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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24-11-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5 生效日期: 2003-09-25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强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依法办事 
  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几年以来,随着我省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房屋拆迁工作量不断加大,因拆迁引发的群众上访数量不断增加,不少上访事件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出现相互串联、情绪激烈等倾向,影响了社会稳定。有的地方不顾群众的承受能力,降低补偿标准,有的在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甚至没有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强行拆迁,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地方对国务院和省《拆迁条例》认识不到位,至今尚未按要求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致使拆迁工作无章可循,甚至仍然按老拆迁办法实施拆迁;有的地方习惯于用行政命令组织拆迁,工作粗放,方法简单,还有些县(市、区)拆迁管理和实施拆迁职能不分,难以做到依法管理和依法实施拆迁。 
  目前和今后几年,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城市建设将持续快速发展,拆迁规模也将越来越大。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性,把做好拆迁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认真真地把工作做实、做细、做扎实。 
  各地在城镇房屋拆迁中,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拆迁法规,依法管理,依法动迁,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凡拆迁计划、安置方案不落实,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违反城市规划的项目,以及拆迁人不是独立法人的,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有序地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审慎确定拆迁规模和时序,不搞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防止在经济实力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拆迁。必须坚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通过依法行政、严格管理,使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既保证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又确保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拆迁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合理改善。 
  二、进一步完善拆迁政策,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国家和省《拆迁条例》出台后,大多数城市已按要求制定并出台了当地的实施细则。个别尚未出台的城市,要依照国家和省《拆迁条例》尽快制订出台本市的实施细则。各市公布的供拆迁评估使用的区位价、各类房屋重置价等,凡公布时间超过两年的,必须结合当地情况重新调整。 
  必须保证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通过拆迁得到适当改善。今后,对拆迁户中的“双困户”,要适当照顾,妥善安置;对拆迁范围内住宅改为非住宅的,各市应根据经营年限、纳税记录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高于住宅的补偿,但规划、房管、城管等有关部门在拆迁前已对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做出否定的除外;各地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要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及时为群众依法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办理有关手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要加违法拆迁迁评估管理,严格认定并向社会公布信誉好、实力强、有正式资质的评估机构。被拆迁人选择市场评估的,要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拆迁评估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拆迁评估机构进行任何方式的干涉,保证其做到独立、客观、公开、公正地评估。被认定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拆迁法规和政策,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对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评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及违反职业道德,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评估机构,要依法处理。 
  三、加违法拆迁迁管理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各地在批准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前,必须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及拆迁范围,说明建设项目的性质、意义,充分听取拆迁户的意见。在拆迁中,必须公开所有拆迁政策,公开拆迁户的补偿数额,公开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的办公地点、联络方式。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要做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得以下岗、开除、停水停电甚至使用警力相威胁。必须依法实施的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各种预案和应急准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加大处罚力度。严格实行拆迁管理“三项制度一项规定”,即出现重大上访案件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并停业整顿的制度,出现重大上访案件不批准新拆迁项目的制度,拆迁实施方案报上一级部门审查的制度和新年、春节不拆迁的规定。对极少数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拆迁工作,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通知》精神的落实工作,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要以身作则,确保本地的拆迁工作做到“四合法一到位”,即拆迁项目合法、拆迁主体合法、拆迁程序合法、补偿标准合法和拆迁补偿资金到位。 
  各级政府要针对当前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得力措施。对出现的集体或越级上访事件,要反应迅速,及时接访妥善处置。对于政府拆迁管理不到位、拆迁行为不合法,或官僚主义引发的群众进京、来省群体上访事件,以及问题久拖不决造成重复上访的,发生一起,通报一起,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新闻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就拆迁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大肆渲染和炒作,避免激化矛盾。 
  各地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拆迁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和因拆迁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限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省里将对各市、县(市、区)实行拆迁管理责任制,凡拆迁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追究市和县(市、区)政府领导的责任;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集体上访,对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地拆迁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拆迁问题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城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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