其建筑风貌特色得到保护和传承。
4 基础设施改造
4.1 道路改造
4.1.1 小区道路改造应严格落实交通影响评价机制,充分考虑小区周边道路网布局和交通流特性,小区出入口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减少交通冲突,做好人、车分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流。4.1.2小区改造中,对外开放公共道路的交通设施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设置,内部道路交通设施可参考以上标准实施。
4.1.3 应结合现状条件优化小区内部道路网布局,改造应考虑车辆、行人通行的连续性,打通断头路和瓶颈路,形成小区内部微循环。4.1.4应根据小区规模及与周边服务设施通达情况增设单独的步行通道及出入口,增设非机动车通道及出入口,提高居民出行可达性。4.1.5应综合采取技术与管理措施清除各类占道设施和物品,保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通行功能。
4.1.6 机动车出入口及内部道路系统改造时,应明确应急疏散通道,满足消防、救护、救险、搬家等车辆的通行要求。
4.1.7 步行系统应安全连续,与城市街道、小区出入口、室外活动场所、停车场所、各类建筑出入口和公共交通站点联系便捷。
4.1.8 小区出入口、幼儿园、老年人服务点、公共服务设施出入口应增设明显的交通标志、警示标志,道路两侧、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4.1.9 路面破损、路牙缺损、路面沉陷的小区道路应按照道路通行要求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改造维护。
4.1.10 道路改造应考虑道路坡度及排水,路面排水宜采用生态排水方式。道路横断面设计应优化道路横坡坡向、路面与道路绿化带及周边绿地的竖向关系,便于径流雨水汇入海绵设施。
4.1.11 道路改造宜与室外综合管线改造同步进行,综合考虑室外综合管线的敷设位置、高度及走向,确保地下管沟及检查井结构设施完整,无地下水渗入,检查井盖无缺失、损坏。
4.2 供排水设施改造
4.2.1 室外供水改造时应符合现行《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供水设施存在以下情形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
1 给水管道使用年限较长,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阀门等附件和仪表锈蚀、损坏。
2 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相关卫生和安全标准。
4.2.2 供水管网改造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改造后应保证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稳定可靠,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户用水要求。
4.2.3 供水系统改造应选用供水安全、结实耐久、节能节水的管材及设备。
4.2.4 室外埋地供水管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做好防冻、防漏措施。
4.2.5 供水管网改造应设置分级计量装置:不同用水性质的部位应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业主用水应分户计量,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建筑物公共空间,对设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4.2.6 供水、储水设备及建(构)筑物应具备安全防范措施,有条件的可加装远程监控设备;废弃的屋顶水箱应拆除。
4.2.7 建设标准低、使用时间长、堵塞破损的排水管道及附属配套设施,应进行疏通、维修或更换,并接入市政雨、污水主管网。排水管材、检查井、盖板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2.8 在新建或重建道路时,应分别建设雨水和污水管道系统,实现雨、污分流。排水设施改造应符合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
4.2.9 渗漏损坏的化粪池,应进行维修、更换或拆除。食堂、餐饮等含油污水应经隔油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
4.3 电力设施改造
4.3.1 对于电力设施老化、供电容量不足的老旧小区,应进行电力设施升级改造。
4.3.2 老旧小区应按现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电动车充电设施,快递柜、非机动车充电装置等公共用电负荷,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变配电站及电力通道,保障电力供应。
4.3.3 现有架空敷设的低压电缆应优先采用穿管埋地敷设的方式进行改造,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埋地的应进行规范梳理。
4.3.4 电能计量应采用分户计量,一户一表,集中或分层集中设置。
4.4 通信设施改造
4.4.1 老旧小区通信设施改造应避免重复建设,宜采用光纤入户。对老旧小区的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通信线路实行统一设计,有序敷设;
4.4.2 有条件老旧小区可结合供电线网改造,完善公共区域的公共广播系统、视频安防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等智能化设施,为小区住户提供信息服务,保障居民生活安全。
4.4.3 老旧小区通信网络应符合省市通信基站布点相关要求,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及智慧住区应用需求的基础上预留新一代业务发展的容量,满足小区未来网络升级及5G建设需求。
4.5 供热设施改造
4.5.1 对位于城市热网覆盖范围内未实现集中供热的老旧小区,应接入集中供热。不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供热。供热设施改造应符合现行《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
4.5.2 老旧小区供热改造应与建筑节能改造相结合,并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要求。
