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政发〔2020〕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岑溪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岑溪市十六届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市委十四届第81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岑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岑溪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梧政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岑溪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二条《岑溪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所指征收土地的用途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和工业项目等建设用地,不包括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公路、铁路、大型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军用设施用地。
第三条岑溪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征收拆迁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岑溪市征地搬迁安置服务中心与岑溪市征地搬迁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实行依法公开、合情合理与顾全大局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发布征地预公告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被征地单位 (个人)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条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签订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镇、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协商征地。
第九条补偿后的青苗、果树、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收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清理。
第十条征地拆迁工作参与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凡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应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征地工作。对无理取闹,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涉及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供水管道、水利项目和道路等设施需要迁移的,有关权属人要主动配合及时迁移,迁移费用由负责征地拆迁单位(机构)与有关权属人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被征收土地或被拆迁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拒绝征收或拒不迁移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征收水田、旱地(林地除外),按所征面积的5%配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亩)用作回留用地(国有划拨性质),供被征地集体组织发展集体经济使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回留用地不得以分卡建私宅的形式分配,生产组集体可选择有土地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对回留用地进行评估折价,由政府以有偿方式收购。征收作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公共服务、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及风力发电等公共设施项目用地不予安排回留用地。
第十五条各个征地项目由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镇政府在启动征地前期拟订包含征地范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类别及安置方式、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地拆迁完成时间节点等内容的征地方案,即“一地一方案”,并报岑溪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为更好地开展征地的相关后续工作,对所征地块应先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规划落实并公布回留用地方案后再开展征地的相关工作,使用测绘仪器测量所征地块及房屋拆迁面积。项目用地界址临时围挡工作由征地工作队或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妥善解决征地拆迁对象户的实际问题,稳妥推进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多元化渠道的开展,施行以货币折算补偿为主,其他安置补偿方式为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各征地拆迁项目在启动前期制订相关的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偿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参照《岑溪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岑政发〔2020〕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岑溪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岑溪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岑政发〔2013〕29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征地、拆迁等各项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条《岑溪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仅针对征收岑溪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二十一条《岑溪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由岑溪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岑溪市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
