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福利分房、取消单位自建房的通知
【分 类】 综合规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3.04.15
【实施时间】 2003.04.15
【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福利分房、取消单位自建房的通知
呼政发[2003]2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加强住宅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住宅消费市场流通,减少空置、积压房,使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市政府决定停止福利分房、取消单位自建房,现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安排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福利住房建设计划,不得安排或购买职工住房进行福利分配,财政预算不再安排建设资金。
二、取消各单位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审批,市计划、规划、建设、土地、市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不再对各单位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审批,不予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对已批准的原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续建工程,要督促其尽快完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把关。今后职工住房问题,原则上利用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一、二级市场购买解决。
三、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
已制订完成本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其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已纳入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范畴中,并以建房土地折价抵顶住房补贴的,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可办理单位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相应报建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界定销售对象,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销售行为。组织好销售工作。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本通知适用于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3.04.15
【实施时间】 2003.04.15
【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福利分房、取消单位自建房的通知
呼政发[2003]2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加强住宅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住宅消费市场流通,减少空置、积压房,使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市政府决定停止福利分房、取消单位自建房,现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安排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福利住房建设计划,不得安排或购买职工住房进行福利分配,财政预算不再安排建设资金。
二、取消各单位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审批,市计划、规划、建设、土地、市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不再对各单位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审批,不予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对已批准的原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续建工程,要督促其尽快完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把关。今后职工住房问题,原则上利用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一、二级市场购买解决。
三、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
已制订完成本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其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已纳入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范畴中,并以建房土地折价抵顶住房补贴的,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可办理单位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相应报建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界定销售对象,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销售行为。组织好销售工作。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本通知适用于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