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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4-04
  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府规〔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中、区、市直驻县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0月28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马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

  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并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适用《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本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管理、协调、指导等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是本县集体土地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主体实施单位,并成立本辖区征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征地和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

  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人社局、信访局、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经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县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划分为3个区片。项目涉及区片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第五条 征地完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县自然资源局、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备案。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按自治区、南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项目前期推进单位拟定征地范围,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审核拟征地范围后,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在发布征地预公告的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及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由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延期手续。

  在土地征收预公告有效期限内,自然资源、发改、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十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应该及时会同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分测绘、调查登记等工作,并确保成果符合马山县集体土地征收成果资料提交标准。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征拆小组开展下列与征地拆迁补偿有关的前期工作:

  (一)拟征收土地现状等情况调查;

  (二)拟征收土地上青苗、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清点丈量(测量);

  (三)拟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涉及的补偿安置等情况的调查。

  (四)审核、确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和每户人均征地面积等信息。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认定。

  被征拆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未按要求停止建设的,新建部分不予认定补偿。

  被拆迁人新房已经建成,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完全装修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装修。未按要求停止装修的,新装修部分不予认定补偿。

  第十三条 项目用地批复后,涉及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按相关调处规定处置。在做好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先行让地施工或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共同签订协议并提存征地补偿款,待调处完成后,按调处结果或最终的调处决定拨付征地补偿款。

  第十四条 项目用地实施供地前,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应当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所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纳入项目征地成本。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相关乡(镇)政府将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及人均征地面积等信息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十五条 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将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报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核通过并完成补偿款支付后,交由县自然资源局纳入土地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已办理被拆迁房屋和建(构)筑物等产权登记的,在完成拆迁补偿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或变更不动产登记。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项目用地范围内电力、电信、光缆、供水、供油、供气等管线的迁改工作,具体由项目前期推进单位与相关单位对接实施。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 各区片土地补偿费、连片青苗补偿费、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附件《马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为平衡县辖区内的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测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90日内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县城规划区内[东至东风坳(刁结坳),西至三十六坡(白山镇行政区域)和合群社区百六屯,南至木棉路口,北至造华村路口](待县国土空间规划发布后,以城镇开发边界为准)按2.6万元/亩给予奖励。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可以适当奖励,奖励幅度不超过1.0万元/亩,具体由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内,因连片开发需要征收农用地且符合安置条件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留地安置或留地安置货币补偿方式拓宽安置途径。

  县城规划区外,因公益类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不给予留地安置;因商业开发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留地安置,具体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审定。留地安置符合规划的,只转不征。

  (一)县城规划区内留地安置分为产业用地安置和住宅式小区安置。产业用地安置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总面积的10%划拨给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住宅式小区安置,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总面积的15%(含小区道路等公共用地)采取就地或异地安置方式将安置地划拨给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进行安置。

  (1)安置地实行统一征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方式供地。

  (2)安置地的“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费用由县财政筹措担负,并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3)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安置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为该安置地办理商品房相关的立项、规划、预售等手续。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安置用地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依法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同意,并持村民会议决议(附签名表)、乡镇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且取得县发改局申报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建设规划申请。

  (二)留地安置货币补偿。县城规划区内确实无条件安排留地安置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不接受留地安置的,可以申请留地安置货币补偿,留地安置货币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第四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一节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按住宅房屋给予认定补偿安置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为已建成,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用于居住生活的私有住宅房屋;

  (二)属于批准建筑占地范围内并与主体住宅房屋结构一致且生活配套的其他房屋;

  (三)正在进行建设且显著用于居住用途并已经完成封顶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住宅房屋,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一)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征收土地拆迁合法的住宅地、地上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按照征收时评估价(根据房屋位置、建设年限、装修情况、成新率等)对被拆迁人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再回建安置。评估程序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估按照房地一体化方式实施,房屋补偿单价已包含评估范围内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价值,不再另行支付征地补偿费。

  实行评估价补偿的,不再适用其他安置方式。

  (二)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列入拆迁合法住宅除了按《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给予建筑面积重置价格补偿和拆迁补助费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在有条件区域内按原宅基地占地面积与安置地面积对等(1:1)安排回建宅基地,若原宅基地占地面积与安置地面积略有差异,则按评估价进行对应补偿。