2.社公、坟山类补偿标准
3.果树类补偿标准
4.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岑溪市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
第一区片:岑城镇
一、水田(含鱼塘):68000元/亩
二、旱地:39000元/亩
三、林地:25000元/亩
附着物补偿标准:
(1)鱼苗:2000元/亩
(2)水稻:1947.4元/亩
(3)旱地作物:973.7元/亩
(4)苗圃类:按品种、种植年限、树冠大小,每亩按1000~5000元补偿
第二区片:马路镇、南渡镇、水汶镇、大业镇、筋竹镇、归义镇、糯垌镇
一、水田(含鱼塘):63000元/亩
二、旱地:37000元/亩
三、林地:23000元/亩
附着物补偿标准:
(1)鱼苗:2000元/亩
(2)水稻:1749.1元/亩
(3)旱地作物:874.6元/亩
(4)苗圃类:按品种、种植年限、树冠大小,每亩按1000~5000元补偿
第三区片:大隆镇、梨木镇、诚谏镇、安平镇、三堡镇、波塘镇
一、水田(含鱼塘):62000元/亩
二、旱地:36000元/亩
三、林地:22000元/亩
附着物补偿标准:
(1)鱼苗:2000元/亩
(2)水稻:1613.4元/亩
(3)旱地作物:806.7元/亩
(4)苗圃类:按品种、种植年限、树冠大小,每亩按1000~5000元补偿
附件2
社公、坟山类补偿标准
一、寄坟:500元/只
二、土坟:1500元/座
三、肉坟:2500元/座
四、砖坟(含水泥坟):4000元/座
五、迁移社公:5000元/座
附件3
广西岑溪市征地拆迁果树类补偿标准
名称 |
规格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龙眼、荔枝、柚子类 |
株 |
未挂果,能移植 |
8-10 |
合理种植范围60株/亩 |
株 |
未挂果,不能移植 |
25-30 |
||
株 |
已挂果且树冠直径2米以内 |
50 |
||
株 |
挂果多年且树冠直径2-3.5米 |
55-150 |
||
株 |
挂果多年且树冠直径3.5-5米 |
150-300 |
||
株 |
挂果多年且树冠直径超5米 |
300-1000 |
||
板栗、蜜梨类 |
株 |
未挂果,能移植 |
8-10 |
|
株 |
未挂果,不能移植 |
25-30 |
||
株 |
已挂果且树冠直径2米以内 |
100 |
||
株 |
挂果多年且树冠直径2米以上 |
100-400 |
||
黄皮、柿子等其他类果树 |
株 |
能移植 |
5 |
芭蕉、木瓜树高1.5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
株 |
不能移植 |
10 |
||
株 |
树冠直径1米以内 |
30 |
||
株 |
树冠直径1-5米 |
30-100 |
||
株 |
挂果多年且树冠直径超5米 |
100-200 |
||
柑橘类(含砂糖橘) |
株 |
未挂果 |
25-50 |
合理种植范围100株/亩 |
株 |
已挂果,按树冠直径大小及挂果情况 |
30-150 |
||
佛手 |
株 |
未挂果 |
5-10 |
|
株 |
已挂果,按树冠直径大小及挂果情况 |
30-150 |
||
坚果 |
株 |
种植4-6年已挂果按树冠情况 |
100-200 |
|
株 |
种植时限较长,且挂果特别多、树冠较大 |
300-800 |
||
株 |
零星种植,且在合理种植范未挂果的 |
10-30 |
合理种植范围50株/亩 |
|
火龙果、百香果 |
亩 |
已挂果 |
3000 |
零星种植按杂果类补偿 |
亩 |
未挂果幼苗 |
1000 |
||
菠萝 |
亩 |
按疏密程度计价 |
1000-3000 |
零星种植按杂果类补偿 |
肉桂、八角及油茶类 |
亩 |
种植时间达三年以上的按其疏密程度计价 |
5000-8000 |
|
亩 |
种植时间达三年以下二年以上的按其疏密程度计价 |
3000-5000 |
||
亩 |
种植时间达二年以下一年以上的按其疏密程度计价 |
1500-3000 |
||
棵 |
零星种植、且种植时间三年以上 |
4-10 |
||
棵 |
零星种植、且种植时间三年以下 |
1-4 |
||
杉、松、桉树、相思类及其他用材林 |
株 |
成熟林(含近成熟林) |
10 |
|
杉、松、其他用材林的人工林 |
亩 |
幼龄、中龄林 |
800-1500 |
不成材的不予补偿 |
杉、松、其他用材林的人工林 |
亩 |
1-2年生 |
500-800 |
|
桉树、相思类人工林 |
亩 |
1-2年生 |
600-1200 |
|
桉树、相思类人工林 |
亩 |
3-4年生 |
1200-1800 |
|
不成材的人工造林 |
亩 |
种植1年 |
300-500 |
不成材的杂木类不予补偿 |
亩 |
2年以上 |
500-700 |
||
篙竹、黄竹、丹竹类竹子 |
根 |
成材 |
2 |
不成材的不予补偿 |
大竹、勒竹等 |
根 |
成材 |
3 |
不成材的不予补偿 |
注:对确定征地范围后抢种的果树、竹、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4
广西岑溪市征地拆迁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装修 |
㎡ |
1100 |
|
无装修 |
㎡ |
950 |
||
基础(按主屋首层占地面积) |
㎡ |
900 |
建一层,按一层的50%补偿;建二层的,按一层的70%补偿;建三层的,按一层的90%补偿;建四层以上的,按一层的100%补偿。 |
|
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 |
装修 |
㎡ |
900 |
|
无装修 |
㎡ |
800 |
||
基础(按主屋首层占地面积) |
㎡ |
700 |
建一层,按一层的50%补偿;建二层的,按一层的70%补偿;建三层的,按一层的90%补偿;建四层以上的,按一层的100%补偿。 |
|
青砖、红砖、砂砖、水泥砖等砖瓦结构 |
简单批灰 |
㎡ |
600 |
|
无装修 |
㎡ |
500 |
||
泥砖瓦结构 |
㎡ |
280 |
||
简易房屋(含油毡面、石棉瓦、铁皮面) |
㎡ |
200 |
||
竹、木、油毡搭盖的简易房屋 |
㎡ |
50 |
||
装饰计价 |
外墙砖110元/㎡,室内普通耐磨砖(含瓷片砖)60元/㎡,花岗岩155元/㎡,抛光砖105元/㎡,铝合金窗170元/㎡ |
|||
石灰、水泥晒场地及天井 |
㎡ |
50 |
||
青砖、红砖、砂砖、水泥砖、石砌体的围墙 |
M³ |
400 |
||
泥砖围墙 |
M³ |
130 |
完好 |
|
砖石、水泥砌体田基 |
M³ |
200 |
||
钢筋混凝土梁、柱、设备基础 |
M³ |
800 |
已捣制 |
|
粪坑 |
M³ |
100-150 |
正在使用 |
|
砖瓦窑 |
座 |
2000-4000 |
正在使用 |
|
石灰窑及水井 |
个 |
1300-2200 |
视大小及质量情况 |
|
手压井 |
个 |
800 |
||
水池、沼气池 |
M³ |
450 |
含配套设施 |
|
迁移自来水管(金属) |
4分管/米 |
8 |
||
6分管/米 |
10 |
|||
1寸管/米 |
15 |
|||
1.5寸管/米 |
20 |
|||
2寸管/米 |
25 |
|||
3寸管/米 |
35 |
|||
迁移自来水管(塑料) |
2分管/米 |
1.5 |
||
4分管/米 |
3 |
|||
6分管/米 |
5 |
|||
8分管/米 |
8 |
|||
1寸管/米 |
9 |
|||
1.2寸管/米 |
10 |
|||
1.5寸管/米 |
11 |
|||
2-3寸管/米 |
12 |
|||
4寸管/米 |
13 |
|||
8寸管/米 |
15 |
|||
电话迁移 |
户 |
150 |
||
有线电视迁移 |
户 |
250 |
注:1.对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等线路迁移及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或补偿金额较大、投资较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
2.对确定征地范围后属于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