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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应当向社会公布信息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12-07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函〔2015〕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山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应当向社会公布信息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各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信息公开工作。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信息公开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情况;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情况;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上述第(一)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至(四)项事项应通过公示栏或信息系统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五)至(七)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

  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信息公开的有关方式和渠道,及时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保证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知情权。规定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应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和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的事项,应当在各区及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办公场所及征收项目实施现场,通过房屋征收信息系统或设置公告栏等形式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若涉及第三方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方可公开。

  申请获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的,还应当依法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加大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工作力度。

  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区政府以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应当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依法、及时、主动公开。要不断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房屋征收现场公告栏、电子屏建设,主动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二)加强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统和队伍建设。

  各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和查询平台,同时将房屋征收补偿各环节具体工作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网上签约、网上备案。各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应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实现全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主动回应社会关注问题。

  对于房屋征收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和事件,各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管委会的领导下及时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回应,同时将事件性质、起因等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