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办规〔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30日
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钦北区辖区范围内(钦州市主城区除外)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及《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钦北区辖区范围内(钦州市主城区除外)的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适用《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供水管线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征收集体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 益及实施城市(镇)规划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安置补偿,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及安置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信访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钦北分局等相关部门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必须服从、支持和配合土地征收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征地搬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提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补偿和安置要求。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及就业安置
第一节 土地征收补偿
第七条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同,全区划分五个区片:第一区片是长田街道(钦州市主城区除外);第二区片是大垌镇;第三区片是小董镇;第四区片是平吉镇、那蒙镇、大直镇、大寺镇、贵台镇;第五区片是青塘镇、板城镇、长滩镇、新棠镇。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征地面积核定:面积核定应以测绘数据为准,若确实需要手工丈量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含农村集体宅基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条 在征收集体土地中,涉及到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农村集体土地,按国家和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节 青苗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时,对连片种植的青苗根据其长势给予青苗权利人进行补偿:第一区片参照钦州市主城区青苗补偿标准;第二、三、四、五区片青苗补偿费最高不超过8000元/亩;依法征收国有农用地青苗补偿参照所在区片的标准执行;房前屋后、田间地头、鱼塘塘基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青苗按实际清点的数量进行补偿,零星单株果树、竹、木、农作物的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原则上青苗补偿合计不得超过8000元/亩);果树苗木、药材的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花卉与园林绿化苗木的迁移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第十二条 使用集体土地挖塘养殖鱼、虾、蟹的,根据其养殖池面积按3500元/亩的标准支付鱼、虾、蟹搬迁损失补偿费。
使用集体土地从事龟、鳖、蛇等特种规模养殖的,根据其养殖池面积支付搬迁损失补偿费。属无养殖证的,按3500元/亩的标准支付搬迁损失补偿费;属有养殖证的,根据其养殖密度与标准养殖密度的比例按不高于25000元/亩支付搬迁损失补偿费。 标准养殖密度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在住宅(住房)内从事龟、鳖、蛇等特种养殖的,按其养殖池面积支付搬迁损失补偿费,每户总养殖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的,按1000元/户的标准支付;每户总养殖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以下的,按3000元/户的标准支付;每户总养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的,按5000元/户的标准支付。养殖池内无养殖物的不支付搬迁损失补偿费。
青苗补偿与搬迁损失补偿不得重复计付。
