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2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有效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拟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各区县、开发区在实施土地报批前,要严格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程序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完成后,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拟征收土地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土地征收预公告应以现场张贴布告、网络媒体等形式,在拟征土地所在的镇(街)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二)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调查结果应由征地实施单位、村(组)以及地上附着物涉及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及被征收土地的村民代表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结果属于低风险或虽属于中风险但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可降为低风险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方可申报土地征收,并对评估情况、主要结论、风险防范措施及处置意见等进行说明。
(四)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资源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方案内容有异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单位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无异议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结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未签订安置协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调查结果、补偿登记结果等,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征地补偿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严格征收补偿标准
2020年12月31日,省政府公布了全省105个县(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在此基础上,各区县也公布了区片综合地价具体标准。各区县、开发区在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最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标准按各区县、开发区有关标准执行。凡低于规定标准实施补偿的,市级资源规划部门将不予受理其用地报批资料。
三、加大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力度
各区县、开发区要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将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审批件等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主动公开。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应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将征收公告、现状调查、补偿安置方案等涉及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告。要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受理、办理、答复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应准确、完整,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及时妥善处理涉诉涉访问题
各区县、开发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信访工作,不定期开展征地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诉求,要想办法予以解决;对于其不合理的诉求,要从法律法规政策上做好解释工作;对困难群众,按规定进行救济救助。同时,要按照“谁行政、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妥善处理因土地征收工作引发的信息公开、群众信访、行政诉讼等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建立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发改、财政、资源规划、人社、农业农村、镇(街)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土地征收工作在政府统一组织下规范有序开展。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严格落实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坚决杜绝克扣、挪用征地补偿款等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土地征收未经依法批准的不得实施征地,对违法实施征地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任。
(三)严格工作标准。各区县、开发区在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要依法完善公告、现状调查、听证、征地补偿协议、支付票据、调查影像等相关资料,做到有据可查。建设用地组卷中相关资料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四)做好督查指导。各级资源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土地征收政策指导工作。要采取不定期检查、抽查方式,监督土地征收实施工作。土地征收行为存在程序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等情况的,不得受理其土地征收报批申请;土地征收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暂停该区域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