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基本原则:
1.依法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补贴,全省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2.先保后征。首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进行预存,然后报批征地;落实补贴对象和资金补贴;
3.谁征地、谁保障。社会保障费用由征地政府全额筹措,失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不需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4.同地同价。对于同一统筹地区内,不管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用相同面积土地的被征用农民,都要享受同样的补贴。
5.可持续、能转移。我们坚持尽最大努力、量力而行,由省级确定最低补贴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适应流动性的需要,使补贴资金可以与养老保险关系相衔接。
补贴对象须具备这些条件:
1.本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2.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简称为土地)被依法征收;
3.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4.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独立选择和指定,也可以是地农民中所有合格的家庭成员。具体补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村组)或社区居委会登记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自然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补贴办法及标准:
每次征地,征地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按规定,每年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不得低于所辖省区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省直管县(市)补贴标准为其所在省、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每一户土地被征用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对象中平均分配。
补贴方式:
一是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补助对象在当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在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记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对在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经领取待遇的补贴对象,向本人一次性发放补贴。
第三,补贴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补贴对象,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记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以后补贴对象又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后未在当地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对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在外省(区、市),不再与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并一次性支付该账户资金。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补贴对象,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补贴对象,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补助对象,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
应当指出,对失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得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而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仅参与个人账户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新老政策衔接问题:
本意见实施前被征收全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本意见实施前被征收部分土地且符合当地当时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除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外,本意见实施后再次被依法征地的,新征收的部分按照本意见进行补贴。
对于本意见实施前被征收部分土地但未达到当时当地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衔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