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规〔20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7日
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市辖区征地搬迁工作,提高征地搬迁安置保障水平,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努力实现“文明征地、和谐搬迁”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继续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市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市辖区集体土地按照规划和地理位置划分为两类区域,第一类区域包括海城区(含涠洲岛旅游区)和银海区(福成镇除外),征地补偿费总额标准为5.52万元/亩;第二类区域包括铁山港区和银海区福成镇,征地补偿费总额标准为5.1万元/亩。辖区可结合去年征地工作的实际从2017年1月起执行。
(二)在执行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征地面积安排征地搬迁不可预见费用,统筹用于征地搬迁工作,由辖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严格按规定统筹使用。第一类区域中海城区(含涠洲岛旅游区)为3.5万元/亩,其他地区为3万元/亩;第二类区域为2.0万元/亩,均纳入征地搬迁成本,从2018年1月起执行。
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搬迁范围内房屋根据所属土地区域实行不同补偿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置换公寓房、置换低层复式楼和安排回建地等四种补偿安置方式,由搬迁户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以满足搬迁户的多元化需求。已享受过搬迁安置的搬迁户,不能重复安置,其房屋及附着物按北政发〔2016〕13号文的规定补偿。
(一)海城区(含涠洲岛旅游区)和银海区(福成镇除外)范围内房屋的搬迁补偿安置
属该范围内的搬迁房屋,取消宅基地安置方式,按照就近、就地的补偿安置原则,对搬迁户实行货币补偿、置换公寓房和置换低层复式楼等三种补偿安置方式。
1.搬迁可置换房屋范围。
可置换的房屋严格界定为征收前由搬迁户自有并长期居住和生活房屋,包括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或未办理产权证件但经调查认定为合理的房屋。其他各种建(构)筑物(含外置式卫生间、洗涮房、畜禽养殖设施和种植大棚等生活和生产配套用房)等不列入置换范围,按北政发〔2016〕13号文的规定补偿。属可置换的房屋的装修费用按重置价评估补偿。房屋调查确认按照北政发〔2016〕13号文的规定执行,严格认定可置换房屋(包括合法建筑和合理建筑)、违章建筑及其面积。
2.搬迁补偿安置方式及其标准。
(1)对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搬迁户实行搬迁补偿安置的同时,按经营性用房每人7平方米的标准赠送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和分配,不能上市交易。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律不赠送经营性用房。安置人员资格按北政发〔2016〕13号文的规定进行认定。
(2)持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搬迁户,其按低层复式楼置换比例置换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20平方米的,只能选择置换公寓房安置;其置换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少于160平方米(含160平方米)的搬迁户,可以选择置换低层复式楼安置;置换后超出的部分也只能选择置换公寓房。
搬迁户选择公寓房安置的,置换比例如下:框架结构1:1.3;砖混结构1:1.2;砖木结构1:1.1。低层复式楼分两层“见天”和两层“见地”复式楼。选择“见天”复式楼安置,置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0.9;砖混结构1:0.8;砖木结构1:0.7。选择“见地”复式楼安置的,置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0.8;砖混结构1:0.7;砖木结构1:0.6。
(3)未办理合法产权证件但经认定为合理的房屋,可置换最高人均建筑面积规定为120平方米,超出的部分面积不予以置换,一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搬迁户人均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且宅基地面积(含多处宅基地)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房屋均按合法房屋进行置换。
房屋人均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且宅基地面积(含多处宅基地)超过100平方米的,对宅基地面积(含多处宅基地)在100平方米内(含100平方米)的房屋按合法房屋进行置换;对超出部分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按规定比例进行置换。选择置换公寓房的,框架结构1:0.8,砖混结构1:0.75,砖木结构1:0.7;选择置换“见天”低层住宅楼的,框架结构1:0.7;砖混结构1:0.65;砖木结构1:0.6;选择低层“见地”住宅楼的框架结构1:0.6;砖混结构1:0.55;砖木结构1:0.5。
搬迁户宅基地面积(含多处宅基地)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的部分面积不予置换,一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4)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在有关职能部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后,房屋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可按重置价的20%申请房屋拆除误工补助。对逾期不拆除的房屋,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行拆除,且不给予任何补助。
(5)搬迁户以最接近其可置换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或面积总和)为原则,选择安置用房的户型(或户型组合)。因户型等原因,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出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可置换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部分,由搬迁户按安置用房建设成本价(不含土地成本,下同)购买;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搬迁户按安置用房建设成本价的150%购买;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少于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可置换面积的部分,按置换的安置用房建设成本价的150%进行补偿并支付给搬迁人。
(6)搬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根据其可置换的房屋面积,按置换的安置用房建设成本价的150%进行补偿,由其自行解决安置房问题。
(7)搬迁户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置换后,按其家庭成员减一人的原则,每人可以再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的150%购买一套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在总面积不变的前提下,拆迁户可根据需求选择不同面积的户型;属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搬迁户,房屋置换后,每户可以再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的150%购买一套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
(8)搬迁户属一人户的,置换后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统一按每户60平方米进行置换。搬迁户属两人户以上(含两人户),其可置换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非集体经济成员,统一按照人均30平方米给予置换;其可置换房屋建成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集体经济成员,统一按照人均40平方米给予置换,但不能同时享受北政发〔2016〕13号文规定的住房困难户最低保障政策。
(二)铁山港区和银海区福成镇范围内房屋的搬迁补偿安置
属该范围内的搬迁房屋可参照北政发〔2016〕13号文和本《补充规定》执行,具体方案由铁山港区政府和银海区政府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安置房的建设、安置及管理
安置用房和经营性用房均实行统规统建。
(一)安置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建设用地以国有出让的方式进行供地。安置用房套型的建筑面积分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五种类型。低层复式楼统一为联体四层楼房,分为占地60平方米、占地80平方米两种规格。安置用房的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水、供电、雨污排水、绿化等配套公共设施由政府统一建设,按毛坯房(含水、电安装到户外,排水管安装完,安装大门及全部外窗,外墙按设计建设,内墙抹砂浆并刮腻子,地面抹水泥砂浆)的标准进行交房。
(二)根据安置需要,综合统筹后确定安置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建设规模和建设计划,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辖区政府负责组织搬迁户按规定进行安置和管理。
(三)安置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建设成本由市物价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和建设业主单位进行核算,并报市政府审定。
(四)搬迁户在辖区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一万元;同时按期完成房屋搬迁的,每户再奖励一万元。
(五)搬迁户自主解决过渡住房的,给予搬迁户一次性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含搬家运输费、人工费等)。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时间以搬迁户搬离原有住房之日起至政府或项目业主交付安置用房后5个月止计算,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超过12个月按实际时间计算;搬家补助费标准为每户1500元。
(六)搬迁户选择安置用房按“先签先腾先选”的原则,先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拆除的搬迁户先选安置房,同时腾空房屋拆除的,抽签确定选安置用房顺序。搬迁户选择安置用房的先后顺序经辖区土地房屋征收办(或征地机构)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七)搬迁户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搬迁需要转学的,由辖区征地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搬迁户搬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四、本补充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由北海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北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和处理。
五、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正在实施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且已落实回建地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注释:建设成本:建设成本是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货币支出总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组成,不包括土地成本投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