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7 生效日期: 2004-07-27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4]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城镇房屋拆迁中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
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对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和系统工程,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拆迁工作的出发点,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端正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城镇建设与保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财力、物力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拆迁规模,做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证拆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严禁不顾经济实力盲目拆迁,以牺牲被拆迁人的利益求得所谓的城市发展,特别要防止搞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切实维护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促进城市建设,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合理安排拆迁计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等,合理确定拆迁计划和建设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市发展改革(计划)、规划、房管、国土资源、拆迁等部门和县(市)、上街区要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联合编制我市和县(市)、上街区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计划制订后,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要报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特别是城镇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每年年初必须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报送拆迁改造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确保今年我市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所减少。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切实加强对拆迁规模总量的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行为。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方,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三、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工作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配套性文件。对与国务院《城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不符的,要迅速组织修订,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把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所有的拆迁项目,无论是公益性项目或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或自拆自建项目,凡涉及补偿安置的,一律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资金必须足额按时到位,拆迁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保证能够按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任何单位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拆迁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要规范管理程序,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的规定,以当事人协商或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活动。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工程性质及被拆迁人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安置补偿标准。拆迁补助费要依照我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强制拆迁必须依法进行,对拆迁纠纷较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比例较大的项目,严禁强制拆迁。
各县(市)、区要按照已确定的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周转房。要把拆迁工作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居住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给予优惠照顾,保障其基本住房条件。要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所有的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听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调解、行政裁决、听证、强制拆迁等程序。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必须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拆迁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及政府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与政府及政府部门脱钩,不得以政府名义设立拆迁单位。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
市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严格按资质管理标准审批拆迁单位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规范拆迁委托行为。未取得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担拆迁业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将受委托的拆迁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所有的拆除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方式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要加违法拆迁除工程的安全检查,确保拆除施工安全。
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依法拆迁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拆迁人及拆迁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拆迁工作责任制
各县(市)、上街区要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纳入行政序列,经费由同级财政全供,以保证其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各地要明确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理顺拆迁管理体制,把拆迁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发展的大事要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建设、信访、物价、司法、公安、工商、拆迁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拆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对拆迁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制定相关措施和应急预案,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凡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大量群体性上访或发生恶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案例的督查和通报制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六、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各县(市)、区要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是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矛盾和纠纷。拆迁上访较多的县(市)、区,要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摸底。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订具体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做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要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郑政通(2004)24号),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并做好处理预案。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阻挠合法拆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围堵或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七、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支持依法进行的城市拆迁工作。对我市合理推进城市建设、落实房屋拆迁政策以及规范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全面了解拆迁政策,改善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继续曝光,但要注意宣传方式,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八、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市监察、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对违反城市规划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地方,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对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权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拆迁单位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