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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宁明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未做调整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5-24
  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宁明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9〕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明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宁明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未做调整

  2019年9月24日

  (公开方式:公开)

  宁明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明县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0号)、《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崇政办电〔2019〕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宁明县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状况,现就征收集体土地和拆迁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宁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序号

区域

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分区域补偿倍数

分区域补偿标准(元/亩)

1

城中镇

1943

19

36917

2

海渊镇

1994

18

35892

3

明江镇

1994

18

35892

4

亭亮镇

1920

18

34560

5

那堪镇

1920

18

34560

6

北江乡

1920

18

34560

7

寨安乡

1994

18

35892

8

东安乡

1920

18

34560

9

板棍乡

1920

18

34560

10

桐棉镇

1920

18

34560

11

爱店镇

1994

18

35892

12

峙浪乡

1920

18

34560

13

那楠乡

1920

18

34560

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计费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楼房

钢筋砼结构,砖混结构,有钢筋混凝土地梁、圈梁、用瓷砖、马赛克或其它高档建筑材料饰面、门窗、水电配套齐全

元/㎡

1200

(1)屋内配套设施不另计。 (2)屋内有豪华装修的可根据情况另计。

楼房

砖混结构,无地梁和圈梁、门窗、水电配套齐全

元/㎡

1000

钢结构房

 

元/㎡

300

 

砖瓦房

双层以上含木板隔层

元/㎡

400

砖木结构、双面坡瓦顶或石棉瓦顶

单层房高≥3.2米

元/㎡

400

单层房高<3.2米

元/㎡

300

简易房

砖木结构

元/㎡

50-150

杂物房

人居房屋搬迁补助费

 

元/㎡

120

1、人居房屋指人居住的房子、厨房、卫生间,其它附属用房不计搬迁补助。

2、10元/㎡×12个月。

电器用房

砖混结构

元/㎡

580

砖木结构的按砖瓦房补偿标准执行

机井房

砖混结构

元/㎡

畜禽舍

砖混

元/㎡

270

 

砖木结构

元/㎡

50-200

 

厕所

封闭较好

元/㎡

250

 

封闭较差或露天简易厕所

元/㎡

110

 

化粪池

砖砌

元/座

1000-1500

 

PE化粪池

800

 

硬化地面

厚度6公分以内的(含6公分)

元/㎡

30

 

厚度6公分以上的(包括道路)

元/㎡

70

 

围墙

砖墙

元/㎡

80

12墙(厚12cm),有批灰另加10元/㎡。

砖墙

元/㎡

160

24墙(厚24cm),有批灰另加10元/㎡。

铁皮围墙(单层)

元/㎡

60

 

铁皮围墙(双层)

元/㎡

100

 

大棚

棚墙高4-6米,钢骨架,跨度10米(含10米)以上

元/㎡

200

塑料太阳板顶(不含薄膜),不含地面硬化

棚墙高4米以下,跨度10米以内,间钢骨架或竹骨架

元/㎡

150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元/㎡

1800

 

平坦石拱桥

元/㎡

1500

 

石拱桥

元/㎡

2800

 

水渠、水池

土筑水渠、水池

元/m³

30

 

砖石砌水渠、水池

元/m³

60

 

混凝土捣制水渠、水池,厚土20公分以上

元/m³

80

 

水井

手压井

元/眼

2000

特大口水井,可按挖土方,加砖石砌面积,加适当排水费用计算。

泥井

元/眼

1500

机打井

元/眼

3000

砖砌井(井口宽1米以上)

元/眼

3800

沼气池

砖砌

元/座

3800

农村沼气池

甘蔗台

水泥砖

元/座

1500

 

石头

元/座

1500

 

简易木架

元/座

500

 

PE硬水管

(管外直径)20mm*2.3mm(管壁厚)

元/m

3

1、转接头成本已计入水管中,不再补偿。 2、如水管埋入地下60CM以上,另加施工补偿费5元/m。 3、其他管未列入的参照市场价补偿。

25*2.3

元/m

5

32*3.0

元/m

6

40*3.7

元/m

9

50*3.7

元/m

14

50*4.6

元/m

17

60*4.7

元/m

20

63*5.8

元/m

22

75*4.5

元/m

23

砖窑(包括烟囱, 包括烘干室)

18、20、22、32门轮窑

元/门

7000-10000

砖窑必须在生产许可期内,否则按1/3补偿。

老式土窑

元/座

8000-30000

混凝土、整石坟墓、砖石坟墓

肉坟

元/冢

5000

双冢X2

骨坟

元/冢

3500

土坟

肉坟

元/冢

3600

双冢X2

骨坟

元/冢

1500

其他

1.电力设施、电信设施、有线电视设施等按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补偿。 2. 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获补偿投资较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上限,并适当考虑废物利用。 3.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一)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类别

计费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粮食、油料、草料

水稻

元/亩

2000

短期作物

玉米

番薯

木薯

花生

草料

豆类

甘蔗

糖蔗

元/亩

2900

 

果蔗

3900

 

蔬菜

果椒类、莲藕、芋头、菜瓜等

元/亩

3507

 

淡水养殖类

鱼塘、龟塘等水产品养殖

元/亩

2200

1米>平均水深≥0.5米,平均水深小于0.5米不计青苗补偿。

4400

平均水深≥1米

短期间种作物

 

元/亩

1200

 

(二) 果类补偿标准

类别

规格&类别

计费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果园

(干果、鲜果类)

盛产期(种植年份≥5年)

