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政〔2021〕10号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修改完善后形成的《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驻马店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驻马店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已经市土委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9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驻马店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二条《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所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变性为国有用地而未实质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房、公共用房以及经营性用房。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仍在使用集体建设(宅基地)或原有集体建设用地虽已变性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原则。在实施征收前要制定好安置方案,落实好安置用地,确保补偿、安置资金及时到位。
第六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审批、监管、指导、考核等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实施部门”)。
监察、发改、住建、不动产登记、城管(综合执法)、财政、投资评审、市场监管、审计、公安、司法、信访、法院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积极参与支持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安置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材料;
(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土地性质和专项规划的材料;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经审核认为符合规定可以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及时公布征收补偿安置的范围和用途,并组织监察、住建、不动产登记、城管(综合执法)、投资评审等相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区位、用途、权属、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被征收人应配合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调查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九条征收补偿安置范围确定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住建、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暂停办理征收补偿安置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办理,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征收补偿安置范围内经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条各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据相关法规政策,拟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要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征求意见。
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实施时间、货币补偿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户型等情况以及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和确定办法、签约期限等。
为便于被征收人充分理解补偿方案,实施部门可根据补偿方案制定补偿方案明白书(卡)发放给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情况,报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5日。
第十二条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启动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依照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征收补偿安置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认真履行,按时搬迁。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房的地点、面积和户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临时安置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征收补偿安置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实施部门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见。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十五条对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所涉及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和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两种方式。优惠价包括:产权调换价和安置房建设成本价。产权调换价,按照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所涉及的房屋补偿的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要综合考虑土地成本价(征收成本+土地出让金上解提留部分)、工程建设成本价、优惠政策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所涉及的经营手续完善(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决定》(驻政〔2017〕48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办〔2016〕140号)执行。
第十八条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每处合法宅基地上建筑面积在235㎡以内的,按实有面积认定;建筑面积不足235㎡的,差额面积部分按300元/㎡给予奖励;超过235㎡的部分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240砖墙)按300元/㎡、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120砖墙)按200元/㎡、简易结构按100元/㎡给予拆除清运费;2009年11月10日以前批准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有证的空宅基地,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按照不高于1.4的容积率测算出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235㎡),按照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对疑似集体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性质认定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监察、城管(综合执法)、检察等部门对其土地性质、土地证办理和获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方式的,政府应提供安置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政府要集中建设安置房。
被征收人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房的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居民的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标准计算;超出产权调换价购买面积的,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但按照一宅一户原则,每户不得超过235㎡。经村集体同意在当地居住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居民安置房以3口人以下(含3口人)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标准计算,4口人或4口人以上的一律按照户均160㎡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的,按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减去应享受安置房优惠购买价计算,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享受安置优惠政策人口按有关规定认定,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对被征收人,应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按照驻政〔2016〕86号执行。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或一次性安置到位的,发给一次搬迁费;先临时安置再正式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依据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过渡期限计发,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双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有困难的政府应帮助其解决临时安置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对被征收人计发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到位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根据安置房建设周期等因素在征收补偿协议中具体约定。安置房为多层建筑(1—7层)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小高层建筑(8—12层)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13层以上)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第二十三条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经营手续完善(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需进行补助的,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文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住宅私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第二十四条需集中建设的安置用房,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安置、统一管理。安置小区要按规定配建公共办公管理用房、公共活动场所、停车位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安置房按照普通商品房标准建设并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房屋安置分配要公开、透明,要科学合理的制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妥善安排好被征收人在临时安置期间和正式安置后的就业、就学、就医、生活保障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确保安置房建设的质量和进度,确保临时安置人员按时回迁。要积极协调银行部门给安置房购买户以金融支持。
第二十八条对被征收人的各项货币补偿、奖励要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如本人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政府应优先解决。
第三十条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发布前正在实施的补偿安置项目,按《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