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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草案)》新版于2023年2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5-09
  关于征求《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草案)》意见的函

  为切实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函〔2023〕6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函〔2023〕6号)和《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都政办便函〔2023〕10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邮箱:duan_ghg@163.com。或在本页面底部“ 在线提交意见”、“意见征集”栏提交意见、建议。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草案)》新版于2023年2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

  都安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4日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做好我县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函〔202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函〔2023〕6号)、《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都政办便函〔202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为解决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生产生活,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农民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第三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或者因项目建设占用土地,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河池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工业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按照全县规划区域范围内土地和地理位置,以乡镇为单位,划分为五个区片:

  第一区片:安阳镇迎晖社区、镇南社区、镇北社区、益梨社区、巴谭社区、苏利社区、阳安社区;澄江镇六里村、六园社区(六柱创业园)、六柱村、合建村、桑里村、八仙社区、兰堂村、红渡村;地苏镇上江村、新苏社区;高岭镇龙洲村。

  第二区片:百旺镇百旺社区、庭律村、板定村、琳琅村、 仁合村、八甫村;板岭乡板岭村;保安乡保安村;大兴镇九顿村、国隆村、太阳村;地苏镇万良村、百益村、丹阳村、拉棠村、大定村、九送村、赞字村、右江村、镇安村、镇和村、南江村、镇兴村、兴利村、青水村;东庙乡东庙村、弄工村、三力村;高岭镇高岭社区;加贵乡加图村;菁盛乡菁盛村;九渡乡九渡村;拉烈镇拉烈社区、岜旺村、福言村;拉仁镇拉仁村、仁德村、仁联村、仁寿村、拉王村、加兴村;龙湾乡龙湾村、中旧村;隆福乡隆福村;三只羊乡龙英村;下坳镇下坳社区;永安镇永安村。

  第三区片:澄江镇百地村;大兴镇加平村、弄模村、林堂村、顺安村、江仰村、骨龙村、梅珠村、丹江村、古朝村、池花村;地苏镇怀道村、上节村;高岭镇福民村、加茶村、五峒村、弄名村、宜江村、金竹村、加全村、三合村、加庭村、塘仑村、复兴村、三联村、江城村、弄池村、合旺村、定福村、八合村、都安县农科所、德康村、江中村、正玄村;下坳镇肯友村、隆洞村、板旺村、板庆村、高王村、光隆村、隆关村、隆荣村、板买村、隆坝村、隆林村、吉隆村、隆麻村、坝牙村、隆石村、加八村、兴旺村、耀南村、加文村。板岭乡尚甫村、尚智村、永仁村、弄六村、永富村、永乐村、尚游村、永顺村、带河村;保安乡河沌村、平浪村、造业村、平旺村、古良村。

  第四区片:澄江镇双加村、德雅村、自成村、万茂村、旁禾村、甘湾村;百旺镇百旺园艺场、崇文村、精华村、妙田村、龙燕村;板岭乡凤塘村、永合村、旱塘村、板岭林场1、板岭林场2、板岭林场3、板岭林场4、板岭林场5、板岭林场6;东庙乡永平村、三团村、地同村、预安村、弄棉村、弄坤村、安宁村、古立村、岩马村;加贵乡加龙村、加党村、加里村、金满村、板磨村、加作村、加七村、加泵村、塘怀村、大宿村;九渡乡九思村、九福村、九全村、九天村、九如村、九经村、九伶村、九光村;拉烈镇弄社村、加佛村、上第村、加红村、尚律村、中仁村、弄岩村、律达村、伍仁村、隆翠村、弄长村、尚育村、崇业村、地平村、百加村、三表村;拉仁镇二潭村、索潭村、仁勇村;永安镇安仁村、永吉村、安乐村、安兰村、安业村、八达村、安太村、安化村、仁业村、安居村、安福村、坡烟村;隆福乡隆旺村、上梅村、百黄村、渔洞村;菁盛乡东城村、文华村。

  第五区片:保安乡隆仲村、元力村、巴善村、上镇村、安阳村;菁盛乡义德村、新成村、尚文村、登立村、隆德村、地洲村、加禾村、福德村、三并村、内曹村;龙湾乡群乐村、加范村、尚三村、映山村、高怀村、琴棋村、内闷村、龙焕村、新民村;隆福乡大崇村、葛家村、六山村、崇山村;三只羊乡丁峒村、鸡峒村、建良村、可力村、平花村、加荷村、西隆村、建高村、龙防村、上远村、上朝村、花周村、上年村。

  第五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章  征地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主体。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土地实行统一征收。自治县成立用地保障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自治县用地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县用地办),负责对全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和县内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相关部门及建设(用地)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跟进建设项目因征地涉及各职能部门审核审批材料收集和提交工作。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审核,明确项目用地范围;建设项目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报批、办理用地预审、征地土地预公告、选址意见书、土地供应手续和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等。

  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报建报监等相关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 就业服务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制定,审核参保材料等工作。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征地涉及承包土地的审核、统计上报等工作。