元/亩

5000

1.鲜果类主要包括苹果、桃、李、杏、梨、樱桃、荔枝、芒果、龙眼、杨桃、莲雾、番石榴、黄皮、青枣、板栗、柚子、梅、柿子、揽树、石榴等树种。 2.干果类主要包括核桃、枣、柿、咖啡、腰果等树种; 3.产前期为未结果期,大树移植二年内均按产前期对待;

初产期(5年>种植年份≥3年)

元/亩

3500

产前期(3年>种植年份)

元/亩

2000

果园(蔬果类)

挂果期

元/亩

5000

蔬果主要指地菠萝、香蕉、木瓜、火龙果、人心果、草莓、姜、西瓜、香瓜、哈密瓜、马蹄果等。

成长期(挂果>种植时间≥3个月)

元/亩

3500

幼苗期(3个月>种植时间)

元/亩

1200

鲜果、干果类果树

胸径≤3cm

元/棵

20

 

5cm≥胸径>3cm

60

10cm≥胸径>5cm

100

15cm≥胸径>10cm

130

20cm≥胸径>15cm

160

25cm≥胸径>20cm

200

30cm≥胸径>25cm

300

35cm≥胸径>30cm

400

40cm≥胸径>35cm

500

45cm≥胸径>40cm

600

50cm≥胸径>45cm

700

胸径>50cm

800

蔬果类

挂果期

元/棵

40

 

成长期(挂果>种植时间≥3个月)

25

幼苗期(3个月>种植时间)

10

柑、橙

产前期(树龄<3年)

元/棵

15

 

初产期(3年<树龄≤5年)

60

盛果期(5年<树龄≤40年)

100

衰产期(树龄>40年)

50

香蕉、木瓜

挂果期

元/棵

41

挂果

成长期

元/棵

29

未挂果,高>1.3米

幼苗期

元/棵

10

高≤1.3米

(三)草木类补偿标准

类别

规格&类别

计费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经济林

种植年份≤2年

元/亩

2000

名贵树种按此标准的三倍补偿

2年<种植年份≤3年

2500

3年<种植年份≤4年

3000

种植年份≥5年

3500

自然灌木、乔木类

郁闭度0.2以上

元/亩

800

 

苗圃

用材类、果树类

元/亩

6000

苗圃按苗木种植面积计算搬迁费,不征收苗木。

观赏类

8000

名贵树苗类

10000

鲜切花

球茎类

元/亩

50000

百合、郁金香、剑兰等

其它鲜切花

30000

玫瑰、菊花、非洲菊等

草坪

高羊茅、早熟禾、三叶草等(生产的草坪)

元/平方米

8

 

一般

乔木

胸径<5公分

元/棵

30

1.乔木类系指泡桐、杨树、柳树、刺槐、八角等用材树种;

2.常青类、松柏类、观赏类等树种按乔木类对应标准的三倍补偿;观赏类树种主要指法桐、白腊、合欢、国槐、栾树、银杏、女贞等;

3.胸径测量位置为树高1.3米处;

5公分≤胸径<10公分

50

10公分≤胸径<15公分

80

15公分≤胸径<20公分

100

20公分≤胸径<25公分

120

25公分≤胸径<30公分

140

30公分以上

160

名贵树、观赏树

胸径<5公分

元/棵

50

名贵树种指:黄花梨、沉香、金丝楠、柚木、顶果木等树种。规模种植合理株数每亩不得大于33株,超过的不予补偿。(古树、名树以林业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5公分≤胸径<10公分

100

10公分≤胸径<15公分

200

15公分≤胸径<20公分

400

20公分≤胸径<25公分

600

25公分≤胸径<30公分

800

30公分≤胸径<35公分

1100

35公分≤胸径<45公分

1400

45公分≤胸径<50公分

1700

胸径≥50公分

2000

古树移植费

胸径30厘米以下

元/棵

500

30公分≤胸径<50公分

1000

胸径50厘米以上

2000

粽叶

大丛

元/丛

60

 

中丛

40

 

小丛

20

 

竹类

勒竹、撑篙竹

元/条

5

规模种植达0.1亩以上的按种植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为3500元/亩。

单竹、苦竹

3

其他竹

2

甜竹(大丛)

元/丛

120

甜竹(中丛)

90

甜竹(小丛)

40

篱笆或围园

元/米

1.5

人工种植、长势整齐密实,起到护院作用

(四)药材等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类别

规格&类别

计费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药用经济园

种植年份≥3年

元/亩

6500

 

3>种植年份≥2年

元/亩

5000

 

2>种植年份≥1年

元/亩

3500

 

1>种植年份

元/亩

2000

 

剑麻

5斤以下

元/株

3

按每亩种植合理株数不得超过330株,已实际清点数计算补偿,超出部分、枯死部分不予补偿。

5斤-10斤以上

元/株

5

10斤-15斤以上

元/株

8

15斤-20斤以上

元/株

10

20斤以上

元/株

30

茶园

三龄茶以下

元/亩

20000

 

四龄茶

元/亩

25000

  说明:

  1.上述补偿标准中单位为“元/亩”的,均为规模种植作物补偿标准,其余为零星作物的补偿标准。零星作物指利用房前屋后、宅旁隙间、田间地头、鱼塘塘基、村庄内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规模小于0.1亩,或者种植规模大于0.1亩但每亩棵数少于10棵以下的作物(不含已枯死植物)。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在支付补偿费后,征地部门可直接处置。

  四、征地拆迁补偿新、旧标准衔接有关问题意见

  县自然资源局要对所有正在实施和即将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进行清理,做好新、旧标准衔接的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五、附则

  (一)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原《宁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7﹞5号)同时废止。

  (二)补偿标准是指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综合补偿标准。

  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 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