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政发〔2011〕28号
市四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快速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提高城市的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依据《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呼政发〔2010〕70号),现将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实施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特别是加快安置房建设,是改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建设“宜居首府”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建立快速、商效、完善的推进机制,全面有序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再掀首府城市建设新高潮,实现“一流首府城市”建设目标。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筒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研究解决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间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波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副市长孙建华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四区政府和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经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土地收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公安、法院、民政、教育、卫生、社保、法制、农牧、人防、拆迁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晓东任办公室主任(兼),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巴图任常务副主任(兼)。
三、计划管理
(一)计划的提出,市四区政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每年8月31日前根据相关法规政策,提出本行政区下一年度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的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建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改造范围和现状。包括改造位置、面积、土地类别及比例、拆迁面积、人口情况等。
2.改造方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3.征地或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包括征地或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进度安排等。
4.村民安置意见。包括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用地和安置房建设用地面积、位置,安置房建设规模、工程进度安排及村民入社保计划等。
5.改造成本收益平衡初步测算。
6.村集体转制和村民身份转换的意见。
7.清产核资工作安排意见。
(二)计划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四区政府提出的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建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讨论,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全市年度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计划的实施。市四区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城中村和户区改造所需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并将安置房建设用地列入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市土地收储中心优先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并组织招拍挂出让;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单独出具安置房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不能单独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按照项目分期建设出具条件;市建委负责将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区域列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市财政、民政、社保、拆迁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安置房建设
(一)安置房建设模式为:市四区政府确定列入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安置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安置房建设工作进度,支付安置房回购资金;市四区政府确定的开发企业实施安置房建设工作;安置房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市四区政府组织安置回迁工作。
(二)市四区政府负责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的征收转用报批工作,并负责对安置房建设项目进度、施工组织、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安置房建设验收合格后依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组织安置回迁工作。
(三)承担安置房建设的开发企业与市土地收储中心签订《城中村和棚户区安置房开发建设及回购协议》,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回迁房建设审批管理程序审查后,具体实施安置房建设工作,待土地履行招拍挂程序后,由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完善相关行政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四)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安置房建设工作进度按下列方式支付回购资金:
1.安置房回购资金由开发成本和不超过3%的开发利润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工程建设费用、税金和管理费用,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审定。
2.土地取得费用全额向开发企业支付。
3.工程建设费用根据监理审核认定的建设进度,按月向施工企业支付,支付比例按照实际完成量的80%确定。剩余费用依据工程决算于房屋交付使用后两年内付清。
4.依法应由开发企业缴纳的税金适时向开发企业支付。
5.开发企业管理费用和利润在《城中村和棚户区安置房开发建设及回购协议》签订后按工程预算支付50%,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按工程决算结清。
6.安置房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理费用直接向监理公司及勘察设计单位支付。
(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办理安置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依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规定由购房人纳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审批管理程序
安置房建设用地性质属集体建设用地或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报批手续的,由承建开发企业持《城中村和棚户区安置房开发建设及回购协议》向市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查后实施。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安置房用地性质和权属进行确认,在接到申请5日内出具《安置房用地权属确认函》。
(二)市规划局负责安置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具备评审条件的,在接到申请5日内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出具《安置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10日内完成对安置房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审核,并及时组织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等工作。
(四)按相关规定向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安消防行政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安置房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六、政策支持
安置房建设项目报建过程中,除享受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和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政策优惠外,再给予下列政策支持:
(一)集体土地征收转用指标优先保障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用地出让起始交易价按成本加政府必收费用确定。
(三)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安置房建设项目人防设施在改造范围内统筹安排,不再征收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市政、供电、供热、给排水、燃气等相关单位按规划要求同步配套。
七、有关要求
(一)市四区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定期督查和调度,研究落实各项推进措施,切实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在项目竣工前完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安置房必须按照普通商品住宅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三)安置房建成后仅用于改造区域内被征收人产权置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安置房用途、不得对外销售。产权调换剩余的房屋,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统筹安置周边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或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管理。
(四)安置房用地及在建工程不得抵押(质押),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安置房回购费用列入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区域内土地前期开发整理成本。
(六)旗、县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