  自治县林业局负责征地涉及林地征收占用林地申请审批材料组织上报、完成林地征用报批手续等工作。

  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资金准备、调度、管理、监督工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

  自治县国投公司负责县城区项目和县内重点项目后期的土地资产管理等工作。

  自治县水利局负责对征用水源地、河流、饮水工程的核准工作。

  交通、环保、民政、统计、审计、纪委监委、公安、司法、城市管理执法、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并负责群众思想动员和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八条 征地准备

  建设(用地)单位向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向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用地规划、用地预审,并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自治县人民政府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的,由自治县用地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拟征收土地范围提交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再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拟征收土地范围。

  第九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由自治县用地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出具需要征收土地项目的发函文(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位置范围、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转交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再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代拟征收土地预公告,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由自治县用地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途、补偿标准、听证告知、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按桂公(治)通〔2017〕489号文件《关于规范乡村地区居民户口分户所需材料的通知》精神,凡列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或者土地征收公告确定征地拆迁范围,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公告征地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

  第十条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征地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实地调查,造册登记,公告核实,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确认,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征地工作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评估。牵头单位会同自治县政法、司法、信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拟征收所涉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对评估报告涉及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联合审查论证。审查论证后的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需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征地,并抄送自治县党委政法委、信访部门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由自治县用地办组织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 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公告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征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由自治县用地办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批准后,形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由征地机构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社会保障、安置等内容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征地拆迁安置等引发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征地机构协助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争议不影响征地拆迁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交付土地。   

  第四章  征地安置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1《都安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照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视其使用的性质,征地补偿费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范围内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除石山外)的,除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外,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留产业用地、自谋职业等方式之一解决生产生活安置,不得重复享受。需要安置的人员选择何种安置方式,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征地机构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实行预留产业用地方式的,根据城乡规划统一预留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和农民生活安置用地。

  1.原则上以村民小组(队)为单位,预留征收土地(除石山 外)面积的10%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预留产业用地归集体所有。

  2.预留产业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以划拨方式供给被征地单位,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也可以自行集资、引资建设或以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建设,不得私自转让。

  3.预留产业用地必须符合城区规划和乡镇规划,必须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实施。

  (二)实行自谋职业方式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除领取被征地应得的费用外,还可以一次性领取安置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安置生活补助费标准为:第一区片按40000.00元/亩,第二区片及以下按35000.00元/亩。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等。被安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就业问题。

  第二十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范围外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并采取自谋职业方式解决生产生活安置。实行自谋职业方式,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除领取被征地应得的费用外,还可以一次性领取安置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安置生活补助费标准为:第一区片按40000.00元/亩,第二区片及以下按35000.00元/亩。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等。被安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就业问题。   

  第五章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2《都安瑶族自治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该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2017〕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执行之日起,2020年6月7日公布的《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都政发〔2020〕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已实施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和自治县用地办负责解释。   

  附件:1.《都安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都安瑶族自治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附件1   

  都安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函〔2023〕6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函〔202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并对土地地形条件差异,依据修正系数,测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现将有关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

  (一)第一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69880元/亩×1.1倍=76868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田坎

  69880元/亩×1倍=69880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69880元/亩×1倍=69880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69880元/亩×0.2倍=13976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69880元/亩×0.1倍×0.7倍=4892元/亩

  (二)第二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50550元/亩×1.1倍=55605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田坎

  50550元/亩×1倍=50550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50550元/亩×1倍=50550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50550元/亩×0.2倍=10110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50550元/亩×0.1倍×0.7倍=3539元/亩

  (三)第三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48225元/亩×1.1倍=53048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田坎

  48225元/亩×1倍=48225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48225元/亩×1倍=48225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48225元/亩×0.2倍=9645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48225元/亩×0.1倍×0.7倍=3376元/亩

  (四)第四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44720元/亩×1.1倍=49192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田坎

  44720元/亩×1倍=44720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44720元/亩×1倍=44720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44720元/亩×0.2倍=8944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44720元/亩×0.1倍×0.7倍=3130元/亩

  (五)第五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40320元/亩×1.1倍=44352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田坎

  40320元/亩×1倍=40320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40320元/亩×1倍=40320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40320元/亩×0.2倍=8064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40320元/亩×0.1倍×0.7倍=2822元/亩

  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用土地地上有未收获作物的,其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补偿,被征用土地上未种植有作物的不予补偿。对征地期间突击在被征用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搭、抢建的,一律不给予补偿。

  (一)连片作物补偿标准

  1、水稻等谷类作物:1310元/亩;

  2、玉米、黄豆、红薯、花生、木薯等作物:1191元/ 亩;

  3、甘蔗:2416元/ 亩;

  辣椒10330元/ 亩;

  4、人工种植牧草:4100元/亩;

  4、蔬菜:2175元/亩; .