第十三条 鱼、虾、蟹、龟鳖塘的造塘费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第十四条 晒场、临时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件6执行,附件6没有规定的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五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利人领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清理;经依法通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没有领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提存,并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节 就业用地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的,给予安排就业用地。就业用地面积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5%安排,人均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用地面积按净地面积(规划道路边线起)计算,安排的就业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自留集体土地。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区自然资源局审核,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自然资源局出具安置就业用地初步选址意见,并按程序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三章 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及安置
第一节 住房搬迁补偿
第十八条 被搬迁户能提供被征收房屋如下合法用地手续之一的,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房屋按附件7的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使用权证;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沿用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被搬迁户占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造房屋,但无法提供《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合法用地手续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确认程序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主要调查该房屋的建造时间、被搬迁户其他住宅情况等,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调查意见书上出具意见;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调查结果及拟补偿安置方案在该被搬迁户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
3.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该房屋的建造时间、补偿对象,并将拟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征收中心审核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补偿标准
被搬迁户不能提供房屋合法手续的,按以下标准补偿:
1.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按附件7规定的标准对房屋全额补偿。
2.1999年1月1日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且只有一处宅基地的,按附件7规定的标准对房屋给予全额补偿;尚有其他宅基地,所有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按附件7规定的标准对房屋给予全额补偿;宅基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的部分按附件7规定的标准对房屋给予90%补偿。
3.2008年1月1日后至征地预公告或政府禁建公告公布前建造的房屋,只有一处宅基地且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按附件7规定的标准对房屋给予60%补偿;宅基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的部分不予补偿;尚有其他宅基地的,不予补偿。
4.征地预公告或政府禁建公告公布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5.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拆除违法违章建造的房屋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搬迁签订协议交付拆除的,按附件7规定的标准给予40%的房屋拆除补助,拆除补助费用列入征地搬迁成本。
6.依法强制拆除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房屋搬迁装修补偿指导价标准按附件8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搬迁户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幢)的一次性奖励(一户多幢或多户一幢的按一幢奖励)。
第二节 住房搬迁安置
第二十二条 住房搬迁安置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 地、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的原则。政府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搬迁户进行宅基地安置、公寓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等3种安置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尚有他处房屋的,原则上不予安置。
