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二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适用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对拟征收房屋项目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属性进行论证,对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分别对各项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条 符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条件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要经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实施,并按认定条件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现场踏查等情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依照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县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和用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建立分户档案,调查结果予以公布;将拟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依法确定认定标准,并予以公布。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县信访局应根据拟征收区域情况,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3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房屋征收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系统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发布征收评估报名公告,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业绩、估价师职业等信息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部门不得限制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第十八条 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负责该房屋征收评估项目。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将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予以修正。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合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在建的合法建筑立即停止施工,根据建设程度予以征收补偿,不合法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由有关部门责令拆除,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征收决定作出前合法房屋灭失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并因拟进行房屋征收未能恢复重建的,应结合房屋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面积等信息及相关影像资料给予补偿。征收决定作出后,非因被征收人的过错房屋灭失的,应当对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因买卖、继承、诉讼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合法遗嘱、判决书以及乡(镇)、社区(村)、邻里等提供的材料作为征收补偿的证据确定被征收人。不能确定的,房屋实际管理人、继承人、买受人等提出权利主张的,列为主张权利人。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地段不具备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可在其他地段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考虑地段差异给予合理补偿。
其他地段差异系数和价值应由中标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安置。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公有住宅房屋,应先进行公有住房出售,再实施房屋征收。对暂不具备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可以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承租人继续承租,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调度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总体规划及实施,不定期召开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的重大疑难和突出争议问题。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负责全县房屋征收政策的制定,房屋征收摸底、核量等工作,提供产权产籍确认,查档、灭籍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和审计。负责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效能和工作程序方面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完成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应一并公布监督及举报电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违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执行。
对于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县纪委监委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8〕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