  5、桑树(按每亩不低于3000株计):4100元/亩;

  6、吴茱萸、辣木等中草药(吴茱萸、辣木一般亩合理株数200—250株,其他中草药按常规种植株数标准计补):一年苗1000元/亩;二年苗2000元/亩;三年苗及三年苗以上3500元/亩;

  7、龙眼树、荔枝(按每亩不低于30株计)、沙田柚、葡萄(按每亩不低于200株/亩计:一年苗1800元/亩;二年苗3600元/亩;三年苗及三年苗以上6000元/亩;

  8、芭蕉、香蕉(一般亩合理株数80—150株):一年苗1500元/亩;二年苗2500元/亩;三年苗及三年苗以上4500元/亩;

  9、核桃(亩合理株数40株):一年苗1190元/亩;二年苗 1500 元/亩;三年苗及三年苗以上 2000 元/亩;

  10、油茶(按每亩不低于200株计):一年苗、二年苗2000元/亩;三年苗、四年苗4000元/亩;五年苗及五年苗以上5000元/亩;

  成熟林补偿:800元/亩;未成熟林(幼林):1200元/亩;灌木林:600元/亩。

  12、苗圃迁移费:(1)种植性苗圃,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偿迁移费5000元,不给予苗木补偿费;(2)盆栽性苗圃,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偿迁移费2000元,不给予苗木补偿费。

  (二)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零星青苗一般指在房前屋后、宅旁隙间、田间地头、鱼塘塘基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作物,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杉木、油桐、松树、按树及其他杂树,视实际情况,胸径在20 cm以上的100元/株,胸径在10-20 cm(不含20 cm)的50元/株, 胸径在5 - 10cm(不含10 cm)的20元/株,胸径在5cm(不含5 cm)以下的10元/株;

  2、竹类,视实际情况,胸径在4 cm以下(含4 cm)的5元 /株;胸径在4cm以上的8元/株。

  3、降香黄檀(黄花梨):1-6年生的,生长正常无病虫害,一般亩合理株数110株,20-70元/株,每增加1年加10元/株。

  4、桂花 :生长正常无病虫害。米径 6-12cm,高2米以上造型好, 450-1050元/株,每增1cm加100元; 米径4-5cm,高1.5米以上造型好,150-200元/株; 地径 3-4cm, 20-40元/株;  地径 1-2cm移植苗, 15元/株; 地径≤1cm 苗床没移植, 5元/株。

  5、 秋枫树 :生长正常无病虫害。米径 5-12cm高3米以上,亩合理株数 450-500株 , 70-420元/株,每增1cm加50元; 米径2-4cm高1.5米以上,亩合理株数650-700株 , 20-40元/株; 地径 1-4cm移植苗, 10元/株; 地径≤lcm 苗床没移植, 2元/株。

  6、羊蹄甲:生长正常无病虫害。地径≤2cm 苗床没移植,亩合理株数650-1300株 , 3元/株; 米径 2-5cm 高1米以上造型好,亩合理株数650-700株, 20-80元/株; 米径 6-10cm高2米以上造型好,亩合理株数 350-500株, 100-250元/株; 米径 11-14cm 高3米以上造型好,亩合理株数 200-300株, 300-400元/株。

  7、 柏类(含侧柏、龙柏、园柏):生长正常无病虫害。 高1米, 20元/株; 高2米, 80元/株; 高3米, 150元/株。

  8、三角梅:地径3-10cm,已造型,30-300元/株;

  9、罗汉松:米径1-3cm 高1-2米,50元/株。

  10、大(小)叶榕:米径10-15cm 高5米以上,750元/株。

  11、香樟:米径10-15cm,650元/株;米径20-29cm,780元/株;

  12、大王椰:米径30-40cm,950元/株;

  13、美国红枫:米径4-6cm 高1.5米以上,70元/株。

  14、红铁树:生长正常无病虫害,8元/株。

  15、观赏桃:米径4-6cm 高1.5米以上,70元/株。

  (三)果树有条件的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成片果树青苗补偿费按前三年产值的1.5 倍补偿,零星果树按下表标准补偿。

  (单位:元/株)

   

  品 种幼树试果树(3至4年龄)盛果树(5至12年龄)老龄树(13年龄以上)

  2年龄以下2年龄

  柑3060120280160

  橙4080140330200

  柚、龙眼、荔枝3060160340240

  梨、桃、枣3060100250160

  柿、李、枇杷3060100180100

  黄皮果3060100260100

  番桃、番石榴3060100180100

  板栗3060100190140

  葡萄3050100250160

  提子40608012060

  蕉类3060

  其他水果3060100200100

  对本办法未规定补偿标准的果树或其他青苗以个案进行协商协商解决,商定不了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 鱼塘青苗补偿标准:1、鱼苗场育苗:4800元/亩;2、成品鱼2000元/亩。

  三、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果园、鱼塘看守房等)

  1.砖混结构:层高1.8米以下,补偿280 元/平方米;层高1.8-2.5米,补偿380元/平方米;层高2.5米以上,补偿 500元/平方米。

  2.砖瓦结构:27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250元/平方米。

  4.泥瓦结构:220元/平方米。

  5.简易结构:100元/平方米。

  6.钢架房:300元/平方米。

  7.钢架棚:高度2-3米,80元/平方米;高度3米(不含3米)以上,100元/平方米。(说明:农业生产配套用房装修不计入补偿范围)

