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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08-05
  广西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政规〔20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8日

  广西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整完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式,规范征收管理和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东至:马尾河及八步区古柏村,南至:广贺高速公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永贺高速支线)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的,按《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所称征收人是指八步区、平桂区人民政府(简称“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机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协调、指导、检查、结算审核工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区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征收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住房补偿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做到被征收人、征收房屋面积、征收补偿、安置等有关事项公开,接受监督。

  (二)实事求是、合理认定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认定,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和依法处置违法建设相结合。

  (三)先签先选原则。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有优先选择安置房权利。以一定时间为阶段,以批次抽签方式确定选房次序。

  第二章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住房置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房屋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的家庭情况,自由、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两种组合的方式,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区域内进行安置。

  第七条  住房置换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房置换定义。住房置换是指房屋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原有主房(一户一宅)的建筑面积按照一定比例在安置区域内提供建成的住房,以实物形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二)置换住房产权性质。征收人提供置换的住房为全产权毛坯商品房。

  (三)住房置换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住房置换的,按照经认定的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进行置换。具体置换标准为:一层建筑面积按1:1.3进行置换、二层及以上建筑面积按照1:1.1进行置换(置换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2.对家庭人口多且原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小,按照置换比例所置换的住房满足不了居住条件的,可以按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选择最接近人均25平方米的户型进行安置。对安置房超出人均2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规定的“混(合)砖结构房(全装饰)”补偿标准单价进行购买。

  3.对家庭人口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5平方米而不足50平方米的,为满足长期住房需求,可以按照人均50平方米的标准选择购买最接近安置面积的户型房。 

  第八条  安置住房差额面积结算方式

  (一)第七条第(三)项第2点规定以外,被征收人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或不足安置住房面积的,超过或不足安置部分的面积,按照安置片区安置房建设成本价格进行差价结算(各安置片区安置房建设成本价格另行公布)。

  (二)被征收人在应安置住房面积范围内,按照安置房源自主选择户型和套数,应安置面积剩余部分已达到最小户型的50%(含50%)以上,可再选择一套最小户型住宅进行安置,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片区成本价格购买。

  第九条  住房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住房置换和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的方式,产权置换住房面积、货币补偿面积由被征收人确定。货币补偿按照置换住房的片区成本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  安置人口认定

  广西贺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家庭户和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原则上以项目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止,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家庭户和人口数为准。但有三类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管是否在户籍簿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实际已死亡人口,不列入安置人口。

  (二)不在户籍簿上,但具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列入安置人口:

  1.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或现役12年以内的士官军人;

  2.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和其他具有合法办学资格院校的学生;

  3.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原有常住户口成员依法婚嫁、生育增加的人员;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婚且双方尚未生育有子女的,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

  5.其他依法依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的情形。

  (三)在户籍簿上,但具有下列特殊情形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非直系亲属户籍登记在被征收人户籍内,但不属于被征收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享受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

  3.其他依法依规不能列入安置人口的情形。

  第十一条  住房商铺安置

  (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宅房屋的,给予住房商铺安置。

  (二)商铺按照家庭人口在安置区内的商铺中统一安排,一层商铺安置建筑面积为人均4平方米,二层及以上层数商铺安置建筑面积为人均8平方米。不选择商铺安置的,可以选择住宅房屋进行安置,按人均12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选择商铺安置和不选商铺安置而置换成住宅房屋安置或商铺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均在住房置换安置建筑面积内按照人均4平方米扣减。

  (三)选择安置的商铺超过或不足应安置面积的,超过或不足安置部分的面积,按照商铺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差价互补。

  第十二条  广西贺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有产权证的,补偿安置面积以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必须提交不动产证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

  (二)被征收房屋无产权证的,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认定。农民房屋在符合“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政策且没有被相关部门依法认定为“两违”建筑的由征收人合理认定。有准建证的,依据准建证等批准建筑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认定,超出原批准建设面积的部分,不予住房安置,可以按照房屋征收时段执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三)无住房但属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人均25平方米标准按照成本价给予购买房屋指标。