  采取重置价补偿安置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标准给予征地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发布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后新建、加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补助。被拆迁人及时自行拆除或主动协助拆迁人实施拆除的,视房屋的不同结构,可按简易结构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助拆费。但有关行政机关已按规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设房屋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用地单位应当负担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具体详见附件),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房屋拆迁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的,适用评估价部分建筑面积的拆迁补偿费单价可在评估单价基础上上浮20%给予奖励。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30日内配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对属于认定补偿范围内的实有房屋,可按相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10%给予奖励。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45日内配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对属于认定补偿范围内的实有房屋,可按相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5%给予奖励。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45日内未能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被拆迁需要转学的,由乡(镇)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第二节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办公、文化娱乐设施用房等合法房屋,需要易地重建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相应类别给予重置价补偿。

  被拆迁房屋占地及附属配套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杂物房、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养殖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及其他简易设施,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回建安置。

  第三节  坟墓迁移补偿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上坟墓迁移,由坟墓所有权人自行组织实施迁移,按规定支付迁移补偿费,坟墓所有权人积极配合坟墓迁移工作的,可适当给予迁移奖励。

  (一)坟墓所有权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45日内配合签订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实施迁移的,可按相应规定迁移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坟墓所有权人在《迁坟通告》规定期限内配合签订迁坟协议并自行迁移的,可按相关规定迁移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

  (三)超过《迁坟通告》规定期限后实施迁移的,不再给予迁移奖励。

  第三十条  项目用地批复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尚有坟墓未达成迁移补偿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发布迁坟通告。迁坟通告规定期限届满无人认领登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部门及相关部门实施迁移,迁移费用按迁坟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已由文物部门鉴定(认定),向社会公告,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知名人士以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其迁移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商县文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核定。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坟墓迁移时不予补偿:

  (一)未实际存在墓葬人的;

  (二)墓葬以前迁出的;

  (三)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新增的。

  第四节  园林绿化苗木迁移补偿

  第三十三条  园林绿化苗木补偿可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或支付苗木补偿费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一)苗木是盆(罐)栽或袋栽方式种植的,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方式据实给予补偿;

  (二)苗木属于地栽种植的,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给予补偿。

  苗木所有权人申请实施迁移并具备迁移条件的,也可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方式进行补偿。苗木迁移费包括移植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和苗木损失费、养护费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方式给予补偿的,由苗木所有权人拟定搬迁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迁移费用。评估报告经县财政评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核。

  第三十五条  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给予补偿,苗木属于已确定补偿标准的零星种植青苗范围的,根据零星青苗补偿标准,结合株数、胸径等因素核定补偿费用;苗木未纳入已确定补偿的零星种植青苗范围的,补偿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苗木所有权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县财政评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核。

  第三十六条  国家二级以上保护植物、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苗木以及属于科学研究范围的苗木,其迁移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商县行政审批局、园林、农业、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核定。

  第三十七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苗木迁移,不予补偿:

  (一)苗木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有效的;

  (二)属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植物,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

  (三)已经枯死的;

  (四)超过科学合理密度种植的部分;

  (五)在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

  第三十八条  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补偿的,在足额支付补偿后,已补偿的苗木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进行处置。无法处置的,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商县园林部门共同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村民自治原则,公开、透明、合理地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协调解决内部补偿款分配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或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要将征地工作纳入常规性监督检查范围,对违反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有关规定的,责令进行改正。

  第四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人员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冒名顶替、冒领征地补偿费用,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实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改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过渡费等具体补偿补助标准按本办法附件《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与安置标准》执行。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拆迁的附着物市、县没有明确规定补偿标准的,按拆迁当年市场价进行补偿或由双方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四十六条  《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中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四十七条  《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所称项目前期推进单位是指办理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前,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报批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工作的单位。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其补偿按照项目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土地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2016年3月28日公布的《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马政发〔2016〕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与安置标准