  (二)杂物房

  1.框架结构:45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35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250元/平方米。

  (说明:上述标准为毛坯房价格,不含装修;补偿标准按层(檐)高2.2米设定,层(檐)每增加或低0.2米,补偿标准相应提高或降低10%。)

  (三)养殖用房

  1.砖木结构:200元/平方米。

  2.砖柱盖瓦棚舍:100元/平方米。

  3.砖木盖瓦棚舍:60元/平方米。

  (四)建(构)筑物等附着物

  1.红砖围墙:单砖 50元/平方米,双砖 90元/平方米。

  2.水泥砖围墙:大砖 70元/平方米,小砖 40/平方米。

  3.红砖挡土墙:250元/立方米。

  4.片石挡土墙:220元/立方米。

  5.水泥砖挡土墙:150 元/立方米。

  6.水沟、水池砌机砖砌体:280元/立方米。

  7.水井:300元/米;

  8.水柜、水池:600元/立方米。

  9.地头粪井200元/个(深度不低于1米,容积不少于2立方米。)

  四、未列入上述补偿范围的,其补偿标准由征地机构与被征地拆迁对象协商解决,商定不了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结果进行补偿。

  附件2

   

  都安瑶族自治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文件精神,为维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更好地落实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用地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本补偿标准所称房屋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二、征收单位应按规定向房屋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对历史客观原因未办理建设用地、建房批准等批准手续的房屋的,房屋征收按本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三、人居房屋拆迁安置办法。人居房屋是指共基连建的整体房子,由客厅、厨房、天井、阳台等结构组成,供人生活和休息的居住场所,人居房屋征收安置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规划设计进行集中安置或者分散安置。

  (一)集中安置

   1、持有国有划拨或出让有效证件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办法和安置标准:

  按被征收拆迁户持有证件的占地面积1:1进行安置,安置户型由政府统一集中规划。

  2、人居房屋征收的安置办法和安置标准:

  (1)安置户型:8m×12m=96㎡。

  (2)安置办法:以项目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止的公安机关户口登记底册户数为依据,原则上一户一宗,最多不得超过三宗。人居房屋实有占地面积多于或少于安置面积的,按照本办法附件1《都安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地区域片区旱地补偿标准2倍结算差价,多还少补。

  (3)安置标准:按被拆迁户现有人居房屋占地面积150㎡(含150 ㎡)以内的,安置一宗96㎡的宅基地;150㎡-300㎡(不含150 ㎡),安置二宗各96㎡的宅基地;300㎡(不含300 ㎡)以上的,安置三宗各96㎡的宅基地。

  3、对被拆迁户房屋部分面积有产权证、部分面积没有产权证的,安置只能选择以上其中一种安置办法和安置标准。

  4、对于被拆迁房屋属多户共同拥有产权的,安置只能按人居占地面积进行补偿安置,不允许分割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5、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办法:(1)过渡期被拆迁户房自行解决住房。征收机构给予被拆迁户按人居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过渡期限按18个月(按约定的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2)政府统一修建临时板房安置,人均约13平方米(户最高安置80平方米),过渡期内被拆迁户自理产生的水电费。以上过渡安置补助办法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二)分散安置

  在符合城区规划和乡镇规划的前提下,鼓励被拆迁户自选地址分散安置,按规定时间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交房给建设单位处置的拆迁户,可享受如下补助待遇:

  1、给予每户宅基地“三通一平”补助费3万元。

  2、给予每户回建房用地补助费:原人居住房占地即宅基地面积×该类区域旱地补偿单价×2倍。

  3、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办法:过渡期被拆迁户自行解决住房,征收机构给予被拆迁户按人居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过渡期限按18个月(按约定的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

  (三)房屋基础建设补助:除了“三通一平”外,对房屋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内拆除人居住房和非人居住房后给予每户3万元的房屋基础建设补助费。

  (四)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发放房屋搬迁补助费。

  (五)杂物房和牲畜用房拆迁补助:给予安置户每户20平方米杂物房和牲畜用房拆迁补助费6000元(300元/㎡计)。

  (六)紧急临时搭棚补助费:给予房屋拆迁户每户紧急临时搭棚面积100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

  (七)房屋拆迁奖励。对都安高铁经济产业园项目建设需征地拆迁的房屋,房屋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的参照《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都安高铁站前广场红线范围内房屋拆迁奖补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都政阅〔2023〕2号)规定给予按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5%奖励。

  四、养殖专业户的补偿:对养殖专业户的补偿采用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五、拆迁经营店面的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1.商业铺面:以实际销售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区片每月每平方米40元,二区片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三区片每月每平方米30元,四区片每月每平方米25元,五区片每月每平方米20元。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2.其它经营性用房:一区片每月每平方米6元,二区片每月每平方米5元,三区片每月每平方米4元,四区片每月每平方米3元,五区片每月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2020]11号文件补偿价(元)