  (四)在原始主体房外、楼顶自行搭建的建筑物、附属物,经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和安置。对没有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第三章  产业发展用地实物安置

  第十三条  为结合征收房屋进行的商铺安置,解决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用地内部分配难、利用意见不统一、利用难、效益低的问题,今后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征收农用地原则上不再安排产业发展用地,采取产业商铺或住房进行安置。

  (一)按照征收农用地面积,由被征地农民自由选择安置商铺或住房。选择一层商铺的按10平方米/亩进行安置,选择二层及以上商铺的按20平方米/亩进行安置,选择住房安置的按照25平方米/亩进行安置。

  (二)已征收土地未办理产业发展用地产权证的,可以申请退出产业发展用地安置,置换为产业商铺或住房安置。

  (三)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将位于中心城区已经征收、正在征收或准备征收的农用地进行一次性安置,经征收人审核符合一次性安置条件的,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

  (四)产业商铺可以与住房安置商铺合并在同一区域内进行安置。

  (五)自愿选择产业发展用地货币补偿的,按照贺州市产业发展用地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章  安置住房、商铺管理

  第十四条  商铺运营管理

  (一)商铺面积可以单独办理产权证,或者与他人组合办证,但应当符合规划商铺单独分割条件。达不到单独办证的,可以由被征收人组建的公司或委托物业公司等方式进行统一运营管理。

  (二)商铺的交付、管理及营运等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置换住房和商铺来源

  (一)由政府平台公司或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取得土地建设安置小区,用于住房置换安置及商铺安置。

  (二)由社会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土地建设商品房,在土地出让前约定建设一定数量的安置用房和商铺,由征收人购买用于解决安置用房;

  (三)政府在出让商住用地中约定建设一定数量安置商品房和商铺,用于解决安置用房;

  (四)在危房和旧城改造项目富余房源购买部分安置商品房和商铺。

  第十六条  广西贺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房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并承诺不需住房置换,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征收人按照安置比例确定应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单价按照前述安置片区成本价格核定。另外按照原房屋装修情况给予装修补偿。

  (二)商铺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对安置的商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照安置商铺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三)征收非主房房屋,按房屋征收时段贺州市现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最新文件确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补偿,不作住房安置。

  第五章  其他补偿或补助

  第十七条  广西贺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装修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被征收主房的装饰装修部分实行货币补偿,装饰装修分以下几个内容:水电配齐、室内地面铺地板砖、内墙壁批灰刮腻子或涂墙漆、铝合金窗安装齐全、门安装齐全,具体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二)特殊装饰装修的由征收人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  广西贺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渡安置和一次性搬迁补助

  (一)选择住房安置的,从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征收人交付置换住房之日止,另加6个月装修时间,在此期间给予过渡安置补助。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从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付之日起给予6个月过渡安置补助。

  (三)选择住房置换和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过渡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规定的“暂住补偿和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执行。

  (四)征收人提供周转房进行过渡临时安置的,不再给予过渡安置补助。

  第十九条  广西贺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措施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只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一种方式的,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和搬迁的,按照安置住房的货币补偿总额5%的金额给予奖励。

  (二)选择住房置换安置的,自交付住房之日起5年内,由征收人予以安置住房公共物业管理费用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该安置住房公共物业管理开支。但住房转让后不再享受减免政策。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征收已租赁的房屋,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负责与承租人解除租赁事宜。

  第二十一条  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该房屋被征收事宜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二十二条  已进行作价补偿的一切物品及设施,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或损坏。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责任到位。实行房屋征收工作责任制,把动员工作细化到户、到人,把任务分配到组到人,明确任务完成时限,并制表上墙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服务到位。每户被征收人由专人负责服务,从宣传动员、过渡安置、签订征收协议都实行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直至被征收人落实安置为止。

  第二十五条  宣传到位。把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相关补偿安置办法及安置房设计效果图装订成册,向群众发放,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

  (一)凡采取欺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征拆补偿安置的,一经査实,除追回非法所得外,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发布之日前,建设项目已发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中心城区以外的工业(产业)园区可以参照《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