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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和改造内容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03-29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

  豫政办〔2019〕5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是重大民生工程,能够有效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对进一步优化城市供给结构、激发投资消费活力、改善城市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和改造内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抓好城镇老旧小区设施改建配套、人居环境改造提升、居民服务改善优化、社区管理改进规范,促进城镇老旧小区居住条件环境显著改善、功能品质明显提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居民参与。坚持“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制定支持政策、标准和计划,协调各方共同参与。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引导群众全程参与。注重创新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引入市场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居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

  2.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着力补短板、惠民生,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居民安全和居住功能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着力完善城镇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适度改造提升建筑物本体和小区环境。

  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改造标准,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推行“一区一策”“一楼一策”,实行“菜单式”项目改造,广泛征求意见,力求设计方案精细、实用,确保改造质量。

  4.统筹推进,综合提升。坚持改造提质与后续管理并重,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与群众依法自治、历史街区保护、城市风貌彰显、社区经济发展、文明城市创建相结合,确保取得建设和谐家园、传承历史文化、展现城市特色、改善社区服务、提升居民素养的综合成效。

  (三)工作目标。2021年6月底前完成2000年以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现城镇老旧小区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环境整洁、管理到位的总体目标。

  二、改造提质范围、内容

  (一)改造提质范围。建成于2000年以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重老旧、缺失,且房屋结构安全,不宜整体拆除重建,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城市、县城(城关镇)住宅小区。

  已纳入各级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住宅小区(含独栋住宅楼),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住宅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不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范围。

  (二)改造提质内容。

  1.改建配套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小区内的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网络、消防设施及其他各种管线、管道;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小区道路修建和无障碍设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设置停车泊位或车库。

  2.改造提升人居环境:清理整治侵占绿地、道路的违法设施,修缮房屋外墙、公共楼道墙面、小区围墙,整修照明设施,完善小区道路、楼门牌标识,增加绿地面积,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3.改善优化居民服务:合理配置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或改造相关设施,完善养老、托幼、助餐、充电、购物、医疗、文化、健身、家政、快递等服务。创新服务机制,引入服务机构,加大服务供给,加强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4.改进规范社区管理:强化居民管理维护小区主体责任,鼓励和指导采用市场化物业服务、社区保障性物业管理、业主自治管理等模式,积极推进物业管理全覆盖;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完善小区安防设施,开展联户联防和日常巡查,全面提升治安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调查摸底。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城镇老旧小区(包括中央驻豫单位、省属单位等管理的老旧小区)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靠。调查摸底结果实行数据化、台账化管理,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项目库。

  (二)拟订改造提质计划。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地城镇老旧小区数量、改造时限要求、改造难易程度等,于2019年11月底前完善本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标准,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三年(2019—2021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三)组织实施改造提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由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具体实施。要尊重居民意愿,广泛征求意见,密切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实施,维护居民合法利益;要阳光操作,将项目内容、资金安排、规划设计、施工组织、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向居民公开;要简化工程审批手续,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当地政府组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和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验收;要注重集散为整,对片区内距离近且分属不同管理主体的城镇老旧小区,鼓励打破小区分割,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改造、管理;要因地制宜,探索通过把城镇老旧小区设施配套项目、完善提升项目等统一打包,作为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交由企业运作,实行工程项目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

  (四)强化后续管理。强化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统筹协调功能,充分发挥党群服务中心作用;健全社区基层组织,提升居民依法自主管理能力。建立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共同协商解决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推进社区管理、物业管理、商业管理深度融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市、县级财政可对接管城镇老旧小区的物业企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或政策支持。

  四、资金筹措

  (一)财政资金。每年按照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和项目清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集中评审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向国家相关部委申请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整合涉及的各项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落实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将财政资金分配与绩效结果挂钩。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基础上,省级财政安排奖补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要坚决遏制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二)单位投资。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原产权单位、管线单位等主动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供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管线单位要将城镇老旧小区中属于自身产权管线、缆线的迁改或规整等工作,优先列入本单位工程项目计划,通过直接投资、落实资产收益、费用优惠等方式,同步完成相关改造工作。

  (三)居民出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和“公益设施共同出资、个性项目户主负责”的原则,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明确居民出资责任和出资形式,探索居民出资部分通过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公共收益等渠道筹集。对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城镇老旧小区,可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补建或续筹。鼓励居民个人以捐资、捐物、投劳等形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

  (四)社会资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助餐、超市、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等方式,引入专业机构、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并通过获得特许经营权、公共位置广告收益和有偿提供便民服务等途径收回投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组织制定规划、标准和计划,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资金筹措、项目安排、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等工作;城市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审计、广电、通信、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重要意义,组织社区基层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营造参与氛围,畅通参与渠道,引导城镇老旧小区居民自觉主动参与改造提质工作。

  (三)严格督促指导。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作为百城建设提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督促指导,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情况。省文明办要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内容,加大分值权重;对改造提质工作成效突出的城镇老旧小区,优先支持创建文明社区。各省辖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