单位

2022年拟上调10%补偿单价(元)

建议价(元)

1

一、房屋基础及建筑主体部分

2

(一)、房屋

框架结构(火砖)

730

元/㎡

803

800

3

框架结构

650

元/㎡

715

700

4

砖混结构(火砖)

650

元/㎡

715

700

5

砖混结构

570

元/㎡

627

600

6

砖瓦房(火砖)

440

元/㎡

484

480

7

砖瓦房

400

元/㎡

440

440

8

石瓦房

330

元/㎡

363

360

9

泥瓦房

300

元/㎡

330

330

10

(二)、独立厕所、厨房、牛、猪舍等附属房屋

砖瓦结构(火砖)

440

元/㎡

484

480

11

砖混结构

350

元/㎡

385

380

12

砖瓦房

250

元/㎡

275

270

13

泥瓦房

230

元/㎡

253

250

14

各种简易瓦房

220

元/㎡

242

240

15

玻璃钢架盖板(顶)

238

元/㎡

262

260

16

钢架棚(彩钢铁架棚)

136

元/㎡

150

150

17

钢架棚

100

元/㎡

110

110

18

砖木结构瓦盖棚

100

元/㎡

110

110

19

透光瓦盖简易棚

80

元/㎡

88

90

20

瓦屋面上再铺一层彩钢瓦层作防水或隔热使用

42

元/㎡

46

50

21

石棉瓦棚

70

元/㎡

77

80

22

(三)、半成品房

钢混柱

850

元/㎥

935

940

24

红砖房

330

元/㎡

363

360

25

水泥砖块房

250

元/㎡

275

270

26

毛石基础

200

元/㎥

220

220

27

水池(砌一部份)

330

元/座

363

360

28

楼面已布钢筋

400

元/㎡

440

440

29

地梁

460

元/㎥

506

500

30

(四)、木夹板层

结构基本稳固、用普通木材、简陋施工

45

元/㎡

50

50

31

结构基本稳固、用普通木材、材质较好、隔板铺设整齐、有完善的维护措施

100

元/㎡

110

110

32

砖瓦(主房):高档木材(如红木类)

320

元/㎡

352

350

33

泥瓦(主房):高档木材(如红木类)

290

元/㎡

319

320

34

砖瓦(附房):高档木材(如红木类)

270

元/㎡

297

300

35

泥瓦(附房):高档木材(如红木类)

240

元/㎡

264

260

36

二、房屋装修及其他设施部分

37

外墙

外墙刷白

7

元/㎡

8

8

39

外墙混浆抹灰

31

元/㎡

34

34

40

外墙瓷砖

110

元/㎡

121

120

41

外墙墙面水泥油

12

元/㎡

13

13

42

内墙

内墙刷白

4

元/㎡

4

5

43

内墙混浆抹灰

20

元/㎡

22

22

44

内墙墙面涂料(含底层)

55

元/㎡

61

60

45

内墙墙面、天面双飞粉

15

元/㎡

17

17

46

墙纸、喷塑、墙布

24.9

元/㎡

27

27

47

内墙零星瓷砖

80

元/㎡

88

88

48

内墙瓷砖

60

元/㎡

66

66

49

大理石墙面砖(中国黑)

241.54

元/㎡

266

266

50

大理石墙面(大花芝麻黑长600宽420厚60)

486.36

元/㎡

535

540

51

大理石墙面(大花芝麻黑长500宽300厚120)

853.54

元/㎡

939

940

52

大理石墙面(锈石)

185.44

元/㎡

204

200

53

墙面、柱面、天棚面等涂料(含底层)

55

元/㎡

61

60

54

地板

水磨石地板(含琉璃分隔条、找平层)

80

元/㎡

88

88

55

水磨石地板(含铜分隔条、找平层)

110

元/㎡

121

120

56

大理石地面(岑溪红)

170.14

元/㎡

187

190

57

大理石地面(芝麻白、(三宝红)

149.74

元/㎡

165

165

58

大理石地面(新疆红)

246.65

元/㎡

271

270

59

大理石地面(中国黑)

216.88

元/㎡

239

240

60

室内实木地板

200

元/㎡

220

220

61

室内复合木地板

132.78

元/㎡

146

140

62

防滑砖

91.28

元/㎡

100

100

63

陶瓷地板

75

元/㎡

83

80

64

水泥砂浆楼地板

20

元/㎡

22

22

65

红模板地面(墙面)

43

元/㎡

47

47

66

欧式构件

欧式构件门窗框(套)

40

元/m

44

44

67

欧式构件柱

60

元/m

66

66

68

防盗网

不锈钢防盗网

90

元/㎡

99

100

69

钢筋防盗网

70

元/㎡

77

77

70

台阶

砼台阶

320

元/㎥

352

350

71

室外台阶

204.8

元/㎥

225

225

72

室外大理石台阶面层

230

元/㎡

253

250

73

吊顶

铝扣板吊顶

90

元/㎡

99

100

74

埃特板吊顶

110

元/㎡

121

120

75

石膏吊顶

60

元/㎡

66

66

76

塑料板吊顶

50

元/㎡

55

55

77

铝塑板吊顶

95

元/㎡

105

100

78

密度纸压板吊顶

50

元/㎡

55

55

79

石膏条饰边吊顶

10

元/m

11

11

80

 

