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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24-11-11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0 生效日期: 2005-11-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集府[2005]102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厦府(2005)32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厦门市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和《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结合集美区征地拆迁施行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一)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不再对青苗及地上物等进行清点计费。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二)土地补偿统一为一类区:集美区辖区范围内。
  (三)土地类别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农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鱼塘及水库等养殖水面(含耕改池),果园地(含耕改果);
  第二类为林地;
  第三类为未利用地,含荒地、杂地;
  第四类为集体建设用地(办理用地红线的)。
  (四)土地补偿综合标准(以下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
  农用地:8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8万元/亩,奖励金的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收土地属村民承包经营土地或者自留地的,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民;林地:3.5万元/亩;未利用地:2.5万元/亩。
  盐田以及国有滩涂上的虾池、鱼池,统一按2.5万元/亩予以补偿(其中,开发费0.5万元/亩,青苗及地上物2万元/亩)。
  集体建设用地,按《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属合法的村镇企业用地,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土地补偿费发放:
  凡村民代表大会已做出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决定执行;村民代表大会未做出决定的,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含办理养老保险费用)发放给被征地村民或股份量化到个人;余下的30%补偿费,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具体使用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六)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依据:
  1、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
  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厦统[2004]函6号所提供的数据,我市的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47元/亩。
  2、土地补偿费标准:
  (1)农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补偿费2.0万元/亩。
  (2)林地土地补偿费1.0万元/亩。
  (3)未利用土地补偿费5000元/亩。
  3、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1)农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补助费3.0万元/亩。
  (2)林地的安置补助费1.5万元/亩。
  (3)未利用地不计安置补助费。
  4、青苗及地上构(建)筑物补偿费标准:
  (1)农用地3.0万元/亩;
  (2)林地1.0万元/亩;
  (3)未利用地2.0万元/亩。
  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住宅拆迁问题
  (一)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面积计算:
  (1)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认定产权面积。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安置房市场评估办法参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商品房均价补偿,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超过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3、被拆迁人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且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
  4、批宅基地自建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经批准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迁住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95元;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10元;其它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340元。根据住宅结构、成新率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
  5、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拆迁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
  6、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住房面积。
  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房),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同一村庄已被拆迁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
  7、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
  8、凡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被拆迁时,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9、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二)拆迁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标准为上限。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4、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一律强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认定:(1)区行政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并开具制止违法建设的通知书的;(2)2003年3月快鸟卫星影像图、地形图无影像显示的;(3)经公示后被举报查实的;(4)其他可以证明属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测绘资料。
  (三)被拆迁户人口的认定:
  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教释放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拆迁户人口。
  2、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户口及新增人口应合并计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拆迁户(人)口:
  (1)已被拆迁安置的户(人)口;
  (2)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户(人)口。
  (3)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
  (4)空挂户口;
  (5)超计划生育人口;
  (6)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产权认定原则:持有原同安县政府、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原厦门市郊区集美(杏林)区土地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房手续及原集美区的镇、乡(公社)政府批准核发的符合换证条件因故未换的有效建房权证,按权证上所标明的批准面积予以认定。
  三、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该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设施、设备按市场评估给予搬迁补助。
  1、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不予补偿。但在2002年12月1日前有以下手续的,并已建造的,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含设施、设备、生产资料等的搬迁):
  1、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4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6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0元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
  2、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不符合本条1、2项的,一律不予补助。
  (三)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关于政策衔接问题
  下列项目的征地拆迁,执行市政府原有规定:
  2005年8月1日之前已发布征地拆迁通告(含预告),且已正式实施的项目;
  发布征地拆迁通告且已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因拆迁期限逾期而又重新发布征地拆迁通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