第二十三条 符合安置的被搬迁户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严格按一户一宅安排,一户多宅或多户一宅只能安排1块宅基地,用地性质原则为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安置需满足2个条件:一是独立分户(以户籍登记为准);二是在项目范围内自有住宅房屋。
(二)宅基地安置的标准是每个安置人员不超过30平方米 (以建筑正投影占地面积为准),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搬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对其符合补偿规定的房屋和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分别给予补偿。
(一)对房屋的补偿按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执行。
(二)宅基地补偿:
1.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根据被搬迁房屋面积及实际情况对宅基地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900—1200元/平方米;
2.宅基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按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五条 本次征收安置后,后期搬迁他处房屋的,不给予安置。
第三节 安置人员确定
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安置人员进行确认。
(一)安置人员是指因房屋搬迁而需要对其进行安置的原居住在该被搬迁房屋内的人员,主要包括:
1.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履行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与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编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单位正式职工、原籍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空挂户及挂靠迁入人员除外;
2.升学前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学生,入伍前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义务兵、士官序列的现役军人;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因服役或升学把户口迁出原籍地,退役或毕业后不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 作,且将户口迁回原籍地的;
4.服刑、劳教前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刑、劳教人员;
5.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养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并持有合法收养证的;
6.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未迁出的已婚人 员,在其配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宅基地安置的;已婚人 员的子女出生后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户口从未迁移的;
7.已婚未生育的夫妇可增加1名安置名额;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确认程序: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并初步确认安置人员;
2.安置人员初步确认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安置人员情况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期3天;
3.公示期间安置户或相关人员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异议提出后组织核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安置人员。
第四节 过渡安置与搬迁补助
第二十七条 被搬迁户选择宅基地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每人400元/月的标准给予过渡补助,自行解决过渡安置。
第二十八条 被搬迁户自行解决过渡安置,并在协议约定时 间内腾空所有房屋的,从协议约定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被搬迁户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支付期限: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支付12个月;选择货币补偿进行安置的支付3个月。
第二十九条 房屋搬迁补助标准按附件9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征地搬迁单位或个人在征地搬迁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征地搬迁补偿费用、安置用地,以及截留征地搬迁补偿费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征地搬迁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搬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侵占、挪用征地搬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阻扰和破坏征地搬迁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过程中需查阅被搬迁户的相关资料时,各相关部门需配合进行查询。
