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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自2019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4日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08-23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闵府规发〔201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关于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关于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自2019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4日

  特此通知

  2019年8月4日

  关于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对本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域划分及补偿标准

  区域划分及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二、补偿标准计算公式

  上海市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 (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上海市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价格补贴=(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系数。其中价格补贴系数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为25%。

  三、上海市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奖励费

  居住房屋最低奖励标准每户总奖励费用不低于5万元。搬迁奖励费根据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自行制定的标准执行,并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中明确并公布。

  四、上海市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以期房调换的,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应当在房屋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期限一般为24个月。

  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自行制定的标准(以下简称“基础价”)执行,但被补偿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16元,每户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3000元。

  超过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的,应在基础价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不高于基础价的100%。

  征地事务机构应另给予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六个月装修期补助。若选择货币安置以及现房安置的,标准按基础价计算;若选择期房安置的,标准按安置入户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五、上海市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家补助费

  征地事务机构应与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补偿协议中约定搬家补助费,具体根据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自行制定的标准执行,但被补偿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每户不低于3000元。以期房调换的,应按两次计费,并一次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不予发放搬家补助费。

  六、上海市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家用设施迁移费

  电话移装费: 250元/门;

  宽带移装费: 400元/门;

  空调拆装费: 450元/套;

  热水器拆装费: 300元/台;

  有线电视移装费:正端400元,每一副端另加150元;

  煤气拆装费:200元/表;

  其它特殊家用设施移装费,按现行规定执行;如无现行规定的,按评估确定。

  七、其他

  《关于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自2019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4日。

  在《关于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批准的项目,仍按原补偿方案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后启动的征地房屋补偿项目,按本意见执行。

  在《关于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施行后,已经超过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仍在外过渡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具体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附件

上海市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区域划分及补偿标准

区域

范围

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元/㎡)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元/㎡)

价格补贴(元/㎡)

虹桥镇、梅陇镇(春申塘以北)、古美街道

X

2900

(2900+X)×25%

七宝镇、新虹街道(原航华地区)、莘庄镇

X

2440

(2440+X)×25%

江川街道、梅陇镇(春申塘以南)、颛桥镇 、莘庄工业区

X

1820

(1820+X)×25%

吴泾镇、华漕镇、新虹街道(原华漕地区)

X

1480

(1480+X)×25%

马桥镇、浦江镇、浦锦街道

X

1140

(1140+X)×25%

注:X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