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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12-28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2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市属各重点企业:

  《兰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4月1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兰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兰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住建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363号)精神,加快“精致兰州”建设步伐,以城市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兰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兰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适用于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高新区雁滩园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

  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紧紧围绕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精致兰州”、文明城市等城市定位及国家对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功能定位,实现城市布局更科学、功能更强、产业更优、品质更高。

  第五条 城市更新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统筹、系统开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城市更新建设活动,不得与城市规划相冲突。系统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坚持全市一盘棋,确保策划、规划、建设、管理形成有机闭环。

  (二)保护优先、产业优先。在挖掘和传承城市文脉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将“精致兰州”理念融入城市更新,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三)合理布局、少拆多改。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精准查找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短板和不足,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对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建筑等进行全方位保护,在城市更新中融入现代城市发展理念,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与文化、旅游、商业等行业融合发展,鼓励、支持对保护保留建筑进行活化利用。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属地意识,提升管理效能,推动城市更新落地生根。积极发挥市场调配功能,采取多元化开发,多主体实施,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与行业领先的专业化企业开展全面合作,坚持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兼顾公共利益,找到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点。

  (五)公共参与、持续更新。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将群众更新愿望强烈的片区优先纳入更新范围,做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以片区为单元推动整体更新,实现城市更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市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审批工作计划和方案,审定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立市城市更新事务专责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更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的中长期规划、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依据《兰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工作职责,设立专门机构,明确目标责任,织开展城市更新行动。

  第八条 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推动城市更新工作,制定土地、规划、建设、消防、园林绿化、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财税等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章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区域评估

  第九条 市、区住建部门根据城市体检评估工作要求,通过开展城市体检,梳理找准”城市病”,为开展城市更新行动提供方向指引。

  第十条 市住建部门结合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兰州市十五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规划研究与导则》等,编制《兰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城市更新目标、功能结构、规划布局等内容。

  第十一条《兰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由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批准后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兰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工作。在区域评估基础上形成区域城市总体设计。区域评估时应当征求市、县区相关部门、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结合本地区的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组织专家论证,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需求。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片区评估。明确片区功能优化、主导业态方向、公共设施完善、城市品质提升、历史风貌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的目标、要求、策略,细化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内容。

  (二)更新单元。围绕建设“精致兰州”定位,按照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相互关系,结合《兰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评估和产业功能布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综合群众意愿、区域现状、社会稳定风险、资金平衡等方面因素,论证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区域评估结果为基础,统筹各方意见,拟定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具体项目(储备项目和实施项目)、边界和规模、投资主体、投融资模式、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住建部门建立年度计划动态管理机制,纳入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进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兰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调整。

  第五章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储备项目,由投资主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片区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方式、供地方式、投融资模式、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含规划调整)方案、建设运营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由投资主体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作为后续规划管理和办理上述相关审批手续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将老旧小区改造、危旧房改造、老旧街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综合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工作纳入到城市更新中,城市更新可单独或综合采取微改造、综

  合整治、拆除重建等方式推动实施。

  (一)徽改造类更新。通过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或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改造现有建筑空间为架空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或架空花园、屋顶花园等公共空间,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

  (二)综合整治类更新。通过微改造类更新方式确实无法消除重大隐患的,或者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可综合运用局部拆建、扩建、加建等多种方式改造,提升老旧楼院的基础功能和形象面貌。在满足安全、消防等前提下,将不需拆除重建的房屋由权利人、社会企业(专业化运维企业)或国有平台企业整片区承租后,进行提升改造,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各类补助资金,提高城镇住房保障水平,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持续加大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修缮力度,留住城市文脉。

  (三)拆除重建类更新。确定无法以微改造类更新或综合整治类更新进行提升改造的片区,可策划为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将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重新建设。对于拟拆迁区域无法平衡的,通过打捆其它项目地块一并实施等方式综合实施。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不得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开展城市更新。

  (ー)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

  筑。

  (ニ)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老城区建设规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

  (三)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

  第ニ十一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定,严禁大规模砍伐和擅自迁移城市树木。

  第ニ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与实施主体商议,结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将项目功能、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履约协议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方案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 更新区域内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优化。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第二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可采取协议出让或公开招拍挂(含带方案、带任务招拍挂)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采取带方案招拍挂方式的,可将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规划控制要素及产业条件等纳入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相关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符合划拨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城市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第ニ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其闲置的零星土地或建构筑物,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整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标准设置的,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探索城市更新中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建设等模式。

  第三十条 设立城市更新基金,鼓励通过国企、大型开发商、风险投资公司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第三十一条 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资金筹措。

  第三十二条 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城市更新项目,享受相关财税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兰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 《兰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由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