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保字〔2015〕143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局、地税局:
为了扎实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加大货币化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货币化安置的意义
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是当前国家加快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方便群众就业、就医、就学;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有利于缩短安置过度时间,加快棚改住房安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货币化安置模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按照政府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房源安置、政府搭建平台提供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等三种模式,着力促进棚改与利用存量商品住房的衔接。鼓励各市、县积极探索向被征收人发放住房券,被征收人持住房券购买住房后,由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兑现结算。
三、落实支持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计入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同等享受各级专项资金补助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偿,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货币补偿用于新购置房屋或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且购置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价或不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新购或调换房屋契税,对超出的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棚户区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房,最低首付30%。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棚改安置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契税。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优惠政策,支持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四、规范运作方式
山西省各市、县要在具体地块的征收安置办法中对房源购买方案、操作方式、具体措施进行明确,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程序,细化评估流程,货币化补偿标准要充分体现市场价格,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
政府组织购买房源安置棚户区居民,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尽量选择地理位置较好,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户型结构合理、方便居民生产生活的小区。购房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政府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允许其依法调整建设规划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条件用于棚改安置的,应依法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
政府及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网站、房产交易会、现场巡展等方式搭建安置房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社会信誉好、经营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通过服务平台公开房源、房价、户型等信息,并给予适当价格优惠,提供不同档次的住房。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由政府直接向开发企业或个人支付货币化补偿款,以抵扣安置补偿费用,购房款与安置补偿用于差额部分按照事前协议予以结算或支付。
五、拓宽融资渠道
要进一步加大市县财政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的投入,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国家开发银行对货币化安置贷款额度按不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确定,要充分利用好国开行专项贷款政策,做好项目或房源对接,完善贷款手续,争取最大化贷款支持货币化安置。同时,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的PPP模式、众筹融资模式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多渠道落实改造资金。
六、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规范操作程序,结合实际确定货币化安置比例,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多的市、县,要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作为主要渠道,强力推进,逐步将货币化安置比例提高至40%以上。要开辟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绿色通道,畅通房源信息渠道,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监管,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服务,为棚户区居民提供购房便利。要加大舆论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引导更多群众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营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良好氛围。
七、强化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主动公开购置程序和资金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对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各市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并于7月20日前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厅
省地税局
2015 年7月1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