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府规发〔2022〕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金山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
上海市金山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金山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适用《金山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第三条(指导原则)
适应本区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机制,提高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水平。
第四条(管理部门)
区人社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金山分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金山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金山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各镇政府、高新区社区党工委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障费用的用途与列支)
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征地单位按照《金山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可以计入征地成本。
第六条(被征地人员的条件和分类)
需按《金山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第七条(就业培训)
就业阶段人员可以享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就业存在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市、区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市、区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服务及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费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第八条(就业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一)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完全丧劳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二)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按照规定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个人医疗账户,记录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四)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延长缴费及一次性补缴费的,由所在镇政府、高新区社区党工委给予财政补贴。其中,在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灵活就业的,给予个人的补贴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一次性补缴费的,补贴为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
(六)就业阶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给予50%的补贴。其中,对完全丧劳人员给予全额补贴。
第九条(养老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养老阶段人员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征地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的基数和比例同第八条第一款)。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征地所在地的镇政府、高新区社区党工委补贴承担。一次性缴费后,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所需资金从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中支出;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照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一次性经济补偿)
被征地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已享受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或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被征地时的12个月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生活补贴费)
就业阶段人员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超过2年的,征地单位可为其缴纳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2年的,征地单位可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缴纳生活补贴费。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之前的生活补贴费。
已按照第十条规定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不再发放生活补贴费。
生活补贴费在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标准按照办理安置手续时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生活补贴费资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相关手续)
落实就业和保障与土地处置联动。征地单位首先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和生活补贴费,再办理土地处置的手续。
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区人社局、各镇政府、高新区社区党工委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支付协议。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公安金山分局提供被征地单位人员户籍信息,区规划资源局提供被征地单位土地信息。镇政府、高新区社区党工委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各镇政府、高新区社区党工委向区人社局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区人社局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备案。
市社保中心完成备案后,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区规划资源局凭备案证明,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侵占、挪用社会保障费用或生活补贴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新老制度衔接)
(一)原由区政府、镇政府、高新区社区党工委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统一待遇水平。设立征地养老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未领取养老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其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等参照就业阶段人员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施行期限)
《金山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本办法实施后,本区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