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府规〔2022〕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修订后的《浦东新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浦东新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4号)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浦东新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适用《浦东新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
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机制,提高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水平。
三、管理部门
区人社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区就业促进中心、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经办机构。
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被征地人员的分类
需按照《浦东新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五、就业培训
就业阶段人员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就业存在困难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自主创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和职业技能相关补贴。
鼓励就业阶段人员多渠道实现就业,对于就业阶段人员中的浦东新区“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六、就业阶段人员社会保障
(一)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被征地的,征地单位除了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外,还应当向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缴纳从征地时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的生活费。缴费标准按照当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确定,并参照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相关规定调整。
(三)就业阶段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七、养老阶段人员社会保障
(一)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征地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由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政府补贴承担。
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征地时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70%。
(二)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三)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八、其他补贴
(一)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
对就业阶段人员延长缴费及一次性补缴费给予补贴。其中,在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为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灵活就业的,给予其个人的补贴为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一次性补缴费的,补贴为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当年度参保个人缴费部分享受50%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九、相关手续
落实就业和保障与土地处置联动。征地单位首先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和生活补贴费,再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街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方案后,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支付协议。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公安部门提供被征地单位人员户籍信息,规划资源部门提供被征地单位土地信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并向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备案。
市社保中心完成备案,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后,规划资源部门凭备案证明,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十、征地养老人员
由浦东新区集中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按照本市要求逐步提高养老、医疗待遇水平,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医疗费及时按规定报销。
十一、施行期限
《浦东新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本意见实施后,本区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上海市浦东新区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
年龄段 |
一般人员 |
部分丧劳人员 |
大部分丧劳人员 |
女性16-39周岁,男性16-44周岁 |
24个月低保标准 |
30个月低保标准 |
36个月低保标准 |
女性40-49周岁,男性45-54周岁 |
36个月低保标准 |
42个月低保标准 |
48个月低保标准 |
女性50-54周岁,男性55-59周岁 |
≤24个月低保标准 |
≤30个月低保标准 |
≤36个月低保标准 |
说明:女性50-54周岁,男性55-59周岁的人员中,距退休前不满24个月的,按离退休前实际月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