  附件

  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与安置标准

  为了顺利推进我县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广西马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按马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马山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如下(插花地补偿标准,按土地实际所在区片征地综合地价执行)。

  马山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一览表

  区片名称 区片范围 2020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亩)

  第一区片 白山镇:新汉村、上龙村、大同村、合群社区、合作社区、内学村、兴华村、西华社区、四达社区、镇北社区、同富社区、新兴社区、中学社区、造华村、立星村。 57500 23000 34500

  第二区片 林圩镇:林圩社区、大塘村、新华村、七贤村、苏仅村、合理村、伏兴村、东庄村、六马村、东七村、兴隆村、甘豆村、黄番村、高德村、三和村、片圩村、九平村、联合村、将军村;

  周鹿镇:周鹿社区、里龙村、琴马村、马周村、周水村、三星村、武平村、石塘村、坛沙村、坛利村、南邦村、妙圩村、上荣村、大坛村、爱旗村、双联村、杨树村、拔翠村、智超村;

  乔利乡:乔利社区、红旗湖社区、那料村、东良村、东鸡村、北良村、古楼村、乐圩村、兴科村、三乐村、苏博村;

  永州镇:永州社区、台山村、青春村、五弄村、胜利村、俊龙村、大旺村、造加村、德育村、坡埂村、宁寿村、三村村、州圩村、平山村、亲爱村、永久村、龙角村、青山村;

  古零镇:古零社区、羊山村、乔老村、古统村、上岭村、新黄村、乐平村、上级村、六合村、安善村、里民村、石丰村、杨圩村、新杨村、六农村;

  白山镇:民族村、尚新村、民新村、古腰村、三联村、玉业村;

  百龙滩镇:大球社区、南新村、勉圩村、大龙村、大完村、龙昌村。 49700 19880 29820

  第三区片 古寨乡:古寨社区、本立村、民兴村、民乐村、古棠村、古今村、加善村、加显村、龙林村;

  加方乡:加方社区、加乐村、民治村、龙开村、加春村、大陆村、龙岗村、忠党村、内双村、内金村、福兰村、加让村、琴让村、花衣村、新联村、局仲村、龙头村;

  金钗镇:乐江社区、东屏村、龙塘村、独秀村、把读村、加雅村、加妙村、龙印村;

  里当乡:里当社区、内钱村、加荣村、太平村、青龙村、雅联村、龙那村、龙桂村、北屏村、龙琴村。 46500 18600 27900

  (说明:永久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1.1;集体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标准×0.8;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标准×0.4)

  二、广西马山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一)连片青苗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上连片种植的地上农作物(水稻、玉米、黄豆、花生、红薯、木薯、甘蔗等),按所在区片征地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标准的10%给予补偿。

  2.集体土地上连片种植的林木

  (1)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1600元~2000元/亩,未成熟林2800元~3300元/亩,幼林、新造林1000元~1200元/亩。

  (2)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1400元~1600元/亩。

  (3)防护林、特殊用途林,4300元~5200元/亩。

  (4)经济林、速生桉尚未投产或投产不足三年的,1800元~2000元/亩。

  (5)桑树(苗)常规种植株数(2600~3000株/亩)的,4000~6000元/亩。

  (6)黄花梨树(苗)φ1cm以下培育苗圃的,15000~18000元/亩。

  (二)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零星青苗一般指在房前屋后、宅旁隙间、田间地头、鱼塘塘基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作物,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芭蕉、香蕉:高为0.5米以下的,每株5元;0.5-1米的,每株10元;高为1米以上未结果的,每株20元;已结果的,每株50元。

  2.木瓜:木瓜苗,每株8元;未结果的,每株20元;已结果的,每株25元。

  3.杉树、松树、桉树:φ10cm以下的,每棵10-20元;φ10-20cm的,每棵25-50元;φ20cm-30cm的,每棵60-100元;φ30cm以上的,每棵120-250元。

  4.柏树、相思树、桂皮树、木棉树:φ10cm以下的,每棵10-30元;φ10-20cm的,每棵40-80元;φ20cm-30cm的,每棵100-150元;φ30cm以上的,每棵180-300元。

