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5 生效日期: 2008-11-25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文号: 郑建办[2008]14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中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拆迁许可
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的审批程序,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
二、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
所有的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坚持拆迁公示制度,全面推进“阳光拆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在拆迁过程中,坚持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安置选择方式公开、产权调换房源公开、工作程序投诉渠道和评估结果公开,让被拆迁群众了解政策,熟悉政策和掌握政策,切实维护自身权益。要通过实行阳光操作,保证拆迁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对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调解、行政裁决、听证、强制拆迁等程序,对拆迁纠纷较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比例较大的项目,严禁强制拆迁。
三、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依据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个拆迁项目不得干预评估或强行确定补偿价格。要创新拆迁安置工作思路、确保合理拆迁,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安置用房的计划及管理工作,督促各区加快建设拆迁安置小区,使被拆迁群众能够选择自由,及时得到安置,切实满足群众意愿。同时在拆迁过程中,要加强对困难群众补助的政策支持力度、照顾扶持弱势群体,使困难群众能够在拆迁中享受更多的实惠,更多的关怀。
四、规范拆迁行为,推进和谐拆迁
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规范拆迁委托行为。未取得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担拆迁业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将受委托的拆迁业务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拆迁人及拆迁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拆迁程序实施拆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依法行政、规范运作,理解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要完善制度,加强培训、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素质。要按照拆迁规范化要求,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优质服务,确保每一环节服务到位。同时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大力推进依法拆迁、和谐拆迁。
五、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房屋拆迁信访评估工作的通知》,我市在进行重大项目拆迁时要进行论证调查和信访评估,广泛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认真组织拆迁范围内的群众进行听证,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听证权。在信访评估中,凡是安置方案不落实,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多数群众不赞成、不满意的项目,要坚决停办或缓办。要利用信访评估及早、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矛盾的发生。
各区、各部门要落实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矛盾和纠纷。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认真摸底,主要领导亲自组织研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定具体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做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程序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规的拆迁人、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拆迁单位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七、做好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工作
城中村改造严格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文件执行,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又好又快的推进。各区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要认真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坚决制止以城中村改造名义的无序拆迁和建设行为。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处理化解因城中村改造产生的信访案件,切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