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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12-1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等一系列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当地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水平和有关内容,公布当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做到家喻户晓。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公布标准。对少数地区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来的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原则另行制定。
   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新的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防止新老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引发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做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要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较强,省发改、财政、国土、信访、劳动保障、民政、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原则上每2至3年更新一次。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1.江西省县(市、区)征地补偿平均标准
   2.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3.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附注:
   1、此次制订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范围为除南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全部县(市、区);
   2、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它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
   (1)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1.0;
   (2)旱地、宅基地不低于0.5;
   (3)林地及其它农用地、其它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0.25;
   (4)未利用地不低于0.15;
   3、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参照执行;
   4、新增的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上传者:阮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