木质吊顶

87.14

元/㎡

96

95

81

电视墙

普通

100

元/㎡

110

110

中档

300

330

330

高档

500

550

550

82

木博古架(固定)(可移动的不给予补偿)

700

元/㎡

770

770

83

钢架(钢货架)

180

元/㎡

198

200

84

砼楼地面

45

元/㎡

50

50

85

壁衣柜(固定型)(可移动衣柜的不给予补偿)

650

元/㎡

715

710

86

琉璃瓦瓦片

70

元/㎡

77

77

87

琉璃屋脊

35

元/m

39

40

88

不锈钢宣传栏

210

元/㎡

231

230

89

兽头

120

元/件

132

130

90

浮雕

383

元/㎡

421

420

91

便盆

50

元/个

55

55

92

洗手盆、洗菜盆

110

元/个

121

120

93

室外门

防盗门

1000

元/樘

1100

1100

94

室外防盗门

450

元/㎡

495

500

95

普通不锈钢防盗门

700

元/㎡

770

770

96

304不锈钢防盗门(0.8厚)

900

元/㎡

990

990

97

304不锈钢防盗门(1.0厚)

1000

元/㎡

1100

1100

98

304不锈钢防盗门(1.2厚)

1260

元/㎡

1386

1400

99

室外普通铁板门

150

元/㎡

165

165

100

室外铁门(钢筋或钢管焊接)

90

元/㎡

99

100

101

室外铁门(烤漆非标准铁门)

150

元/㎡

165

165

102

室外金丝楠等老木门

1800

元/㎡

1980

1980

103

卷帘门

80

元/㎡

88

88

104

室外拉闸门(铁)

90

元/㎡

99

100

105

拉闸门

250

元/㎡

275

275

106

室外拉闸门(不锈钢)

250

元/㎡

275

275

107

室外铁板门1.2mm平板双面

250

元/㎡

275

275

108

室外镀锌钢板门0.45mm

130

元/㎡

143

140

109

室外镀锌钢板门0.3mm

115

元/㎡

127

130

110

室外不锈钢卷闸门0.9mm

200

元/㎡

220

220

111

室外不锈钢卷闸门0.7mm

170

元/㎡

187

190

112

室外不锈钢卷闸门0.6mm

75

元/㎡

83

80

113

室外铝合金卷闸门0.9mm

90

元/㎡

99

100

114

室外扁钢拉闸门

170

元/㎡

187

190

115

室外木板门

150

元/㎡

165

165

116

室外普通木门

450

元/㎡

495

500

117

室外不锈钢电推门(不含电机)

1292

元/套

1421

1400

118

室外玻璃抗震门窗

251

元/㎡

276

280

119

木门框

221

元/㎡

243

240

120

室内门

室内门木门框(无门扇)

115

元/㎡

127

127

121

实木包门

650

元/㎡

715

715

122

普通板包门

505

元/㎡

556

556

123

钢化琉璃门

300

元/㎡

330

330

124

落地窗(钢化琉璃制作)

230

元/㎡

253

250

125

不锈钢网门

150

元/㎡

165

165

126

室内防盗门

450

元/㎡

495

500

127

室内普通木门

450

元/㎡

495

500

128

室内玻璃推拉门

210

元/㎡

231

230

129

室内卫生间门

150

元/㎡

165

165

130

铝合金门(套卫生间门单价)

150

元/㎡

165

165

131

室内铝合金纱网门、窗

77

元/㎡

85

85

132

普通纱网门、木制纱网门

77

元/㎡

85

85

133

室内金丝楠等老木门

1800

元/㎡

1980

1980

134

 

铁枝门

66.39

元/㎡

73

73

135

 

铁皮包门

99.59

元/㎡

110

110

136

窗(防盗网)

花窗、水泥花格窗

45

元/㎡

50

50

137

木窗

130

元/㎡

143

140

138

铝合金窗

170

元/㎡

187

190

139

铝合金窗(中空玻璃)

265.56

元/㎡

292

290

140

塑钢窗

149.38

元/㎡

164

160

141

铁枝防盗网

66.39

元/㎡

73

70

142

不锈钢防盗网

82.99

元/㎡

91

90

143

铝合金防盗网

74.69

元/㎡

82

80

144

老木窗(金丝楠等木材)

1800

元/㎡

1980

1980

145

老木窗框(金丝楠等木材)

900

元/㎡

990

990

146

楼梯扶手

海利304不锈钢楼梯扶手

170

元/m

187

190

147

普通不锈钢楼梯扶手

110

元/m

121

210

148

普通钢楼梯扶手

80

元/m

88

88

149

木扶手

260

元/m

286

280

150

水泥制品楼梯扶手

383

元/m

421

420

151

栏杆

不锈钢栏杆

90

元/m

99

100

152

铁艺钢栏杆

170

元/m

187

190

153

陶瓷瓶栏杆

160

元/m

176

180

154

水泥制品栏杆

60

元/m

66

66

155

电线、电杆

室内水电(铜线暗装)

