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您的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05-09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分  类】  房产地产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3.07.21
【实施时间】  2003.07.21
【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呼政发[2003]56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3]337号)的要求,按照《呼和浩特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呼政发[2003]52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镇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是指将拥有城镇住房所有权的个人居住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单位集资建房等楼房所使用的国有土地按户分割进行土地登记的行为。以各户分割的分摊土地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城镇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工作,各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发证工作。 
  三、开展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4月底结束。 
  四、国有土地使用者需分割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向土地所在地的市、旗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书;(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四)房屋分割方案及各侵害单元的面积;(五)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六)其他相关资料。 
  五、申请个人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的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由开发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个人集资住房的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原产权单位发生变更的,由现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变更后没有产权单位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组织申请办理或委托物来公司办理。 
  已上市交易的个人住房,在缴纳有关税、费,办理房产、土地有关过户手续后,由房屋所有权人直接申请办理。 
  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按原土地(出让或划拨)确定。 
  六、个人住房用地发证涉及的宗地,凡没有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原产权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后,方可分割办理个个住房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未拥有全部产权的房屋,暂不办理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发证。 
  七、土地分割登记按《呼和浩特市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和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规定,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土地证书工本费按每册15元收取。 
  九、已进行土地分割登记的住房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上市交易。 
  十、本项工作中的具体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一、办证地址:市国土资源局(大学东路39号)。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