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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24-11-11

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6 生效日期: 2005-08-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5]2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自市委、市政府召开“打造山水名城,共建美好家园”城市建设动员大会和城市建设拆迁工作专题会议以来,新三年城市建设已全面启动,一度受外部影响的房屋拆迁扭曲局面得到了明显好转。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进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年度房屋拆迁目标任务
  房屋拆迁是加快我市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改善投融资环境,树立诚信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全力推进房屋拆迁工作。凡政府出资建设的城市重点工程、土地储备项目、城市公益性社会项目等涉及的房屋拆迁内容都是各区政府、有关部门(拆迁人)的拆迁目标任务。年度房屋拆迁目标任务以上半年度完成情况和下半年度房屋拆迁工作量作适当调整作为依据。
  市将对有关部门(拆迁人)、被拆项目所在区政府拆迁年度目标任务实行双考核机制,将各区政府、有关部门(拆迁人)的年度房屋拆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作为贯彻市加强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监察部门将加大对各区政府、有关部门(拆迁人)拆迁工作的督查力度,并将通过有关渠道定期公布拆迁目标完成情况。

  二、进一步明确房屋拆迁实施中各方主体的责任
  我市推行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以来,各区政府参与拆迁工作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为进一步处理好拆迁实施中各方主体的关系,明确拆迁实施中的工作责任,拆迁人必须依法负责实施房屋拆迁工作,处理好各方关系,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各区政府统一对辖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拆迁组织实施推进,协调房屋拆迁中各种矛盾,做好信访工作,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承担行政责任,充分发挥区属各种优势在房屋拆迁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利用本区域的社保、民政、信访等部门在房屋拆迁中的强有力手段组织实施拆迁工作,保证房屋拆迁的顺利推进。

  三、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屋拆迁政策
  我市依据上位法规定的要求,房屋拆迁政策体系已基本形成。因此,各区政府、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房屋拆迁评估单位应严格执行我市房屋拆迁政策,维护房屋拆迁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不得乱开口子、随意调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实施中各项经费结算
  为充分调动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各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按我市现行房屋拆迁政策测算的结果为基数,由各区政府与拆迁人订立包干协议,各拆迁人与各区政府包干费用的标准应基本统一。
  拆迁实施单位劳务费、房屋拆迁评估单位的评估费取费标准,严格按照市建设局、物价局、财政局联合颁发的《关于调整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劳务费、评估费等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各级区镇的工作经费城市房屋、集土房屋拆迁统一为10元/平方米,由拆迁人支付。
  为确保房屋拆迁顺利推进,市政府对各区政府拆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奖励,自拆迁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的拆迁项目,奖励费为2元/平方米,六个月内完成的拆迁项目,奖励费为1元/平方米,未能按时完成的则不奖励;对影响重点工程实施进度、或影响出让地块交地时间的,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拆迁安置房(含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奖励费为:自拆迁安置房在开工建设之日起要求时间段内完成并交付使用的奖励费为2元/平方米。因安置房建设进程造成对房屋拆迁产生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
  房屋拆迁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目标任务考核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支出并奖给有关目标任务完成主体。

  五、进一步加违法拆迁迁安置房建设管理
  为加快房屋拆迁进度,必须加大拆迁安置房(含经济适用房)建设进程,为房屋拆迁零过渡创造良好条件。各拆迁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按总体目标要求,攻坚克难,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等多种形式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进程,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检查督促。
  经济适用房建设主体应当严把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审查关,防止不符合资格的被拆迁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规定,市安建办应加强对拆迁安置的监管审核,防止拆迁安置房挪作他用。

  六、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中各部门的沟通协调
  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宣传、监察、法制办、信访、财政、公安、建设、国土、环保、工商、税务、物价、城管、规划、房管等部门应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研究解决拆迁难点的措施和对策,落实相关单位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监察、税务、工商、环保等部门的行政能力,创造良好的房屋拆迁氛围,合力推进我市房屋拆迁工作。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