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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自2022年3月7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12-08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泾政办发〔202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陕西省《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自2022年3月7日起实施

  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

  陕西省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泾阳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适用于泾阳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

  第二条 《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规定的征迁人为泾阳县人民政府,被征迁人为泾阳县范围内被征迁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合法所有权人。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及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征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泾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公告发布及相关政策制定。泾干街道办、三渠镇、中张镇、桥底镇、兴隆镇、王桥镇、云阳镇、安吴镇、口镇政府(以下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及县政府授权委托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补偿安置及拆迁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应及时核实、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实施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的单位(部门)和各镇(街道)工作人员的监督监察。

  第二章 公 告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项目包抓单位及相关单位核定用地范围后,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迁人公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按规定时限发布《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租赁、抵押手续;

  (三)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项目包抓单位、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取证(影像),或委托专业测绘、评估机构开展,并将调查结果在拟征地范围内村组公布。

  第八条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九条 组织听证

  《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发布后,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需出具无异议证明或放弃听证证明。

  第十条 签订补偿协议

  《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发布后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及时将公布无异议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同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中需载明补偿标准、数量、金额。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户籍证明及签订的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在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由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协调,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补偿、奖励

  第十三条 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泾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泾政发〔2021〕1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含征地涉及的零星拆迁房屋和乡镇企业合法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附件1执行;特殊附着物由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委托专业测绘、评估机构开展清点、测绘、评估、公示等工作,并上报县政府研究审定,依据审定结果补偿。

  (三)奖励费标准

  (1)西咸新区共管区(泾干街道辖区):

  1.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清点地上附着物,每亩奖励5000元。

  2.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亩奖励3000元。奖励期内,可将相连的10户作为一个联户组(一户只能参加一个联户组),每个联户组全部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的再给予每亩2000元奖励。

  3.按照规定时间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完成征收范围内所有土地腾退或清表,每亩奖励5000元。

  (2)临空都市区(泾干街道辖区以外):

  1.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清点地上附着物,每亩奖励3000元。

  2.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亩奖励2000元。奖励期内,可将相连的10户作为一个联户组(一户只能参加一个联户组),每个联户组全部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的再给予每亩1000元奖励。

  3.按照规定时间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完成征收范围内所有土地腾退或清表,每亩奖励3000元。

  (3)其他区域

  1.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清点地上附着物,每亩奖励2000元。

  2.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亩奖励1000元。奖励期内,可将相连的10户作为一个联户组(一户只能参加一个联户组),每个联户组全部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的再给予每亩1000元奖励。

  3.按照规定时间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完成征收范围内所有土地腾退或清表,每亩奖励2000元。

  以上费用直接奖励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超出奖励期不予奖励。

  (4)零星房屋拆迁的奖励事项及标准

  1.被征迁户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总面积不足400平方米的,其不足面积部分按照3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已享受300元/平方米奖励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不得重复补偿。

  2.被征迁人按规定时间搬迁的按阶段予以奖励,分为三个奖励期:

  第一奖励期15天:奖励期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的被征迁户,给予80000元/户奖励;

  第二奖励期10天:奖励期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的被征迁户,给予40000元/户奖励;

  第三奖励期10天:奖励期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的被征迁户,给予20000元/户奖励;

  奖励期结束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的不予奖励;

  3.搬家费3000元/户、宅;

  4.涉及县城主功能区范围内,确实没有条件补充划拨宅基地的,参照《泾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责令交出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决定生效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泾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征收补偿安置拆迁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围攻、辱骂、殴打征收补偿安置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方案所称的乡镇企业,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各镇(街道)(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其他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参照《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执行(不含土地)。

  第十九条 本方案所称的户,是指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户。

  第二十条 本方案所称的房屋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由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由泾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自印发当日起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出台的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实施;已完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村、组)或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1.陕西省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项目

单位

标准

备注

1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征收

元/亩

区片综合地价

 

2

青苗

 

元/亩

1300

 

苗圃

 

元/亩

6000

 

药材地

 

元/亩

3000

 

菜地

露地菜成熟期

元/亩

3500

 

中棚菜已植苗

元/亩

800

 

中棚菜生长期

元/亩

1200

 

中棚菜成熟期

元/亩

2600

 

大棚菜已植苗

元/亩

2200

 

大棚菜生长期

元/亩

4800

 

大棚菜成熟期

元/亩

8000

 

3

园地(0.1亩以上)

 

成片成活盛挂果树

元/亩

10000

 

成片成活中挂果树

元/亩

8000

 

成片成活初挂果树

元/亩

6000

 