第三十四条 《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由区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区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下达征地搬 迁任务且项目实施方案(概算方案)已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 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附件1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元/亩
区片名称 |
区片范围 |
水田 |
其他地类 |
||||
合计 |
其中 |
合计 |
其中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第一区片 |
长田街道(钦州市主城区除外) |
41000 |
16400 |
24600 |
41000 |
16400 |
24600 |
第二区片 |
大垌镇 |
40000 |
16000 |
24000 |
40000 |
16000 |
24000 |
第三区片 |
小董镇 |
40000 |
16000 |
24000 |
38000 |
15200 |
22800 |
第四区片 |
平吉镇、那蒙镇、大寺镇、大直镇、贵台镇 |
39000 |
15600 |
23400 |
37500 |
15000 |
22500 |
第五区片 |
青塘镇、板城镇、长滩镇、新棠镇 |
39000 |
15600 |
23400 |
36500 |
14600 |
21900 |
附件2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零星单株果树、竹、木、农作物补偿标准
名称 |
规格 |
补偿标准(元/株) |
|
杉树、松树、柏树、桉树、木棉树、相思树、苦楝树、桂皮树、油茶树、杂木 |
根径10cm以下 |
5—15 |
|
根径10—20cm |
15—35 |
||
根径20cm以上 |
35—80 |
||
榕树、樟树 |
树苗 |
2 |
|
根径5—10cm |
15—40 |
||
根径10—20cm |
40—250 |
||
根径20—30cm |
250—500 |
||
根径30—40cm |
500—800 |
||
根径40—60cm |
800—2000 |
||
根径60cm以上 |
2000—3000 |
||
五眼果树、桐油树、刺桐树 |
根径5cm以下 |
1—2 |
|
根径5—10cm |
2—5 |
||
根径10—40cm |
5—10 |
||
根径40cm以上 |
10—30 |
||
单竹 |
1—2.5 |
||
撑篙竹 |
3—5 |
||
甜笋竹 |
5—8 |
||
簕竹 |
10 |
||
大竹 |
25条以下/丛 |
12元/条 |
|
26—50条/丛 |
400元/丛 |
||
51条以上/丛 |
400—600元/丛 |
||
竹篙竹 |
25条以下/丛 |
6元/条 |
|
26条以上/丛 |
200—500元/丛 |
||
担挑竹 |
5—10 |
||
千里香 |
小至大的,5—20元/株 |
||
棕叶 |
0.05元/张 |
||
观音麻、榄核莲 |
0.5 |
||
芋蒙 |
0.5 |
||
木必子 |
3—5 |
||
芭蕉、香蕉 |
高为1m以下 |
10 |
|
高为1m以上至抽蕾前 |
10—25 |
||
已抽蕾 |
25—50 |
||
木瓜 |
苗 |
2 |
|
未结果 |
8 |
||
已结果 |
20 |
||
桑树、水葡萄、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 |
根径5cm以下 |
5—10 |
|
根径5—10cm |
10—20 |
||
根径10—20cm |
20—35 |
||
根径20cm以上 |
35—50 |
||
葡萄、百香果 |
1年生产期以下的 |
3—5 |
|
1—2年生产期的 |
5—15 |
||
2—3年生产期的 |
15—25 |
||
3—4年生产期及以上的 |
25—45 |
||
芒果、柑果、柚子、橙果、杨桃、桃树、扁桃、枇杷、黄皮、沙梨、三华李、番石榴、人参果 |
根径5cm以下 |
5—10 |
|
根径5—10cm |
10—50 |
||
根径10—20cm |
50—100 |
||
根径20—30cm |
100—200 |
||
根径30cm以上 |
250 |
||
木菠萝、榄树 |
根径5cm以下 |
5—20 |
|
根径5—10cm |
20—60 |
||
根径10—40cm |
60—150 |
||
根径40cm以上 |
150—300 |
||
龙眼树、荔枝树 |
根径3cm以下 |
10—30 |
|
根径3—5cm |
30—60 |
||
根径5—15cm |
60—250 |
||
根径15—40cm |
250—700 |
||
根径40—60cm |
700—2500 |
||
根径60cm以上 |
2500—3500 |
||
板栗、八角 |
根径5cm以下 |
10—50 |
|
根径5—30cm |
50—200 |
||
根径30cm以上 |
200—800 |
||
其他杂果 |
树冠50cm以下 |
10—50 |
根据树冠幅度大小,以东西、南北方向平均值计 |
树冠50—100cm |
50—100 |
||
树冠100—200cm |
100—200 |
||
树冠200—300cm |
200—400 |
||
树冠300cm以上 |
400—600 |
||
名贵树木: 沉香树、黄花梨、香樟树等 |
根径1cm以下 |
10 |
树高1m以下 |
根径2—5cm |
50—100 |
||
根径5—10cm |
100—200 |
||
根径10—15cm |
200—500 |
||
根径15—20cm |
500—1000 |
||
根径20cm以上 |