  5.苦楝树、椿木、菜豆树、杂木:φ10cm以下的,每棵:5-15元;φ10-20cm的,每棵20-35元;φ20cm-30cm的,每棵50-85元;φ30cm以上的,每棵100-200元。

  6.榕树、樟树:树苗,每棵10元;φ5-10cm的,每棵15-40元;φ10-20cm的,每棵50-250元;φ20-30cm的,每棵300-500元;φ30-40cm的,每棵550-800元;φ40-50cm的,每棵850-1200元;φ50-60cm的,每棵1250-1500元;φ60cm以上的,每棵1800-2500元。

  7.五眼果树,桐油树、刺桐:φ5cm以下的,每棵3-5元;φ5-10cm的,每棵10-20元;φ10-40cm的,每棵20-50元;φ40cm以上的,每棵60-80元。

  8.桑树、水葡萄、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φ5cm以下的,每棵6-8元;φ5-10cm的,每棵10-25元;φ10-20cm的,每棵30-60元;φ20cm以上的,每棵70-100元。

  9.葡萄:1年生产期以下的,每棵3-6元;2年生产期的,每棵8-20元;3年生产期的,每棵25-45元;4年生产期以上的,每棵50-60元。

  10.火龙果:8条枝条以下·根的,每株10-20元;8-15条枝条·根的,每株30-80元;16-20条枝条·根的,每株160元; 20条枝条以上·根的,每株250-350元。

  11.芒果树、杨桃树、柚子树、枇杷树、沙梨树:φ5cm以下的,每棵8-15元;φ5-10cm的,每棵20-60元;φ10-20cm的,每棵70-140元;φ20cm-30 cm的,每棵150-300元;φ30 cm以上的,每棵350-400元。

  12.红心柚、大果杨梅:φ3cm以下的,每棵10-25元;φ3-5cm的,每棵30-80元;φ5-10cm的,每棵100-200元;φ10cm-15 cm的,每棵220-350元;φ15 cm以上的,每棵400-500元。

  13.柑果树、橙果树、桃树、扁桃树、黄皮树、三华李树、番石榴树、人参果树、大青枣树:φ5cm以下的,每棵5-12元;φ5-10cm的,每棵15-50元;φ10-20cm的,每棵60-100元;φ20-30cm的,每棵120-200元;φ30cm以上的,每棵250-300元。

  14.龙眼树、荔枝树:φ3cm以下的,每棵10-30元;φ3-5cm的,每棵40-60元;φ5-15cm的,每棵80-250元;φ15-40cm的,每棵260-700元;φ40-60cm的,每棵750-2000元;φ60cm以上的,每棵2500-3000元。

  15.木菠萝树、榄树:φ5cm以下的,每棵8-20元;φ5-10cm的,每棵25-100元;φ10-40cm的,每棵120-250元;φ40cm以上的,每棵280-500元。

  16.黄花梨、沉香木:树苗,每棵15元;φ3cm以下的,每棵35-60元;φ3-5cm的,每棵65-100元;φ5-10cm的, 每棵110-250元;φ10-20cm的, 每棵300-500元;φ20-30cm的, 每棵700-1500元;φ30cm以上的,每棵1700-3000元。

  17.沃柑树:φ3cm以下的,每棵25-50元;φ3-5cm的,每棵120元;φ6-10cm的,每棵150-210元;φ11-16cm的,每棵240-300元;φ16cm以上的,每棵400元。

  18.砂糖橘树:φ1cm以下的,每棵15元;φ1-3cm的,每棵180元;φ4-6cm的,每棵300元;φ7-9cm的,每棵450元;φ10cm以上的,每棵600元。

  19.八角树:φ1cm以下的,每棵5元;φ1-3cm的,每棵15元;φ4-6cm的,每棵45元;φ7-9cm的,每棵140元;φ10-13cm的,每棵200元;φ14-20cm的,每棵250-400元;φ21-30cm的,每棵450-600元;φ31-40cm的,每棵650-1000元;φ41-60cm的,每棵1200-1600元;φ60cm以上的,每棵2000元。