4.5.3 老旧小区内供热管网管道、管件、换热设施等有损坏、超期使用的应进行维修或更换;管道、管件、换热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5.4 管道保温损坏部位,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进行修补或更换,维修或更换后的管网保温效率应大于97%。
4.5.5 供热管网改造完成后,应检查调节、计量、控制等节能装置,并与户内供暖系统进行联合调试。已经接入集中供热,但小区住户采暖效果普遍不佳时,应重新设计,重新进行水力平衡计算。
4.6 燃气设施改造
4.6.1 市政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具备安装燃气管道条件的老旧小区,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统一完善市政燃气管线敷设,增设燃气系统,并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小区内燃气设施和燃气管网的布置。并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
4.6.2 安装燃气管道和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房间,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燃气安全使用环境要求。燃气管道增设或改造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经营单位实施。老旧小区燃气改造应实现“一户一表”。4.6.3老旧小区燃气管道、管件、调压设施等有损坏、超期使用的应进行维修或更换,管道、管件、调压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已设置的室外调压箱、引入管等未做保护措施的,应设置防冲撞栏等设施加以保护。
4.6.4 燃气管道应采用耐腐蚀、耐久性强、工艺先进的管材。明设的燃气管道应有明显标识,且美观、整齐,不影响通行。
4.6.5 新增燃气管道布置应符合防火、防爆等安全距离的要求,鼓励增设燃气报警器。
4.7 环卫设施改造
4.7.1 老旧小区环卫设施改造应布局合理,便于使用和清运。4.7.2老旧小区垃圾收集点宜设置在单元出入口的隐蔽处且位置相对固定,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
4.7.3 损坏破旧的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应进行拆除、改造或重建。
4.7.4 改造后的小区应按标准配设垃圾投放点,设置分类垃圾桶,明确大件垃圾、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做好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4.7.5 小区内应预留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消毒设施等处理空间,应急时该空间宜封闭管理,地面应耐擦洗、防腐蚀、防渗漏。
4.7.6 取消楼体垃圾道,损坏破旧、卫生条件差的垃圾房、垃圾池、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应进行拆除、改造或重建。4.7.7小区公共厕所的设置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执行。
5 环境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
5.1环境改造
5.1.1拆除违法建设
1 应坚持安全、快速、经济、不扰民的原则,依法拆除老旧小区违章建筑以及私搭乱建、超期使用的临时性建(构)筑物及设施。
2 老旧小区应及时拆除、清理楼宇公共空间和疏散通道内的乱堆杂物及墙体违规附着物,恢复原有使用功能。
5.1.2 公共活动场地
1 室外环境改造时,应明确划定公共活动场地范围,增设适合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活动的场地及设施。
2 供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使用的健身设施应设置护栏、柔软地垫、警示牌等安全设施。
3 公共活动场地周边宜种植适量乔木、灌木,设置亭廊及座椅。
4 公共活动场地宜结合街坊附属绿地、室外健身设施等统筹设置,以提高公共空间的使用效率。
5.1.3小区绿化
1 老旧小区宜根据现状进行绿地改造,绿地采用集中与分散、大小相结合的布局方式,适当增加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道路绿地等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宜低于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相应控制指标的70%。
2 老旧小区在进行绿地改造时,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逐步完善浇灌系统及水源,提高非传统水源使用效率。
3 绿化整治宜适当保留和利用已有树木和绿地,考虑四季景观的效果,调整乔灌木配比和常绿落叶植物比例,补充花草种植,适量增加座椅、花架、廊架、景观亭等景观小品。
4 老旧小区绿化改造应选择本地适用的植物品种,合理保留和利用原有树木和绿地,对古树名木建档挂牌,明确保护要求和措施。
5 建筑、道路、广场、停车场等硬化地面周围绿地改造时宜采用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被浅沟和渗透管渠等源头径流控制设施。
5.1.4 公共照明
1 老旧小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道路宜按机动车道路要求改造照明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
2 道路的照明,应合理选择灯杆位置、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
3 公共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空间应设置公共照明。
4 所有照明灯具均应采用高效节能灯具,并采取节电控制措施。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下,优先采用LED灯具。
5.2 公共服务设施改造
5.2.1 无障碍设施
1 小区改造应遵循易识别、易到达、无障碍、保安全的原则,对不满足现行无障碍和适老化标准要求的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造完善。无障碍设施改造应执行现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2 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应重点针对小区道路、坡道、单元入口、台阶、扶手,以及公共厕所、电梯、停车场(库)等进行。
