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相关单位: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城乡建设需要,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所称的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规定情形的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含珠山区、昌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昌南新区在内的中心城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在中心城区内实施土地征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程序规范,补偿合法,多元安置,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征收原则,妥善解决合理诉求,做到和谐征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实施主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依法实施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
珠山区、昌江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负责做好辖区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的组织、政策宣传、群众思想疏导、矛盾纠纷化解、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等具体工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被征收土地分户丈量、征地补偿费的发放登记造册、办理土地交付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土地征收工作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的依法统一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协议。
市、区两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审计、公安、城管、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 制订征地工作方案。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对经审查受理的拟成片征收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土地,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拟定征地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发布征地告知书。征地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告知书,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送达到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小组的公共场所张贴,以拍照等方式保存,同时在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网站上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被征地权属单位、拟征土地面积及主要地类、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
第九条 土地勘测定界。拟成片征收的土地,根据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红线图,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委托具备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勘测。
第十条 调查确认土地。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涉及征收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产权人,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并拍摄影像,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字确定。
第十一条 拟定征收土地方案。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其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用途、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
第十二条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其内容主要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权属、数量,征地补偿费的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具体安置措施等。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由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权属、地类;涉及家庭户数及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缴费补贴标准、享受补贴人数、缴费补贴资金总额以及资金筹措渠道和其他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和人社部门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小组的公共场所张贴,并以拍照等方式保存,同时在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网站上公布。自预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规划和人社部门反映。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
第十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拟实施土地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全方位的评估论证,严格按要求作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预警评价,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工作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组织征地听证。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按规定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听证权利。对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并留存放弃听证证明材料。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必须组织听证。对公告和听证收集的意见,市自然资源规划、人社部门应认真研究,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协商签订征收土地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协助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青苗权利人,协商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充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方案报批。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征收土地方案等报批材料,用地单位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到位,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第十八条 发布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属于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内容予以公告,同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第十九条 支付征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调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可按《江西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申请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通过本部门网站设置的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依据《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及时将依法批准的“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征地告知书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信息录入到市人民政府网站,共享到省级信息公开平台。同时,属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还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办理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时,要依法邀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认、听证等过程,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征地资料整理归档。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对征地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拍摄影像和征地告知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批准文件、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调查确认表等资料按宗地或权属单位进行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三章 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市人民政府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土地上的原有地面附着物和青苗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特殊的附着物和青苗可以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以评估或认定结果作为补偿标准依据的,必须经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认可。
第二十六条 建立解决被征地农民合理意见诉求的集体决策机制。负责征地工作人员不得以调整地类等方式随意提高或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地类面积变更、补偿标准调整等事项,必须报经当地征地补偿标准批准机关同意。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建筑物、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申请拨付征地补偿费用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核,按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要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防止出现拖欠、侵占、截留、挪用等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委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民政部门对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将方案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
征地补偿费用拨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状况和分配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必须统一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开设的账户管理,存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严禁公款私存。严格按照各地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金开支审批制度,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贪污、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
第四章 土地征收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健全完善征地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协调,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实施;市、区两级财政、人社、农业农村、林业、民政、审计、公安、信访、城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密切配合的土地征收工作机制,确保土地征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地工作方案的制定,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送达和发布,开展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利用现状调查确认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征地听证,制作征收土地协议文本,组织征收土地的报批,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征地资料整理归档。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款和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及拨付工作;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区林业部门负责征收土地中涉及林地的征占用手续办理工作;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情况;
市、区信访部门做好征地期间来信来访群众的处理和思想疏导工作;
市、区司法部门负责征地纠纷协调裁决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征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刑事、治安警情的依法处置;
市、区审计部门负责征地工作中资金拨付与使用监督工作;
市、区城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土地上新增违法建筑物、附着物的拆除。
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政策宣传、群众思想疏导、矛盾纠纷化解,协助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认、听证、签订协议及批后实施工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内部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村委会、村小组应当全力支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给予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领、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且征地补偿有关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阻挠和破坏土地征收工作,妨碍土地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林场土地的,参照《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9日发布的《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征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