  20.秋枫树、黄花风玲、酸枝木、宫粉紫荆:φ1cm以下的,每棵15元;φ1-3cm,每棵20-60元; φ4-6cm, 每棵80-120元;φ7-9cm的, 每棵150-200元; φ10-12cm的, 每棵210-360元; φ13-15cm的,400-650元; φ16-19cm的, 每棵700-1000元; φ20cm以上, 每棵1500元。

  21.桂花树:φ1cm以下的,每棵15元;φ1-3cm的,每棵35元; φ4-7cm的, 每棵75元;φ8-10cm的, 每棵150元;φ11-13cm的,每棵250元;φ14-17cm的,300-500元; φ18-20cm的, 每棵700元; φ20cm以上, 每棵850元。

  22.砚木、格木:φ1cm以下的,每棵30元;φ1-3cm的,每棵50-100元;φ4-7cm的, 每棵150-200元;φ8-10cm的, 每棵300-500元;φ11-13cm的, 每棵650-850元;φ14-16cm的,每棵1000-1200元; φ17-19cm的, 每棵1500-1800元;φ20cm以上的, 每棵2500元。

  23.无忧花:φ1cm以下的,每棵15元;φ1-3cm的,每棵25-55元; φ4-6cm的, 每棵75-120元; φ7-9cm的, 每棵130-240元;φ10-12cm的, 每棵250-400元; φ13-16cm的, 每棵500-750元;φ17-20cm的,800-1200元;φ20cm以上的, 每棵1600元。

  24.黄金熊猫:φ1cm以下的,每棵35元;φ1-3cm的,每棵45-135元;φ4-6cm的, 每棵145-350元;φ7-9cm的, 每棵360-560元;φ10-15cm的, 每棵700-1000元;φ16-20cm的, 每棵1200-2000元;φ20cm以上的, 每棵2500元。

  25.杜萸:φ1cm以下的,每棵30元;φ1-3cm的,每棵80元;φ4-6cm的, 每棵200元;φ7-9cm的, 每棵400元;φ10-13cm的, 每棵750元;φ14-16cm的,每棵1000元;φ17-19cm的,1200元;φ20cm以上的, 每棵1500元。

  26.积壳树:φ1cm以下的,每棵2元;φ1-3cm的,每棵15元;φ4-6cm的,每棵45元;φ7-9cm的,每棵80元; φ10-12cm的,每棵120元;φ13-15cm的,每棵150元;φ16-19cm的,每棵250元;φ20cm以上的,每棵450元。

  27.菩提树:φ1cm以下的,每棵25元;φ1-3cm的,每棵60元;φ4-6cm的,每棵120元;φ7-9cm的,每棵250元;φ10-12cm的,每棵400元;φ10-13cm的,每棵600元;φ14-16cm的,每棵800元;φ17-19cm的,每棵1000元;φ20cm以上的, 每棵1200元。

  28.鸡心黄皮树:φ1cm以下的,每棵18元;φ1-3cm的,每棵45元;φ4-6cm的,每棵70元;φ7-9cm的,每棵180元;φ10-12cm的, 每棵350元;φ13-15cm的,每棵600元;φ16-19cm的,每棵800元;φ20cm以上的,每棵1200元。

  29.四川红豆杉:φ1cm以下的,每棵10元;φ1-3cm的, 每棵40元;φ4-6cm的,每棵70元;φ7-9cm的,每棵150元;φ10-12cm的,每棵300元;φ13-15cm的,每棵450元;φ16-19cm的,每棵600元; φ20cm以上的, 每棵800元。

  30.三角梅:φ1cm以下的,每棵15元;φ1-3cm的,每棵20元;φ4-6cm的,每棵45元;φ7-9cm的,每棵80元;φ10-12cm的,每棵120元;φ13cm以上的, 每棵200元。

  31.莪术:φ1cm以下的,每棵12元;φ1-3cm的,每棵40元;φ4-6cm的,每棵60-120元;φ7-9cm的,每棵200-300元;φ10-12cm的,每棵340-400元;φ13-15cm的,每棵450-550元;φ16-19cm的,每棵600-800元;φ20以上的,每棵1200元。