3 小区改造应规范设置无障碍标志标识,并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
4 小区可以在改造提升中配套养老驿站、老年人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老年人照料设施。
5 小区适老化改造时可根据居民意愿设置家庭助老呼救等信息系统。
5.2.2 非机动车停车棚及充电设施
1 老旧小区改造时应梳理并整治小区现有非机动车停车位,明确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有条件的宜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棚,确保非机动车停车标识规范,车辆有序停放,出入方便。
2 老旧小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或停放点可就近设置于小区出入口附近,宜小规模、分散布置。
3 老旧小区宜在适当位置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并应采取防雨、防雷、防火等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灭火器材。
5.2.3 机动车停车位(场、库)
1 老旧小区应根据现状条件合理规划、建设停车位(场、库)。规划改造前应对停车需求、供给、分布等情况进行摸排,在规划方案中应尽可能在停车需求和供给中寻求平衡,满足住户停车需求,实现小区功能分区合理,交通组织安全、便捷、顺畅。
2 设置在露天场地的地面停车位(场)不应挤占步行空间及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宜进行生态化改造设计,实现绿地与停车相结合。
3 老旧小区应增设相关交通标识,明确机动车辆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有序。
4 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地下车库、立体停车库(位),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或预留电力容量并预设充电桩布线条件及接口。5.2.4文化体育设施
1 文化体育设施宜结合小区及周边区域居民年龄结构、人口数量确定设置规模,共享共建。
2 文化体育设施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借用等方式进行设置。鼓励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用房等设施联合建设。
3 文化休闲设施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火防灾及管理等要求,设置于方便到达、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好、环境和景观较佳的位置。5.2.5物业用房
1 老旧小区应结合实际,合理配置物业管理与服务用房,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区域。
2 物业管理与服务用房的设置规模应结合物业服务区域的总建筑面积确定,可按照不小于物业服务小区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
3 可利用小区闲置空间,为小区居民提供物业、快递等服务。5.2.6快递站点
1 根据老旧小区规模、场地条件、群众意愿、宜设则设的原则设置老旧小区快递站点,并应设置相应的快件货柜设施。
2 快递站点的位置宜设置在人流出入便捷处,可结合门卫、收发室、超市或便利店等联合设置,也可独立设置。
5.2.7 公共卫生设施
1 老旧小区改造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健全医疗卫生设施,完善卫生防疫短板,配建社区卫生服务站。
2 老旧小区的医疗卫生设施应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3 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宜与菜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等设施毗邻设置。
5 鼓励发展社区“互联网+医疗健康”模式,助推智慧社区发展。5.2.8养老设施
1 老旧小区改造应充分考虑社区养老需求,健全养老服务设施。
2 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居民特别是老年人进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3 养老服务设施宜与社区卫生、文教、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设施集中或邻近设置,以提高设施利用效率。
4 老年人健身和娱乐活动场地应采光、通风良好,避免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
5 鼓励通过购置、置换、租赁闲置房屋,引入专业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
5.2.9 托幼设施
1 老旧小区改造中新增托幼设施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小区实际需求,按照普惠优先、安全健康、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设置。
2 托幼设施应选择在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阳光充足、便于接送的地段。
3 托幼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设置规模宜根据适龄儿童人口确定。
4 鼓励相邻小区片区统筹,通过购置、置换、租赁闲置房屋,引入专业化、连锁化托幼机构。
5.2.10 商业网点
1 老旧小区改造宜按照商业网点规划,合理设置便民市场、便利店。
2 便民市场、便利店的设置应便于小区居民的消费,与银行、邮局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相协调,因地制宜配建停车场、货物装运通道等设施。
3 便民市场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便利店宜1000人~3000人设置一处,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用品销售。
5.3 智慧化改造
5.3.1 老旧小区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具有实时显示小区路况、可停车位置与数量,实现车辆信息记录、车型车牌识别、无感收费等智慧化功能。
