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政发[2012]24号
各苏木镇政府,旗直各有关单位:
《镶黄旗农村公路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已经旗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内蒙古镶黄旗农村公路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补偿主要依据
《公路法》及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的通知》(内政字[2006]180号)第二条“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除国家补助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区和项目所在盟市、旗县共同筹集,其中国家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工程直接费。”《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条例细则(暂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列入农用地范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经过农林牧场的,征地拆迁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所在地农林牧场与旗县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农牧区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并及时、直接向被拆迁人兑现补偿金。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和镶黄旗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报告中镶黄旗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永久征地执行93.33元/亩标准,按照其30倍补偿标准的70%用于对牧民的补偿即1960元/亩。(虽然锡林郭勒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镶黄旗地区平衡值土地最高补偿倍数中规定提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为19倍。但是近年来因征地补偿倍数的随意性,导致了许多不良影响和上访事件的发生。加之近年来随着非农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呈逐步提高的趋势,根据这一发展趋势,为此在充分考虑我旗被征地农牧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保证草场对牧民群众的保障功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建议我旗按照30倍补偿标准的70%进行补偿,见附件3)。
二、补偿主体:镶黄旗人民政府
三、镶黄旗农村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占用草场和料场补偿标准:每亩草场补偿93.33元,按30倍补偿计算:93.33元×30倍×70%=1960元。
(二)临时性占用草场补偿标准(按《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镶黄旗矿藏开发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镶政发[2009]31号)执行。
1、打草场:180元/亩.年(产草量每亩200公斤干草以上)。
2、放牧场:
(1)山地放牧场:80元/亩.年;
(2)平地放牧场:100元/亩.年。
(三)永久补偿范围指重新选线修建公路征草场用地,在原有公路上升级改建、正常养护不纳入重新占地补偿范畴。
(四)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际损失补偿。
(五)本补偿标准指列入自治区计划内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旗内一事一议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六)本标准从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