  32.国庆花:φ1cm以下的,每棵10元;φ1-3cm的,每棵45元;φ4-6cm的,每棵75元;φ7-9cm的,每棵100元;φ10-12cm的,每棵180元;φ13-15cm的,每棵200-230元;φ15cm以上,每棵300元 。

  33.金花茶:0.5米高以下,每棵25-50元;0.5-1米高的,每棵50-100元;1-2.5米高的,每棵100-250元;2.5米高以上的,每棵300-500元。

  34.铁皮石斛:仿野生(鲜条),每斤300-500元。

  35.单竹:每株2-3元。

  36.撑蒿竹:每株4-5元。

  37.甜笋竹:每株6-8元。

  38.担挑竹:每株8—13元。

  39.千里香:每株7—25元。

  40.观音麻、榄核莲:每株0.6元。

   41.芋蒙:每株0.2元。

  42.木必子:每株5—7元。

  43.棕叶:15-32元/平方米。

      对本办法未规定补偿标准的特殊果树或其他青苗以个案进行商定补偿,商定不了的,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鱼塘青苗补偿标准

  1.成鱼池塘

   现养殖有青苗的,一类池塘,平均水深≥1米,补偿4000元/亩;二类池塘,0.5米≤平均水深<1米,补偿3000元/亩; 三类池塘,平均水深<0.5米,补偿2000元/亩。

      2.鱼种池塘:补偿标准是成鱼池塘的1.5-2倍。

  三、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果园、鱼塘看守房等)

  1.砖混结构:层高1.8米以下,补偿280元/平方米;层高1.8米-2.5米,补偿380元/平方米;层高2.5米以上,补偿500元/平方米。

  2.砖瓦结构:27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250元/平方米。

  4.泥瓦结构:220元/平方米。

  5.简易结构:100元/平方米。

  6.钢架房:300元/平方米。

  7.钢架棚:3米以下,80元/平方米;3米以上,100元/平方米。

  (说明:农业生产配套用房装修不计入补偿范围)

  (二)杂物房

  1.框架结构:45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35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250元/平方米。

  (说明:上述标准为毛坯房价格,不含装修;补偿标准按层(檐)高2.2米设定,层(檐)每增加或低0.2米,补偿标准相应提高或降低10%。)

  (三)养殖用房

  1.砖木结构:200元/平方米。

  2.砖柱盖瓦棚舍:100元/平方米。

  3.砖木盖瓦棚舍:60元/平方米。

  (四)建(构)筑物等附着物

     1.红青砖围墙:单砖50元/平方米,双砖90元/平方米。

     2.水泥砖围墙:大砖70元/平方米,小砖40/平方米。

     3.红青砖挡土墙:250元/立方米。

     4.片石挡土墙:220元/立方米。

     5.水泥砖挡土墙:150元/立方米。

     6.水沟、水池砌机砖砌体:280元/立方米。

     7.6-8米动力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1100元/条。

  8.10米以上动力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1500元/条。

  9. 4米广播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650元/条。

  10.动力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120元/条。

  11.照明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80元/条。

  12.砖木大门:220元/平方米;

  13.砖混大门:350元/平方米。

      14.简易水井:250-350元/米(深度)。

  15.机打井:300元/米(深度)