成片幼果树

元/亩

3000

 

成片景观树

元/亩

10000

 

4

农用附属设施

中棚蔬菜棚

元/亩

6000

 

大棚蔬菜棚

元/亩

12000

 

机井

元/延米

100米以内 300元/米,100-280米 700元/米,280米以上 1100元/米

含机井设施

水窖

元/座

1100

 

简易水塔

元/座

4800

 

便桥

元/座

3300

 

5

电力电讯

高压电杆

元/根

2600

 

农用电杆

元/根

1500

 

电讯杆

元/根

260

 

光缆

元/米

50

 

电缆

元/米

40

 

铅线

元/米

30

 

铁丝、钢丝

元/公斤

5

 

6

房屋

砖混结构

元/平方米

900

 

砖木结构

元/平方米

800

 

土木结构

元/平方米

620

 

简易房

元/平方米

260

 

彩钢瓦房

元/平方米

260

 

住人窑洞

元/孔

950

 

移动板房(彩钢瓦)

元/平方米

210

 

元/平方米

180

 

地下室

元/平方米

420

 

7

建筑物及构筑物

坟墓

元/座

3000

 

砖围墙

元/延米

120砖墙:400;240砖墙:600

 

土围墙

元/米

50

 

篱笆围墙

元/米

30

 

门楼

元/座

简易结构:2000

 

砖木结构:3000

 

砖混结构:5000

 

厕所、猪圈

元/座

1000

 

土渠

元/延米

20

 

自来水管

元/米

30

 

砖混果库

元/平方米

420

 

砖箍果库

元/平方米

360

 

化粪池、垃圾场

元/座

950

 

道沿

元/米

25

 

序号

类别

项目

规格

单位

标准

备注

7

零星树木

(0.1亩以内)

苹果树、梨树、桃树、杏树、柿子树、核桃树、枣树、葡萄树、石榴树、李子树、樱桃树

元/棵

35

 

幼树

50

 

未挂

85

 

初挂果

180

 

中挂果

320

 

盛挂果

620

 

花椒树

幼树

元/棵

30

 

初挂果

50

 

中挂果

95

 

盛挂果

150

 

杂树

成材树

元/棵

190

 

未成材

100

 

幼树

30

 

松树

胸径Φ6cm 以下

180

 

胸径Φ6cm 以上6(含Φ6cm)

700

 

胸径Φ10cm 以上(含Φ10cm)

1000

 

槐树

胸径Φ10cm 以下

270

 

胸径Φ10cm 以上(含Φ10cm)

400

 

银杏树

胸径Φ10cm 以下

500

 

胸径Φ10cm 以上(含Φ10cm)

750

 

红叶李

胸径Φ10cm 以下

80

 

胸径Φ10cm 以上(含Φ10cm)

120

 

百日红

胸径Φ10cm 以下

80

 

胸径Φ10cm 以上(含Φ10cm)

120

 

龙梅树

胸径Φ10cm 以下

180

 

胸径Φ10cm 以上(含Φ10cm)

270

 

皂角树

胸径Φ10cm 以下

180

 

胸径Φ10cm 以上(含Φ10cm)

270

 

绒线花

胸径Φ10cm 以下

40

 

胸径Φ10cm 以上(含Φ10cm)

60

 

冬 青

胸径Φ10cm 以下

80

 

胸径Φ10cm 以上(含Φ10cm)

120

 

大叶黄杨

胸径Φ10cm 以下

50

 

胸径Φ10cm 以上(含Φ10cm)

80

 

月 季

胸径Φ10cm 以下

4

 

胸径Φ10cm 以上(含Φ10cm)

15

 

8

搬迁过渡费

 

 

元/户

20000

 

9

鱼塘

土鱼塘

8000

 

混凝土鱼塘

18000

 

10

U型渠

水泥渠

混凝土Φ40U型渠

延米

70

 

混凝土Φ50U型渠

延米

80

混凝土Φ60U型渠

延米

90

混凝土Φ60U型渠以上

延米

100

11

道路

水泥路

厚20cm以上

平方米

80

厚20cm以下

平方米

60

沥青路

厚5cm以下

平方米

80

花砖路

各种规格

平方米

50

砂石路

厚1cm以上

平方米

30

砖 路

12X 24cm

平方米

20

土 路

生产路

平方米

15

12

其他

宣传牌

砖混碑

300

 

广告牌

广告牌、灯箱

100

 

村 碑

石材碑

500

 

备注:1.使用国家专项资金实施的道路、渠、桥涵等不予补偿。

2.零星树木面积在0.1亩以下的按棵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