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费不得挪作他用
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处长王业桥介绍,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办法》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另外,安置补助费须专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安置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统一安置的,应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其社会保障费用。
征地补偿费须提前预存
为有效预防拖欠征地补偿费行为,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利益受损,《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市县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材料时,须附有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认可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不得用地
申请征地经批准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按该方案及《征地补偿协议书》规定的补偿标准,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不得使用被征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的,海南省市、县和海南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暂缓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并暂停受理该市、县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申请。
征地补偿费不得出借和私分
《办法》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作了严格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应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及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严禁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擅自将征地补偿费出借他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