  16.水柜、水池:350元/立方米。

  17.沼气池、化粪池:400元/立方米(容积)。

  18.粪井:家用粪井每座1000元;地头粪井每座100元。

  19.镀锌水管:φ10-20mm管:20元/米,φ20-30mm管:30元/米,φ30mm管以上:40元/米。

  20.塑料水管:φ15-20mm管:10元/米,φ20-30mm管:15元/米,φ30mm管以上:20元/米。

  (五)坟墓

  1.迁坟补偿标准

  (1)寄放骸骨坛1000元/坛。

  (2)骨坟,3000元/座。

  (3)肉坟,6000元/座。

  2.迁坟奖励

  (1)骨坟,1000元/座。

  (2)肉坟,2000元/座。

  (六)其它

  1.混凝土地(路)面:20厘米厚以下,50元/平方米;20厘米厚以上,60元/平方米。

  2.青砖地面:20元/平方米。

  3.石板地面:25元/平方米。

  4.红砖地面:30元/平方米。

  5.农用地自动喷灌设施:PE管1000—2000元/亩,PV管1500—3000元/亩。

  6. 农用地自动滴灌设施:PE管600—1500元/亩,PV管800—2000元/亩。

  四、广西马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

  房屋

  类别 等级  价格

  (元/m2) 主要条件及标准装修

  框架结构

  结构 一等1250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地面,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三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二等1150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土面,240砖墙,木门或铁门,三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批灰或石米,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三等1050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土面,240砖墙,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砖混结构

   一等1050 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三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二等950 240砖墙,木门或铁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外墙面为批灰或石米,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三等850 120或240砖墙,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砖木结构       

   一等850 

  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木门窗,外墙面批灰,层高4.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二等750 120或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木门窗,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或卫生间。

   三等650 120或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或卫生间。

  简易结构

   一等650 240砖墙,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局部刮腻子,水、电设施到位。

   二等550 120或240砖墙,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

   三等450 120砖墙,木檩条承重,水泥瓦或石棉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

  五、广西马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

  类别 项目 支付费用标准

   住房  建房误工补助费  每户1500元/月,补助时限6个月                         

    临时过渡补助费 生活住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500元/户·月予以补助;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含100平方米)按3元/平方米予以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月,补助期限为12个月。

   搬迁补助费 按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补助。

   搬迁误工费 每户1000元/次

  非住房 搬迁补助费     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补助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及运输等费用按市场价格给付。  

  停产、停业补助费

   1.铺面: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级地每月每平方米40元,二级地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三级地每月每平方米30元,四级地每月每平方米25元,五级地每月每平方米20元。

  2.办公、旅(社)馆、工业用房:一级地每月每平方米10元,二级地每月每平方米9元,三级地每月每平方米8元,四级地每月每平方米7元,办公、旅(社)馆五级地每月每平方米6元。

  3.其它产业用房:一级地每月每平方米5元,二级地每月每平方米4元,三级地每月每平方米3元,四级地每月每平方米2元,五级地每月每平方米1元。

      4.非住房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其它

  其它

   有线电话、宽带网络安装补助费 50元或按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付

   有线电视安装补助费 300元或按广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付

   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安装补助费 100元/台或按广电补偿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付

   壁挂式电视安装补助费 100元/台

   水电一户一表安装补助费 300元/表或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给付

   不锈钢水箱 补偿费800-100元/个,迁移补助费300元/个

   三相电源安装 补助费 按拆除时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付

   热水器安装   补助费 燃气、电热水器150元/个,空气能500元/个,太阳能1500元/个或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给付