70

元/m

77

77

156

室内水电(只埋线管未穿导线)

30

元/m

33

33

157

室内水电(铜线明装)

50

元/m

55

55

158

室内水电(铝线暗装)

50

元/m

55

55

159

室内水电(铝线明装)

40

元/m

44

44

160

室内水电(临时拉线)

13

元/m

14

14

 

室外电线

10

元/公斤

 

10

161

12米电杆(普通椎型混凝土杆)

2000

元/根

 

2000

162

10米电杆(普通椎型混凝土杆)

1500

元/根

 

1500

163

8米电杆(预应力椎型混凝土杆

500

元/根

 

500

164

6米电杆(预应力椎型混凝土杆)

400

元/根

 

400

165

12米电杆(预应力椎型混凝土杆)

800

元/根

 

800

166

10米电杆(预应力椎型混凝土杆)

550

元/根

 

550

167

室外排污水泥管

室外排污水泥管Φ300mm

35

元/m

39

40

168

室外排污水泥管Φ400mm

45

元/m

50

50

169

室外排污水泥管Φ500mm

60

元/m

66

66

170

室外镀锌钢管

室外镀锌钢管(Φ15)

4.2

元/m

5

5

171

室外镀锌钢管(Φ20)

5.5

元/m

6

6

172

室外镀锌钢管(Φ32)

8.1

元/m

9

9

173

室外镀锌钢管(Φ40)

12.9

元/m

14

14

174

室外镀锌钢管(Φ50)

16.4

元/m

18

18

175

室外镀锌钢管(Φ65)

22.3

元/m

25

25

176

室外镀锌钢管(Φ80)

28

元/m

31

31

177

室外镀锌钢管(Φ100)

36.5

元/m

40

40

178

室外镀锌钢管(Φ125)

50.5

元/m

56

56

179

室外镀锌钢管(Φ150)

59.8

元/m

66

66

180

室外塑料排水管

室外塑料排水管(Φ50)

5.2

元/m

6

6

181

室外塑料排水管(Φ75)

6.8

元/m

7

7

182

室外塑料排水管(Φ90)

11.5

元/m

13

13

183

室外塑料排水管(Φ110)

17.2

元/m

19

19

184

室外塑料排水管(Φ160)

28.4

元/m

31

31

185

 

室外塑料排水管(Φ200)

45

元/m

50

50

186

室外塑料进水管(管径15)

4

元/m

4

4

187

室外塑料进水管(管径20)

5.2

元/m

6

6

188

室外塑料进水管(管径32)

7.5

元/m

8

8

189

排洪水泥管Φ1000mm

342.14

元/m

376

380

190

排洪水泥管Φ600mm

137.24

元/m

151

150

191

家用水柜、水池(200㎥以下)

250

元/㎥

275

280

192

家用水井

2200

元/眼

2420

2400

193

沼气池

520

元/㎥

572

570

194

化粪池

3000

元/个

3300

3300

195

粪井

2000

元/个

2200

2200

196

篮球场

120

元/㎡

132

130

197

戏台

120

元/㎡

132

130

198

零星砼工程

476

元/㎥

524

520

199

水沟

明沟

120

元/m

132

130

200

砖砌暗沟

120

元/m

132

130

201

石砌暗沟

120

元/m

132

130

202

挡土墙

砖砌挡土墙

200

元/㎥

220

220

203

片石浆砌挡土墙

160

元/㎥

176

180

204

片石干砌挡土墙

80

元/㎥

88

88

205

 

猪栏

50

元/㎡

55

55

206

女儿墙

250

元/㎥

275

280

207

雨篷

混凝土雨篷

300

元/㎡

330

330

208

钢架雨篷

120

元/㎡

132

130

209

晒台

三七灰土晒台

35

元/㎡

39

40

210

水泥砂浆晒台

40

元/㎡

44

44

211

混凝土晒台

45

元/㎡

50

50

212

竹晒台

15

元/㎡

17

17

213

柜、火灶

厨柜(不含水龙头、洗菜池)

500

元/m

550

550

214

定制鞋柜、书柜(固定型)(可移动的不给予补偿)

414.94

元/m

456

460

215

吊柜

348.55

元/m

383

380

216

铝合金玻璃柜

190.87

元/m

210

210

217

省柴灶

600

元/套

660

660

218

大理石火灶

300

元/m

330

330

219

普通灶

300

元/套

330

330

220

 

无烟灶台

414.94

元/套

456

460

221

普通菜台

425

元/m

468

470

222

砖砌洗手台(三面贴砖)