1000—2000 |
注:根径是指地上30cm处主干的直径。根据规格比例大小进行套价补偿。
附件3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果树苗木、药材苗圃迁移补助标准
品种 |
每亩种植的最多株数(株) |
迁移补助标准 |
备注 |
荔枝 |
15000 |
以3000—8000元/亩计付移栽费、搬运费 |
1.补助标准为移栽费(含挖、养护、栽种费用、搬运费);2.不能搬运或移栽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补助实际损失或由专家组核定;3.迁移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亩。 |
龙眼 |
15000 |
||
芒果 |
15000 |
||
柑桔 |
20000 |
||
桃、李、梅 |
20000 |
||
百香果(扦插苗) |
20000 |
||
木菠萝、黄榄 |
15000 |
||
其他果树等 |
20000 |
||
名贵树木:沉香树、黄花梨、香樟树等 |
4000 |
||
药材 |
/ |
注:根据实际种植株数比例计付,超出部分不予补助。
附件4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花卉与园林、绿化苗木补助标准
分类 |
规格 |
种植密度(株/亩) |
补助标准(元/株) |
备注 |
单杆棕榈科 |
地径1—2cm |
2500 |
5 |
1.补助标准为移栽费(含挖、养护、栽种费用、搬运费);2.不能搬运或移栽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补助实际损失或由专家组核定;3.迁移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亩。 |
地径3—10cm |
400 |
20 |
||
地径11—20cm |
300 |
30 |
||
地径21—30cm |
220 |
50 |
||
地径31—40cm |
160 |
80 |
||
地径41 cm以上 |
120 |
200 |
||
丛生棕榈科 |
3杆以下 |
400 |
20 |
|
4—6杆 |
300 |
40 |
||
7—10杆 |
220 |
60 |
||
11杆以上 |
按实际计 |
100 |
||
非棕榈科乔木 |
胸径1cm以下 |
2500 |
7 |
|
胸径1.1—2cm |
1300 |
10 |
||
胸径2.1—3cm |
600 |
15 |
||
胸径3.1—4cm |
400 |
20 |
||
胸径4.1—7cm |
300 |
30 |
||
胸径7.1—10cm |
220 |
40 |
||
胸径10.1—13cm |
160 |
50 |
||
胸径13.1—15cm |
120 |
100 |
||
胸径15.1以上 |
80 |
160 |
附件5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鱼、虾(蟹)、龟鳖塘补偿标准
序号 |
名 称 |
单位 |
单价 |
备注 |
1 |
土方 |
m3 |
15元/m3 |
除鱼、虾(蟹)、龟鳖塘以外的按7.5元/m3 |
2 |
散石方 |
m3 |
100元/m3 |
按实方计 |
3 |
干彻片石 |
m3 |
160元/m3 |
|
4 |
浆彻片石 |
m3 |
230元/m3 |
|
5 |
浆彻红砖 |
m3 |
320元/m3 |
|
6 |
混凝土 |
m3 |
350元/m3 |
|
7 |
虾(蟹)塘水泥护墙 |
m3 |
20元/m3 |
|
8 |
排水管 |
条 |
按市场价计 |
注:其它同类型的地上附着物亦按此标准执行。
附件6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晒场、临时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名称 |
结构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晒场 |
水泥 |
㎡ |
35 |
|
三合土、粘土 |
㎡ |
30 |
||
围墙 |
浆砌红砖(水泥砖) |
m3 |
320 |
|
浆砌片石 |
m3 |
230 |
||
猪栏 |
红砖(水泥砖)瓦面 |
㎡ |
150 |
|
临时房屋 |
沥青油纸、石棉瓦、钢棚 |
㎡ |
150 |
指看塘屋、看果林屋等生产用房,补偿价格已含房屋基础及室内装修 |
红砖(水泥砖)墙沥青纸或石棉瓦面 |
㎡ |
200 |
||
红砖(水泥砖)墙瓦面 |
㎡ |
300 |
||
砖混结构 |
㎡ |
650 |
||
禾杆棚 |
稻草盖顶 |
个 |
150 |
|
小葬坟山 |
泥盖顶 |
丘 |
2000 |
自行择地迁移的,另行奖励1500元/丘 |
大葬坟山 |
泥盖顶 |
丘 |
4000 |
|
白坟 |
水泥石灰盖顶,有石碑,拜台不硬化或硬化但宽度小于2米 |
丘 |
5000 |
|
水泥石灰盖顶,有石碑,拜台硬化宽度2—3米 |
丘 |
6500 |
||
水泥石灰盖顶,有石碑,拜台硬化宽度大于3米 |
丘 |
8000 |
||
无主坟山 |
丘 |
600 |
||
水井类池 |
不砌井壁土方 |
m3 |
100 |
按挖井实际土方计 |
砌井壁石方 |
m3 |
250 |
||
砌井壁红砖(水泥砖) |
m3 |
320 |
||
机钻井 |
m |
80 |
||
沼气池 |
座 |
3500—4000 |
附件7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重置指导价格表
序号 |
房屋结构 |
主体工程(+0.00以上)指导价(元/㎡) |
主要条件及装修标准 |
1 |
框架结构 |
875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房屋能正常使用。 外墙:普通抹灰、石灰刷白; 门窗:普通木门窗; 地面:水泥砂浆; 内墙:普通抹灰、石灰刷白; 天棚:普通抹灰、石灰刷白; 屋面:有隔热层(或防水层); 厨房、卫生间:有配套设施; 水电:齐全(明布),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
2 |
砖混结构 |
815 |