5.3.2 各住宅单元的门禁系统宜具有可视对讲、入侵报警、紧急呼救等功能;
5.3.3 老旧小区宜建设小区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对小区人员、车辆、建筑、设备等进行数字化管理,实现设施运行、维修管理、公共秩序维护、房屋信息管理、环境管理等信息化,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5.3.4 老旧小区宜建设社区生活服务平台,可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需开展交互协同,满足居民资源共享、邻里互助、公共服务等需求。5.3.5老旧小区改造宜布局“互联网+医疗”线上服务,建立健康云服务中心,打造家门口的一站式综合健康服务站,涵盖网络医院、智慧药房,智慧养老管理等。
6 消防安防改造
6.1 消防改造
6.1.1 老旧小区改造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等消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改造后应实现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6.1.2 对不满足防火间距、阻挡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危及生命安全的违章建、构筑物及临时建筑应全部拆除,确保符合有关消防规范要求。
6.1.3 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外围护结构节能保温、单元防盗门等改造时,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房屋改造室内公共空间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6.1.4 老旧小区道路改造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净宽净高要求,道路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
6.1.5 消防通道及建筑疏散通道应按规定设置鲜明醒目的标志标线、警示牌等,并定期维护。
6.1.6 按消防规范要求完善小区消防设施,室外管网应增加室外消火栓建设,消防设施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
6.1.7 加强消防智能化建设,有条件的小区可安装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接入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6.2 安防改造
6.2.1 老旧小区改造应结合小区边界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安防设施。6.2.2幼儿及老年人活动场所、人员活动密集场所、物业办公管理用房、设备用房等公共设施宜设置安防设施。
6.2.3 老旧小区应在下列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物业值班室:
1 小区主要交通通道(含消防通道)、主要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
2 住宅楼室外停车场及出入口;
3 机动车库车流主干道、交叉口、出入口;
4 非封闭型小区与外界直接相通通道;
5 非封闭型小区住宅楼栋周围;
6 非机动车车库的充电区域;
6.2.4 封闭式管理小区出入口、楼栋单元出入口、车库出入口等位置宜设置门禁系统。
6.2.5 单元门、楼道窗户、上人孔盖板等应无破损、缺失,安装牢固,开启方便顺畅。
7 海绵设施建设
7.1 遵循国家与地方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范、标准,并结合老旧小区现状,进行海绵设施建设。7.2建筑屋面和小区硬化场地、路面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经截污等预处理后引入小区内海绵设施。
7.3 老旧小区因空间限制等原因在小区内无法建设海绵设施,径流雨水可通过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引入城市绿地与广场内的海绵设施。
7.4 海绵设施建设应因地制宜、经济有效、方便易行。
8 施工验收
8.1 项目施工
8.1.1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8.1.2 老旧小区改造施工时应对主体结构、设备设施和装饰构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采取振动大或可能造成较大破坏的施工工艺。因加装电梯等引起的荷载增加,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对建筑物的沉降等变形进行监测。
8.1.3 改造施工质量要求:
1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实施。施工前,组织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2 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施工操作工艺标准、技术交底进行施工,选用的材料、工用具、操作方法并结合作业环境条件按要求执行。
3 隐蔽工程应进行验收,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应加强质量检查或送行测试,并应做详细记录,同时宜留存图像资料。
4 改造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劳动保护、防火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8.2 项目验收
8.2.1 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8.2.2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老旧小区调查基础表;
2、老旧小区改造诊断评估结果;
3、老旧小区改造居民意愿调查表;
4、老旧小区改造方案;
5、老旧小区改造相关的工程建设手续;
6、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复验报告等;
7、项目技术经济分析(包括投资结算书及造价分析);
8、项目财务决算文件(包括项目筹资方案明细、资金管理、中央与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说明等);
8.2.3 老旧小区改造完成后应及时开展改造后自评价和群众满意度调查,报送各社区所属县市相关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