248.96

元/个

274

270

223

不锈钢洗菜池

99.59

元/个

110

110

224

柱盆

99.59

元/个

110

110

225

不锈钢毛巾架

66.39

元/副

73

70

226

洗菜池、洗脸池水龙头

29.05

元/个

32

30

227

冷热两用沙龙头

99.59

元/个

110

110

228

散水

40

元/㎡

44

44

229

零星砌体

170

元/㎥

187

190

230

盖板

钢架玻璃盖板

238

元/㎡

262

260

231

钢架彩钢瓦盖板

136

元/㎡

150

150

232

隔热层

42

元/㎡

46

46

233

避雷针

179

元/根

197

200

234

围墙

砖、石围墙

100

元/㎡

110

110

235

泥围围墙

60

元/㎡

66

66

236

篱笆围墙

30

元/㎡

33

33

237

土地庙

35000

元/座

38500

38000

238

变压器

20千伏以下

150

元/伏

165

165

239

50千伏以下

130

元/伏

143

140

240

500千伏以下

110

元/伏

121

120

241

普通木板隔墙

150

元/㎡

165

165

242

五合板隔墙(双面钉板)

150

元/㎡

165

165

243

铝板隔墙(套卫生间门单价)

150

元/㎡

165

165

244

铁丝网

10

元/㎡

11

11

245

大理石踢脚线

150.09

元/㎡

165

165

246

大理石门窗配套(构件)

180

元/m

198

198

247

大理石室内窗台面

256.72

元/㎡

282

280

248

大理石楼梯踏步

326.5

元/㎡

359

360

249

楼梯侧面三角贴大理石

450

元/㎡

495

500

250

大理石洗手台

646.62

元/㎡

711

700

251

室外石台两侧大理石围护花圃

270

元/m

297

300

(每块厚0.15m、高0.4m)

252

楼梯踏步瓷砖

117.85

元/㎡

130

130

253

陶瓷制品踢脚线

96.58

元/㎡

106

100

254

室内防滑地胶

42.03

元/㎡

46

46

255

钛合金板包柱

266.6

元/㎡

293

290

256

金黄色五角星外墙构件

300

元/个

330

330

257

花式外墙构件(长1.2米、宽0.5米)

300

元/个

330

330

258

沉渣井

400

元/㎥

440

440

259

琉璃屋脊大龙

3000

元/套

3300

3300

(大龙一对,每条大龙长≥1.5米、含龙珠、龙旗)

260

琉璃屋脊大龙

2000

元/套

2200

2200

(大龙一对,每条大龙长≦1.5米、含龙珠、龙旗)

261

马桶

850

元/个

935

940

262

冲水箱

80

元/个

88

88

263

固定墙镜

66.39

元/㎥

73

70

264

镀锌铁皮

18.28

元/㎡

20

20

265

吸顶灯

41.49

元/盏

46

46

266

吊灯

149.38

元/盏

164

160

267

壁灯

49.79

元/盏

55

55

268

木隔断

182.57

元/㎥

201

200

269

铝合金玻璃隔断

207.47

元/㎥

228

230

270

不锈钢隔断

414.94

元/㎥

456

460

271

钢筋砼梁(楼板结构梁)

1000

元/㎥

1100

1100

272

窗口木包边

105.2

元/㎡

116

120

273

卵石面层,平铺

112.66

元/㎡

124

120

274

方钢架木制踏板简易楼梯

180

元/㎡

198

200

275

琉璃屋脊小狮子(0.4m高)

300

元/个

330

330

七、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改移沟渠断面民尺寸(宽cm× 高 cm)

项目名称

单位

综合单价(元)

   

1

面上渠道80×80以下平 均单价

现浇砕结构砌体沙浆抹面

元/米

436

480

480

2

200×150 (干渠)

现浇砕结构砌体沙浆抹面

元/米

186

205

200

M7. 5浆砌块石,基础

元/米

260

286

290

浆砌块石,挡土墙

元/米

817

899

900

3

300×300 (排涝)

土方开挖

元/米

112

123

120

M7. 5浆砌块石,基础

元/米

468

515

500

浆砌块石,挡土墙

元/米

2041

2245

2250

4

600×400 (排涝)

土方开挖

元/米

126

139

140

M7. 5浆砌块石,基础

元/米

470

517

500

浆砌块石,挡土墙

元/米

2484

2732

2700

  对以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水利设施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由具体实施征拆的部门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八、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不含坟墓占地面积土地补偿)

  棺坟5年以内(不含5年)每座补偿13000元;棺坟超过5年(含5年)每座补偿10000元。组合墓志碑坟:高档的每座补偿8000元,普通的每座补偿6000元; 单墓志碑坟每座补偿5000元;无墓志碑坟每座补偿4000元。 无主坟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迁移处理。

  九、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一)涉及电力、通信、燃气、光缆等其他专项设施的,由征收单位与物主具体协商补偿。

  (二)各类学校用房、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水柜水井等设施,乡村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由相关部门进行回建。

  (三)对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的部分的各种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若征地涉及列为文物保护的文物,由文物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补偿价格。

  十、未列入上述补偿范围的,其补偿标准由征地机构与被征地拆迁对象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