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6〕8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对于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减少过渡安置费用,满足棚改居民个性化安置需求,化解房地产库存,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避免重复投资建设,减轻基础设施配套压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全力,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让群众多得实惠,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依法依规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群众自愿。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由棚改居民自愿选择。采取货币化方式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改居民意愿,不强迫、不强制。
(三)让利于民。通过市场组织房源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时,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让更多群众受益。
(四)因城施策。结合各地区商品房存量情况和棚户区改造任务,采取针对性措施,科学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
(五)公开透明。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标准等信息,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基本方式主要包括: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货币补偿三种。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改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改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信息服务平台,由棚改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改居民。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改居民。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考虑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和存量商品住房供需情况,探索符合实际的货币化安置方式。当地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要明确货币化安置方式、操作方法和具体措施等内容。
四、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地区和企业、居民,除享受国家已出台的其他棚户区改造支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一)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各地区实施的纳入自治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货币化安置项目,享受与实物安置项目同等的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补助。自治区在分配奖励性补助资金时,将对上年度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较高、棚户区改造任务较重的旗县(市、区)予以奖励。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专项建设基金也可用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
(三)信贷支持政策。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要求,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商品住宅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地区,将从严控制对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贷款支持;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按照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要求,对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地区,通过多种方式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四)推行货币化安置激励政策。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对于整体购买在建或已建成的商品房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转为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项目,可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完善用地手续。
五、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力度
(一)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各地区要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作为房地产去库存的重要手段,综合考虑本地区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利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方案,原则上按照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60%的目标做好棚户区改造计划安排;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盟市、旗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凡市场上商品住房存量较大、可以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地区,一般不再新审批新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属于完善城市功能及存量商品住房确实不能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方可新建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项目。
(二)强化服务协调。各地区要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服务工作,通过搭建选购存量商品房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网站、召开专题房交会、组织棚改居民免费看房等多种形式,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提供便利的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和政策性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并在服务平台公开房源、房价、户型、位置等信息。全面做好供需双方信息服务工作,通过开通交易手续办理“绿色通道”等方式,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三)积极推行“房票”制度。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棚改居民可按照协议确定的补偿额度,从旗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协议约定的同等价值的购房凭证—“房票”,用于在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房票”额度高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棚改居民可以将超出部分额度兑换成货币;“房票”额度低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改居民自行补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棚改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持买卖合同及“房票”到政府相关部门兑换货币。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要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棚改居民更多地了解相关政策,引导棚改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方式安置。
(五)强化工作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本地区货币化安置目标,指导所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盟市、旗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严格监管,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要实行“阳光操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货币化安置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要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