   抽油烟机安装  补助费 200元/台

   壁挂式消毒柜安装补助费 200元/台

   空调迁移安装 补助费 窗式、壁挂式空调250元/台、柜式350元/台

   吊扇迁移安装 补助费 50元/台

   产权证办证补助费 300元/证

  六、广西马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单位 价格(元) 备注

     普通 中档 高档 

  一 外墙

  1 条形砖、花砖、其他 平方米 70 90 125 

  2 批灰、水泥釉 平方米 30 36 40 

  3 涂料 平方米 30 50 80 

  二 内墙

  1 腻子 平方米 12 15 18 

  2 乳胶漆、涂料 平方米 17 25 45 

  3 墙纸、喷塑、墙布 平方米 25 30 38 

  4 普通造型背景墙 平方米 120 150 200 

  5 瓷砖、大理石造型背景 平方米 180 250 400 

  6 墙面瓷砖(规格:方格、镶嵌) 平方米 70 85 105 

  7 墙面瓷砖(规格:20cm*30cm) 平方米 70 85 105 

  8 墙面瓷砖(规格:25cm*40cm) 平方米 75 90 110 

  9 墙面瓷砖(规格:30cm*60cm) 平方米 85 100 120 

  10 墙面瓷砖(规格:40cm*80cm) 平方米 90 115 135 

  11 人造大理石墙面 平方米 150 180 230 

  三 天面

  1 木质吊顶 平方米 80 105 150 

  2 埃特板造型吊顶 平方米 80 120 180 

  3 铝扣板吊顶 平方米 80 100 130 

  4 PVC(塑)扣板吊顶 平方米 55 70 100 

  5 石膏造型压边吊顶 平方米 20 28 35 

  6 木饰顶角线 平方米 25 38 50 

  7 石膏顶角线 平方米 12 15 18 

  8 石膏天面造型装饰 平方米 15 18 22 

  四 楼地面、踢脚线

  1 水磨石地面 平方米 75 90 100 

  2 瓷砖地面(规格:60cm*60cm) 平方米 75 90 110 

  3 瓷砖地面(规格:80cm*80cm) 平方米 90 110 150 

  4 复合木地板 平方米 60 80 135 

  5 实木地板 平方米 150 230 300 

  6 马赛克 平方米 78 90 120 

  7 防滑砖(规格:30cm*30cm) 平方米 80 110 150 

  8 瓷砖踢脚线 米 20 28 35 

  9 复合(仿木制)踢脚线 米 18 25 35 

  10 实木踢脚线 米 25 38 50 

  五 门

  1 钢制大门 平方米 500 650 800 

  2 铝合金卷闸门 平方米 120 150 180 

  3 铝合金(不锈钢)拉闸门 平方米 120 150 180 

  4 室内钢制门(钢木) 扇 550 700 900 

  5 室内木包门(含门套) 扇 450 550 650 

  6 室内实木门(含门套) 扇 900 1250 1500 

  7 木框玻璃推拉门(含轨道) 平方米 200 280 350 

  8 卫生间胶合板门 扇 200 250 350 

  9 卫生间塑钢门 扇 250 350 450 

  10 铝合金玻璃门 平方米 250 320 380 

  11 铁枝门 平方米 80 120 150 

  12 铁皮包门 平方米 120 150 180 

  13 10mm以上厚无框玻璃门 平方米 120 150 180 

  14 门窗套 米 45 60 90 

  15 铝合金(木框)纱门 平方米 80 120 150 

  六 窗、防盗网

  1 铝合金窗 平方米 160 200 250 含纱窗

  2 铝合金窗(中空玻璃) 平方米 320 400 450 含纱窗

  3 塑钢窗 平方米 180 220 260 含纱窗

  4 木质窗帘盒 米 45 60 90 

  5 铁枝防盗网 平方米 60 80 100 

  6 铝合金防盗网 平方米 90 115 135 

  7 不锈钢防盗网 平方米 100 135 180 

  七 隔断

  1 木隔断 平方米 160 220 300 

  2 铝合金玻璃隔断 平方米 200 250 350 

  3 不锈钢玻璃隔断 平方米 400 500 600 

  八 柜

  1 定制鞋柜、衣柜、书柜 平方米 350 500 650 

  2 橱柜 米 450 550 650 不含水龙头、洗菜盆

  3 吊柜 米 350 420 500 

  4 铝合金玻璃柜 平方米 180 230 280 

  九 其他

  1 不锈钢扶手(栏杆) 米 120 180 230 

  2 无烟灶台 个 350 500 800 

  3 洗菜池、洗脸池 个 60 80 100 陶瓷

  4 砖砌洗手台 个 250 300 350 三面贴瓷砖

  5 柱盆 个 80 120 180 陶瓷

  6 不锈钢洗菜池 个 50 120 250 

  7 不锈钢毛巾架 副 50 80 120 

  8 洗菜盆水咀(水龙头) 个 15 35 60 

  9 冷热两用水龙头 个 80 120 250 

  10 大理石洗手台面 米 350 500 650 

  11 便盆 只 200 300 400 

  12 坐便盆 只 300 800 2000 

  13 浴缸 只 600 800 1200 

  14 固定墙镜 平方米 60 80 100 

  15 镀锌铁皮 平方米 15 22 35 

  16 吸顶灯 盏 30 50 120 

  17 吊灯 盏 120 180 250 

  18 壁灯 盏 45 60 100 

  说明:上述标准为全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