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政规〔2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5日
广西梧州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试行)
第一条 由于我市现行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允许规划建设私人住宅房屋。为完善我市城市规划区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梧州市实际情况,对《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梧政规〔2018〕7号)进行细化和补充。
第二条 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具体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布为准)范围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只确认一处主屋,以住房产权置换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第三条 住房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1.住房产权置换标准。
(1)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产权置换的,由征收人提供建成的安置住房,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类型进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面积比例〔被征收房屋面积:置换安置房面积(含公摊面积)〕如下:
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的,按1∶1.15置换。
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按1∶1.10置换。
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按1∶1置换。
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按1∶0.95置换。
被拆迁人的主屋仅为1层的,按被拆迁人主屋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其中,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的部分,按梧政规〔2018〕7号的规定实行货币补偿。不足的,按计算。
被拆迁人的主屋为2层及以上的,总建筑面积在(含)以下的,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超过的部分,不予进行安置,按梧政规〔2018〕7号的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2)对被拆迁人置换的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的,被拆迁人的安置建筑面积可以按人均选择安置,但最高安置住房面积不超过置换的主屋建筑面积的3倍,超出人均应安置的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拟置换住房价格购买。
2.安置住房差额面积补偿。
(1)被拆迁人所选择的安置住房面积超过或不足安置住房面积的,超过或不足安置部分的面积,按照拟置换住房的价格结算差价。
(2)被拆迁人在住房安置面积范围内,按照规划建设户型安置房源范围内自主选择户型套数。被拆迁人选择的总建筑面积尚未达到或超过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需按拟置换安置住房价格补差。如果总安置面积不足部分已达到规划建设最小户型的一半以上面积,可再选择1套最小户型住房,超出安置面积部分需按拟置换安置住房的价格购买。
3.置换住房产权性质:拆迁屋需要产权置换的,征收人提供的产权置换房源为全产权毛坯房。
4.住房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住房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5.住房安置区域确定:对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房屋征收人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区域内进行安置。
6.产权置换房源。
(1)由政府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取得土地建设安置小区,用于住房产权置换安置。
(2)由社会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土地建设房,由政府购买用于解决安置住房。
(3)政府在出让商住用地中约定建设一定数量安置房,无偿提供给政府解决安置用房。
(4)在危房和旧城改造项目富余房源购买部分安置房。
7.被拆迁人主屋的装饰装修部分及主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未被确认列入主屋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梧政规〔2018〕7号文规定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第四条 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梧州市城市规划建城区范围内,被拆迁人承诺不需住房产权置换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房屋征收人(以下简称征收人)按照应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和安置房价格进行确定货币金额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安置房是由征收人提供建成的安置住房,安置房建筑面积按住房产权置换标准计算。
安置房价格参照同类国有划拨土地房屋,按拆迁房屋所在地段片区分类定价。其中:一类3500元/平方米,二类3200元/平方米,三类3000元/平方米,四类2800元/平方米,五类2600元/平方米,六类2400元/平方米。地段级别片区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现行实施的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中的城区住宅土地级别边界描述为准。
第五条 《梧州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试行)》实施前,项目拆迁房屋因历史原因未落实回建地的,鼓励采取住房产权置换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不再另行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六条 《梧州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试行)》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梧州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补充意见发布后,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第八条 《梧州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试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