砖混结构,砖墙,房屋能正常使用。 外墙:普通抹灰、石灰刷白; 门窗:普通木门窗; 地面:水泥砂浆; 内墙:普通抹灰、石灰刷白; 天棚:普通抹灰、石灰刷白; 屋面:有隔热层(或防水层); 厨房、卫生间:有配套设施; 水电:齐全(明布),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
3 |
砖木结构 |
600 |
砖木结构,木屋架、木檩条承重,砖墙,房屋能正常使用。 外墙:普通抹灰、石灰刷白; 门窗:普通木门窗; 地面:水泥砂浆; 内墙:普通抹灰、石灰刷白; 屋面:小青瓦或机制瓦; 水电:齐全(明布),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
4 |
简易结构 |
365 |
简易结构,木檩条承重,砖(或泥砖)墙,房屋能正常使用。 外墙:清水墙; 内墙:清水墙; 门窗:普通木门窗; 屋面:水泥瓦或石棉瓦; 地面:水泥砂浆; 水电:齐全(明布),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
注:本表中房屋指导价格已含主体及表中所列普通装修的价格,房屋的化粪池、女儿墙、雨篷、顶层出天面的梯屋、散水等和厨房、卫生间的配套设施灶台、案台、壁橱、水池、洗手盆等,已计入为房屋的指导价格,不再另行计价。 |
附件8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装修补偿指导价格表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价格(元) |
||||
1 |
马赛克、水磨石 |
㎡ |
28 |
||||
2 |
地砖、踢脚(普通) |
㎡ |
52 |
||||
3 |
地砖、踢脚(中档) |
㎡ |
70 |
||||
4 |
地砖、踢脚(高档) |
㎡ |
114 |
||||
5 |
席纹木地板、夹板贴面地板、强化复合地板、踢脚 |
㎡ |
79 |
||||
6 |
实木地板、踢脚(普通) |
㎡ |
120 |
||||
7 |
实木地板、踢脚(中档) |
㎡ |
165 |
||||
8 |
实木地板、踢脚(高档) |
m2 |
250 |
||||
9 |
木踢脚线 |
m |
23 |
||||
10 |
花岗岩、大理石(普通) |
㎡ |
55-80 |
||||
11 |
花岗岩、大理石(中档) |
㎡ |
90-180 |
||||
12 |
花岗岩、大理石(高档) |
㎡ |
190-270 |
||||
13 |
墙纸、墙布、喷塑(普通) |
㎡ |
12 |
||||
14 |
瓷砖、面砖(普通) |
㎡ |
37 |
||||
15 |
瓷砖、面砖(中档) |
㎡ |
45 |
||||
16 |
瓷砖、面砖(高档) |
㎡ |
55 |
||||
17 |
造型吊顶 |
㎡ |
80 |
||||
18 |
无造型普通吊顶 |
㎡ |
68 |
||||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价格(元) |
||||
19 |
普通铝扣板 |
㎡ |
100 |
||||
20 |
PVC扣板 |
㎡ |
70 |
||||
21 |
门窗套 |
m |
33 |
||||
22 |
胶合板门(带框,单扇) |
扇 |
230 |
||||
23 |
实木门(带框) |
扇 |
460 |
||||
24 |
固定木柜(普通) |
㎡ |
220 |
||||
25 |
固定木柜(高级) |
㎡ |
320 |
||||
26 |
厨房上、下柜(普通) |
㎡ |
192 |
||||
27 |
护墙板、木装饰 |
㎡ |
90 |
||||
28 |
窗帘合 |
m |
28 |
||||
29 |
铝合金、塑钢门窗 |
㎡ |
261 |
||||
30 |
铝合金弹簧门 |
㎡ |
564 |
||||
31 |
铝合金卷闸门 |
㎡ |
157 |
||||
32 |
10mm以上厚无框玻璃门 |
㎡ |
190 |
||||
33 |
铁制防盗窗 |
㎡ |
95 |
||||
34 |
不锈钢防盗窗 |
㎡ |
85 |
||||
35 |
铝合金防盗网 |
㎡ |
75 |
||||
36 |
普通钢板防盗门 |
扇 |
730 |
||||
37 |
遥控自动门、单元电控门 |
户 |
720 |
||||
38 |
坐便器(带水箱) |
只 |
320 |
附件9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支付费用标准 |
|
1 |
住房搬迁补助费 |
搬迁补助费 |
按搬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8元/㎡补助。最低限为300元/户,最高限为2500元/户。 |
|
搬家(迁)误工费 |
每户300元/次,异地过渡的计2次。 |
|||
2 |
非住房搬迁补助费 |
办公、仓库、旅业类搬迁补助费 |
办公为8元/㎡,仓库、旅业等为10元/㎡。 |
|
营业性销售店铺搬迁补助费 |
按20元/㎡为计。 |
|||
大型机械设备搬迁补助费 |
1.按广西预算定额标准计补拆卸、运输、安装及调试等费用;2.运输距离一律按20公里计。 |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按25元/㎡·月计,以合法经营房屋面积计算补助,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 |
|||
3 |
其他 |
电话、宽带网迁移费 |
按电信部门的迁移收费标准(每号60元)进行补偿。限于在电信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户。 |
不含材 料费 |
有线电视迁移费 |
按广电部门的迁移收费标准(每个终端50元)进行补偿。限于在广电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户。 |
|||
水一户一表安装费 |
按700元/户进行补助。 |
|||
电一户一表安装费 |
按500元/户进行补助。 |
|||
三相电源安装费 |
1500元/户,限于在供电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户。 |
|||
空调迁移费 |
挂式200元/台/次、柜式300元/台/次。 |
|||
太阳能拆装费 |
500元/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